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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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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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
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
(面向纳税人版)
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1
(面向纳税人版)1
一、税务登记2
(一)设立税务登记2
(二)税务登记(不发证)5
(三)变更税务登记6
(四)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7
(五)跨区变更税务登记8
(六)双定户停业9
(七)双定户复业10
(八)代售印花税票11
(九)注销税务登记13
(十)解除非正常户15
二、发票业务16
三、申报征收26
(一)申报方式申请26
(二)申报征收办理流程27
(三)延期申报申请33
四、纳税核定类39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39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40
五、税前扣除类42
(一)资产损失扣除42
六、报批类减免税47
(一)税费金减免47
七、备案类58
(一)文书备案类58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65
八、证明认定类71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71
(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72
(三)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个人)73
(四)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74
(单位且已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74
(五)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76
(单位且未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76
(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78
(七)不予(含部分)征税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79
(八)完税和免税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82
税务证明82
(九)外来外出经营证明85
(十)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87
(十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88
(十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89
九、开具税收票证93
一、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6号);
1.5《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2按下列资料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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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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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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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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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
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
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
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
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税务登记表》;
5.2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不发证)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2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3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
(三)变更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复印件;
2.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4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2.5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6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
2.7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8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人股东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
(四)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3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三份;
2.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
2.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一份或刊登发票及复印件。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五)跨区变更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2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迁出地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迁出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迁入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变更税务登记表》;
5.2《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5.3《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六)双定户停业
1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2《停业申请审批表》;
2.3《发票领购簿》;
2.4《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停业申请审批表》;
5.2《发票缴销登记表》;
5.3《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5.4《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双定户复业
1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业主(负责人)身份证明;
2.2停业时领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税务事项通知书》;
5.2《复业单证领取表》。
(八)代售印花税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
1.4《关于委托代征专项清理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地税发〔2007〕5号);
1.5《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粤税三字〔1989〕第028号);
1.6《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2号);
1.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6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首次申请
2.1.1税务登记证副本;
2.1.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一式二份);
2.1.3《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1.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1.5业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1.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专存收取的代售税款);
2.1.7工商营业执照;
2.1.8代售场地证明(房地产证明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1.9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2.1.10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的说明(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
2.1.11安全保证说明。
2.2续办(变更)申请
2.2.1《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2.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一式二份);
2.2.3《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2.4《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2.5原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原件。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5.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5.3《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
5.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5《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5.6《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7《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8《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9《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5.10《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九)注销税务登记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1.3《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540号);
1.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提供);
2.5《发票领购簿》;
2.6《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2.8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国税双定户注销时提供);
2.9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双定户除外)。
3办理时限
3.1一般业户注销30个工作日;
3.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3.3双定户注销1个工作日;
3.4省级固定收入业户注销35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2《发票缴销登记表》;
5.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4《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十)解除非正常户
1主要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4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2申请报告。
3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5.2《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二、发票业务
(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21号)
1.5《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11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业户首次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2.1.1《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申请表》(一式四份);
2.1.2书面申请报告;
2.1.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1.4业户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1.5企业自拟票样(一式四份);
2.2业户以后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时,提供以下资料:
2.2.1《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申请表》(一式四份);
2.2.2税务登记证的副本;
2.2.3业户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
2.2.4上一批发票样本(一式四份)。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承印单位印刷时间)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发售发票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2《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21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2税务登记证副本;
2.3省内业户到机构所在地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取得项目编码即可,省外业户及深圳业户则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2.4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6保证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担保合同;
2.7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8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发售发票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2税务登记证副本;
2.3企业申请报告;
2.4纳税人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3办理时限
3.1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非单联式发票的即日完成
3.2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1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交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受理备案通知书》
(四)首次领购发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2《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
2.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4领购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5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2.6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7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发票需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与《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或交通部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8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件其中之一(如《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9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时限
3.1限额限量范围内即日办理
3.2超限额限量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发售发票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五)续购发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3《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原件;
2.2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
2.3《发票使用和购(印)申报表》一式二份;
2.4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使用电子发票的只需提供作废的电子发票到门前验销;
2.5申请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原件和税控盘;
2.6发票领购簿。
3办理时限
即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发售发票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
(六)发票缴销、验销
1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一般缴销
2.1.1需缴销的发票;
2.1.2税务登记证副本;
2.1.3《发票领购簿》;
2.1.4《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1.5纳税人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2.2停业登记的发票缴销
2.2.1税务登记证副本;
2.2.2《停业申请审批表》;
2.2.3《发票领购簿》;
2.2.4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2.2.5《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3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2.3.1税务登记证副本;
2.3.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3.3《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四份;
2.3.4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被盗的还要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2.3.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2.3.6《发票领购簿》。
2.4已使用的发票存根的验销
2.4.1税务登记证副本;
2.4.2《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4.4《发票领购簿》。
3办理时限
即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缴销、验销发票
5涉及的表证单书
5.1《发票缴销登记表》
5.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5.3《地方税发票、税务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作废刊出登记表》
(七)发票鉴定
1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
2.2以单位名义申请鉴定发票,应凭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2.3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发票,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2.4申请鉴定人填写《地方税发票鉴定申请表》;
2.5需出具《XX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的公、检、法及稽查等部门须出示办案单位的介绍信原件;
2.6无法即时办结发票鉴定工作的,应由送检人提供送检发票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签名确认送检资料,清单内容应包括:
送检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送检发票票面显示开票单位名称、开具内容及票面金额以及送检单位(人)名称、联系电话。
3办理时限
即日(对于需留置发票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
4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鉴定结果
5涉及的表证单书
《地方税发票鉴定申请表》
(八)代开发票
1主要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3《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
1.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5号)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2.1代开统一发票(包括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1.1填写完整的《代开发票申请表》;
2.1.2申请代开票人(即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应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1.3合同、协议及付款方证明(货物运输除外):
2.1.3.1业务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1.3.2业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1.3.3建筑业劳务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首次开票时只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1.3.4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2.1.3.5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1.4省外、深圳纳税人外来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内纳税人外来临时经营则需提供项目编码;
2.1.5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
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1.6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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