最新三大规程题目300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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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大规程题目300道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3、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1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15、表土段施工必须制定防片帮的专项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损坏井口及井内设施的专项安全措施。
16、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
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7、严禁用吊桶、抓岩机等井筒内悬吊设备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18、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a)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即更换。
19、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得开启。
20、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21、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提升。
22、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23、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
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24、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斜井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5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斜井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6、下放电缆时,应制定防下滑措施。
27、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8、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29、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0、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31、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32、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3、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34、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35、信号必须由信号工发送,紧急情况下不受此限。
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
3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37、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
吊盘每次提升或下落,必须及时将吊盘实际位置标在绞车深度指示器上。
38、井筒中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有防水措施。
39、起吊大型物件应设溜绳,防止碰撞。
被吊物件离开地面后,吊运范围内严禁站人。
40电工在工作前,必须熟悉工作的供配电系统和运行状态,否则不得作业。
41、在电气设备上检修结束送电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将全体人员撤出高压区,并清点人数;
b) 撤除全部接地线及停电作业牌;
c) 按程序联系送电。
42、设备检修人员,在维修、保养、调整或试运操作前,必须阅读并熟悉所修设备的使用操作说明书、维修手册、工厂手册和有关补充资料,应清楚该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了解运行情况。
4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4、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7、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8、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49、防突员属于特殊作业人员,对防突员的培训如何规定?
答:
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50、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1、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2、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53、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54、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55、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56、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57、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58、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
59、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60、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61、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6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63、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64、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65、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6、《通知》要求,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67、《通知》要求,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68、《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69、《通知》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70、《通知》要求,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 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71、《通知》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72、《通知》要求,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参与权。
73、《通知》要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其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安全性能低下的、职业危害严重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强制性淘汰。
74、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7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矿山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5%,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76、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7、安全检查的方式:
(1)安全执法检查
(2)企业定期安全大检查(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4)季节性安全大检查(5)验收性安全大检查(6)班前班后安全检查(7)经常性安全检查(8)职工代表安全检查(9)工地巡回安全检查(10)工地“达标”安全检查
37、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78、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9、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0、《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81、《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82、《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83、《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
84、公司2012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坚定一个理念:
追求“零伤害”,实现“零死亡”。
(二)确保两个达标:
一是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生产模式化达标率100%;二是“安保型企业”达到集团公司考核标准。
(三)实现三个闭环:
一是安全风险控制实现闭环;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合格项跟踪反馈实现闭环;三是不安全行为查处和“三违”人员帮教实现闭环。
(四)突出四个重点时段管控。
(五)开展五项安全活动:
扎实开展“平安一季度”、“警示三月行”、“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和“安保型企业”创建活动。
(六)提升六个方面能力:
通过强化风险超前预控、项目过程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责任追溯、安全教育培训、党管安全责任落实等安全管控手段,着力提升风险控制、自主管理、监督监察、责任落实、业务保安、党管安全等六种能力,全员管理,过程控制,消除风险,防范事故。
85、集团公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单位(工程处、分公司)达标率90%,无不达标单位;集团公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部达标率95%,无三级以下项目部公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生产模式化项目部达标率100%。
86、中煤建设安全生产坚守原则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速度、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产能、不要没有安全保障的效益。
87、公司安全生产1号文件要求实现三个闭环:
一是安全风险控制实现闭环;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合格项跟踪反馈实现闭环;三是不安全行为查处和“三违”人员帮教实现闭环。
88、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联动机制:
一把手统领安全,技术支撑安全,生产控制过程安全,安监监督安全。
89、安全监督检查要做到五结合:
隐患排查同安全质量标准化(模式化)及安保型企业考评相结合,综合检查同专项治理相结合,定期检查同随机抽查相结合,常态检查与动态突击性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90、公司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项目部要针对工程项目存在的水、火、瓦斯、危化品等灾害特点,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开采,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防灭火,防治水,
91(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92、(第十七条)掘进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3、(第二十五条)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94、(第二十六条)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95、(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96、(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
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97、(第三十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2)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3)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
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4)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5)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
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
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6)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8)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9)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10)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11)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
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98、(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2)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
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3)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4)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5)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6)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7)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8)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
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
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9)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
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10)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
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11)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
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12)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13)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14)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99、(第三十二条)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2)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
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3)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
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
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4)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5)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6)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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