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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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研究》
《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研究》
课程论文
题目:
全纳教育理念下中国随班就读教育政策研究
学院名称:
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
小学教育
年级:
2014级
学生姓名:
栗静华朱立甘群杨璞
学号:
314045115007
任课教师:
吴越老师
全纳教育理念下中国随班就读教育政策研究
栗静华朱立甘群杨璞
教育学院小学教育专业2014级
摘要:
“全纳教育”是有影响的国际共识之一。
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拥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纳教育”体系;印度、泰国等国家也在全纳教育实施过程中取得很大的成绩。
将这些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进行对比,反思中国在相关教育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国际与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中国在“全纳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完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
关键词:
全纳教育;随班就读;教育政策
世界各国在其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中,经过长久的相互探索与交流,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中“全纳教育”是较有影响的共识之一。
1994年6月,在西班牙举办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上,90余个国家、25个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theSalamanceStatement)和《特殊教育行动纲领》(theProgrammeofActiononSpecialEducation),从此“全纳教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教育问题。
“全纳教育”也是当今多数发达国家成熟的基本教育政策之一,有着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最初就是针对残疾儿童的,即为了不让残疾儿童与社会隔离,不再将残疾儿童单纯安置在隔离式的特殊学校中就读,而是让其与普通学生一块学习,回归或融入到主流社会生活中。
随着一些发达国家“全纳教育”政策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对“全纳教育”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全纳教育
全纳教育最早是1994年于西班牙萨拉曼卡举行的特殊教育需要世界会议上提出的,基于全民教育的理念,让学校接受所有的儿童,特别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1.“全纳教育”的本质
(1)普通学校要接纳所有学生,残疾儿童要与健全儿童共同在普通学校学习;
(2)残疾儿童同样是普通学校教育的主体和学习的主体;
(3)教育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必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2.“全纳教育”的五大原则
(1)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2)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3)教育要考虑到儿童的特性和差异;
(4)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应该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学习,学校应满足其需要并接纳他们;
(5)全纳学校是反对歧视、创建人人受欢迎的社区、建立全纳社会和实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的途径。
目前,学术界对全纳教育的理解还不尽相同,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英国全纳教育专家托尼·布思(TonyBooth)认为:
全纳教育就是要加强学生参与的一种过程,主张要促进学生参与就近地区的文化、课程和社区的活动,并减少学生被排斥的过程。
托尼·布思认为全纳教育关注的是所有的学生,而并非只是特殊教育领域内的学生,他强调全纳学校应当接纳所有的儿童,这种接纳是一种完全的、有效参与式的接纳,并非形式上的接纳。
“特殊学校的未来取决于普通学校是否能有效地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不能认为有一部分儿童只能在特殊学校这种隔离的机构里受教育。
”
英国牛津学者汤姆林森(Tomlinson)认为:
全纳教育意味着教育体系是全纳的,但学生不一定非要在一个一体化的环境内,委员会的全纳学习概念不完全与学生完全纳入到主流中相一致。
汤姆林森强调“有效纳入”,而非“完全纳入”,即仍然会有一部分学生因为生理、心理的原因需要在非主流的特殊学校中接受教育。
澳大利亚学者贝利(Bailey)认为:
全纳指的是残疾学生和其他学生一道在普通学校中,在同样的时间和同样的班级内学习同样的课程,使所有学生融合在一起,让他们感觉自己与其他学生没有差异。
贝利的概念更加强调“一体化教育”,即残疾学生回归主流学校的形式。
在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学术界开始介绍西方的全纳教育的思想。
其中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教授黄志成对全纳教育思想介绍得较多。
他发表了《试论全纳教育的价值取向》、《全纳教育——21世纪全球教育研究新课题》、《全纳教育之研究——访英国全纳教育专家托尼·布思》等多篇论文,他还出版了《全纳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对国外的全纳教育进行了更为详尽的介绍。
他比较赞同托尼·布思的观点,将全纳教育概述为:
全纳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容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形成全纳社会。
他强调所有的儿童都应在一个合作的团体中,积极参与到学校的课程与文化中,获得各自的全面发展。
从以上学者们不同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全纳教育涵盖了人权、性别、教育公平的内容,全纳教育从一开始提出就不仅仅是针对特殊教育或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习者而言的,它是在促进全民教育、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提出的。
