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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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修订草案注释稿2013-0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批准)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
1.各缔约方承认科学已明确证实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功能丧失。
2.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参考: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
第三条【工作原则】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四条 “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公众监督、有效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建立多部门综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倡导公众不吸烟。
说明:
1.控烟工作涉及面广,场所众多,需要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仅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承担监管职责,难以使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需要建立多部门的综合管理机制,这也是近期出台控烟法规的城市,如天津、上海、哈尔滨、广州等普遍采取的模式和做法。
2、从总体上降低吸烟率,降低二手烟的暴露水平,才是控烟法规的立法目标,也是衡量控烟法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衡量标准。
故控烟法规应从重处罚调整为重宣传教育和劝阻,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经费保障】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及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依据: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26条第2项: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计划、优先事项和规划为其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
”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
第六条【社会参与责任】鼓励并支持市控制吸烟协会开展控烟宣传,提供控烟技术服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控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
参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说明:
控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取得实效。
第二章控制吸烟的场所
第七条【个人义务禁止性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禁烟区域吸烟。
说明:
这是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禁止吸烟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三)除第
(二)项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四)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五)除第(四)项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六)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
(十一)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十二)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
(十三)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四)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五)市、区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依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
参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三条“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第九条【限制吸烟场所区域】下列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酒吧、咖啡厅、茶艺馆等餐饮服务场所;
(二)
(三)歌舞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闲服务场所;
(四)
(三)机场候机隔离区。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
说明: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的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均应为禁止吸烟场所,但考虑到现实情况和条例的可操作性,规定了限制吸烟场所,允许该类场所设置吸烟室。
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的禁烟区域吸烟室设置】限制吸烟场所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
吸烟室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为禁止吸烟区域。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全面禁止吸烟。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
说明:
这是允许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和对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区域的规定。
第十一条【吸烟室区设置标准】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分隔,并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三)设置吸烟室指引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
”
说明:
对吸烟室的设置规定了明确要求,以最大限度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并要求履行控烟宣传义务。
第十二条【鼓励自愿设立禁烟区域】鼓励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说明:
鼓励性条款。
鼓励其他场所自愿禁烟。
第十三条【鼓励设置室外吸烟点】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室外远离人群和必经通道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设置吸烟点。
说明:
鼓励性条款。
大部分场所的室外区域均是可以吸烟的,鼓励场所在室外远离人群和必经通道的区域规范设置吸烟点。
第三章经营管理者职责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者职责】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控烟检查员,并履行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张贴或悬挂有烟草广告的标识或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或者劝其离开;对不服从劝阻者,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参考依据: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说明:
加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是落实禁止吸烟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鼓励行业自律社会参与】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说明:
鼓励性条款。
鼓励各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内部控烟制度、准则等。
第十六条【销售限制一】医疗卫生机构、少年儿童教育或活动场所、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内的商店、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依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6条:
1、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5、…….缔约方可通过有约束力的书面声明表明承诺在其管辖范围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或在适宜时完全禁止自动售烟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参考: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第八点:
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
校园内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销售限制二】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依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6条:
1、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这些措施可包括:
a.要法语所有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其销售点内设置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清晰醒目告示,并且当有怀疑时,要求每一购买者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已达到法定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禁止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各种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各种形式向公众派送、发放、赠与烟草制品或烟草宣传品。
依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参考: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无烟日】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吸烟者停止吸烟。
参考: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职责】市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市宣传、发改、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经济贸易和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控烟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当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评比活动的内容之一。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之一。
说明:
2007年4月,国务院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层面的履约工作。
控烟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为切实做好我市控烟工作,市政府批复同意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部门。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区、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组织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说明:
根据我市实际,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一】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
(二)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等候场所和有关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和有关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游艺场所、旅游景点、宾馆、酒店、旅馆以及所管辖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
(五)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对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烟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游艺厅、歌舞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闲服务场所的控烟工作;
(八)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公园的控烟工作;
(九)经济贸易和信息行政部门负责展览场馆的控烟工作;
(十)科技创新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科技场馆的控烟工作;
(十一)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控烟工作;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
(一)至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控烟场所的控烟工作。
参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略)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略)
《哈尔滨市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六条(略)
说明:
明确各控烟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
确定控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教育、人力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体旅游、民政、城管、经贸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能,履行控烟工作的监管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部门负责场所以外的其它场所的控烟工作。
建立这种多部门协作的执法监督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控烟工作涉及面广,场所众多,需要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2.根据现有的行政机关对有关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能,要求其履行控烟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控烟执法的可操作性,并降低行政成本。
3.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多部门综合执法模式也是近期出台控烟法规的城市,如天津、上海、哈尔滨、广州等普遍采取的模式和做法。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各机关、单位负责其所管理的国家机关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等控烟工作。
说明:
因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故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场所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具有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控烟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应当免费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发布禁止吸烟的控烟公益广告。
依据: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四)公共服务类:
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慈善救助、禁毒教育等。
第十二条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略)
参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说明:
提高全社会控制吸烟的意识,主要是靠宣传和引导,其中媒体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诉制度】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是12345公开电话。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控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
参考: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说明:
既方便民众行使权利,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条例的执行力,规定12345公开电话作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并要求各监管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监测评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市和区、县级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予以公开。
媒体可以参与监测工作并公开报道监测结果。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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