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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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类开展全州“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
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
推进全州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通过排查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全部停产,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
20xx年12月前,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2020年12月前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20xx年12月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
三、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依法关闭一批。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
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和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五、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
质监部门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
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环委办〔2019〕5号)及县环委会办公室(肥环委办〔2020〕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指标解释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范围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
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三、分类处置原则
(一)关停取缔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
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
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
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属于“散乱污”企业的,要求限期搬迁。
(三)整顿规范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
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包联,谁负责”的原则。
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外的闲置土地上“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业网格负责网格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
各责任主体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二)综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处置分类原则进行甄别确认,及时确定其处置方式,组织实施。
对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给予其对应期限,督促其及时搬离;对整顿规范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
(三)督查核实(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
环保办将会同镇纪委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社区、主管部门、环保网格,实行问责机制,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
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加强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增“散乱污”企业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工
(一)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结果,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网格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镇行政执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四)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五)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部门联动。
各社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社区广播、横幅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责。
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持续改善全镇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我镇大气、水环境深度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镇人民政府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整治。
(一)规范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小非违)企业对涉及到的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制、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规范整治,凡涉及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二)取缔和整治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乱”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
对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整治超标排“污”企业
1.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及时查处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
二是对茶炉、经营性小煤炉进行排查,坚决杜绝锅炉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是对印刷、家具、汽车喷涂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进行核查,严查手续不全、非法生产及不达标排放行为。
2.严厉查处涉水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行业部门牵总,属地乡镇负责,职能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管理机制,对非法倾倒、违法私设入河流排污口等行为实行监管和打击,保障河道生态系统稳定。
所有涉水企业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符合排放要求,凡是出水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四)坚决打击“两个禁区、两个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两个禁区”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强化畜禽禁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执法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关停取缔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加大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
二是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分规定,强化高污染燃料源头管理,严查高污染燃料焚烧行为。
2.坚决打击“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保护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频次,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坚决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大力开展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加强沿江沿河废水排污企业环境监管等为重点的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源地管理和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8月1日-15日)。
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完成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8月16日-18日)。
各村(社区)要对所辖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进行登记造册,8月20日前将“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清单(附件1)和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实施阶段(20xx年8月19日-9月30日)。
各村(社区)要依据摸底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分批分类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效果。
并按照阶段要求将“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附件3)报镇人民政府。
(四)督导检查阶段(20xx年10月1日-31日)。
各村(社区)要对所辖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巡查、点评,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得实效。
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交由组织和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推动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填报“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
鹤林镇人民政府明确两名“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
黄耘、周江,联系电话:
7666066。
各村(社区)是负责落实“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单位。
相关单位部门要分工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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