但是全纳教育最初的实施主要是以解决特殊教育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展开的,如残疾儿童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学校和同伴当中经常受排斥、被歧视和孤立,他们通常被普通教育体系所拒绝,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
全纳教育理念的有效实现对这类群体尤其重要。
当然,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纳教育的研究早已突破了特殊教育的范畴,进入到普通教育的领域,即“全纳教育并不就是特殊教育,而是对普通教育的再构,使之能对所有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做出应对”。
美国学者们也指出“全纳教育”这个术语(有时也叫“一体化教育”)表示“不考虑学生的能力和背景,让所有的学生共同就读于适合其年龄层次的班级和学校以共同实现所有学生学习需要的一种教育实践”。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对普通教育的体制、课程、教学方法等进行了全面改革,他们克服了旧的政策体制、社区、学校、家庭和学习者等各个层面上的阻碍和排斥力量,重新分配教育资源,制订了旨在实现全民教育理想的“全纳教育”政策。
(二)特殊教育与随班就读
1.特殊教育的内涵
根据联合国教科组织在1994年对特殊教育给出的定义: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
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
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
2.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辨析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
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
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
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
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
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
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
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特殊教育主要包括两种教育形式,一种是特殊学校教育,另一种是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就特殊学校类别而言,目前主要有盲、聋、弱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招收盲、聋、弱智儿童中那些生活能够自理、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
就普通学校而言,目前也仅能招收部分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其中以轻度为主。
3.随班就读
随班就读是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
对随班就读的学生除了按普通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外,还要针对随读生的特殊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服务,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和补偿训练,努力使他们和其他正常学生一样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造等等,让他们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三)全纳教育与特殊教育的联系
在我国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一直以来都是相对独立的两大教育系统,但是全纳教育的理念推翻了这两者之间的高墙,实现了教育系统结构的融合与重构,最终满足了每一儿童在学习上的特殊需要,消除了所有学习者参与学习的障碍。
全纳教育的思想起源于特殊教育,但其内涵远远大于特殊教育,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全纳”理念起源于对特殊教育隔离措施造成排斥、歧视的批判,而全纳教育的实践又首先发轫于特殊教育领域的变革,且其关注的教育对象也主要集中于特殊儿童,因而当全纳教育提出要满足每一个儿童在学习上的特殊需要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被视为特殊教育的同义语。
诚然,特殊教育是全纳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践领域的重点,它的改革发展亦为全纳教育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实证基础。
同时,特殊教育的变革发展不仅构成了全纳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而且其变革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纳教育走向的社会效能。
在两者概念的逻辑关系上,全纳教育的内涵要比特殊教育更广泛和丰富,两者体现的是上下位的附属关系。
同时,全纳教育理论的建立,对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亦具有科学定位和宏观指导的作用。
我国学者在介绍“全纳教育”时往往要把“全纳教育”与我国特殊教育中现行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进行比较。
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的特殊教育方式中,“随班就读”政策是我国目前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实施教育的一种主流教育形式。
但是中国的“随班就读”作为一项国家教育政策,与国外的“全纳教育”政策在价值内涵和政策效力上都无法比拟。
在实施“随班就读”政策的过程中客观上暴露出了其极大的局限性,如我国残疾儿童辍学现象严重、残疾儿童“随班就座”和“随班混玩”的现象严重等,这说明“随班就读”政策不足以保障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也不可能全面实现教育公平。
所以我国应该在全纳教育的基本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
三、国外“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的比较
(一)意大利、美国、英国的“全纳教育”的政策
1.意大利:
在西方国家中意大利是最早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和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
从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和方针,几乎将所有的残疾学生编入了普通教育班级就读。
例如:
1971年意大利《国民法118号》(NationalLaw118)规定所有的残疾学生有权进入公立学校就读。
1977年意大利《国民法517号》(NationalLaw517)更加明确地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残疾人全纳教育的政策措施,基本的规定有:
“1、同一个普通教育班级不得安置两名以上的残疾儿童同时就读;2、实施全纳教育的班级其学生总额不得超过20人;3、学校课外活动的设计必须保证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参加;4、特殊教育教师(又名特殊教育辅导员),即接受过专门训练以对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教育工作人员要编入到全纳班级,协助普通教师共同工作,并且两类教师要共同与全纳教育班级的所有学生进行交流。
”意大利的全纳教育政策模式和实践受到了美国一部分学者的高度称赞,例如维特罗说:
“尽管美国在全纳教育实践中取得了实质性的渐进性的进展,但意大利的模式才是真正具有革命性的,事实证明它可以为美国的特殊教育者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2.美国:
1966年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法”(theIndividualizedDisabilityEducationAct1966),该法案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在1968年,美国学者邓恩(Dun)批评了美国的隔离式特殊教育政策的弊端,主张改变传统教育,使普通教育更具弹性以适应所有学生的需要。
于是以“正常化”(Normalization)为原则的“回归主流”的运动席卷了美国的特殊教育界。
在“回归主流”运动的影响下,美国先后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连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
1968年通过《协助残障儿童早期教育法案》(HandicappedChildren′sEarlyEducationAssistanceAct)、1970年通过《发展性障碍者的服务与设置法案》(ServicesandFacilitiesforDevelop-mentalDisabilitiesAct)、1973年《康复法案》(93-112法案第504部分)(theRehabilitationActof1973;Section504,PL93-112)等。
197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Educationof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of1975),也叫《公法94-142》,该法案旨在为全美3-18岁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公平的、自由的、公共的教育机会。
法案规定必须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EducationProgram)。
该计划通过法律确定了一个让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总体构想,也是美国对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具体方案。
它不仅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且为学校教师有组织的、有弹性的实施“个别教育计划”提供了法律保障。
美国政府一直在完善残疾人教育法,1983年美国政府修订了《残疾人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1983,IDEA),1990年制定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withDisabilitiesAct1990,ADA)等;美国政府还在1990年、1997年分别对《残疾人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IDEA)进行了修正,扩大残疾人的教育权益和对残疾人的教育服务范围。
2001年制定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Act,2001),通常又名《一个孩子也不能落后法案,2001》(NoChildLeftBe-hind,2001),该法案规定:
“必须保证所有的美国学生能够受到高资质的教师的教育。
”
3.英国:
英国也是实施全纳教育政策较早、全纳教育政策较完善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英国最初对特殊儿童也实施隔离式的教育,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政府以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为先导,逐步将“全纳教育”定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之一。
这些法规和文件包括1978年的《沃诺克报告》(WornockReport),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EducationRe-formAct,1988),1993年的《教育法》(EducationLaw,1993),1994年的《特殊教育鉴定与评估章程》(theImplementationStatuteonthe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SpecialEducationalNeeds),1995年的《残疾人区别对待法案》(theDisabilityDiscriminationAct1995),1997年《所有儿童的成功:
满足特殊教育需要》(SuccessforAlltheChildren:
MeettheSpecialEducationalNeeds)的绿皮书等。
英国政府卫生部在2001年度一份报告文件中写道:
“‘全纳教育政策’的关键目标是最大限度地确保残疾儿童通过公平的教育机会获得其未来应得到的生活福利机会、健康护理和社会的关心。
”进入21世纪后,英国政府更加坚定地面向未来,积极地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的不利处境,制定了广泛领域的新的法规和政策,包括《2001特殊教育需要行动计划和残疾法》(theSpecialEducationalNeedsandDisabilityAct2001)、《监护人和残疾儿童法案》(TheCarersandDisabledChildrenAct)、《儿童委托监护法》(theChildrenLeavingCareAct);同时实施了一系列新的特殊教育项目,如“质量保护项目”(theQualityProtectsProgramme)、“NHS计划”(英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theNationalHealthServiceProgramme)、(国民服务框架项目)(theNationalServiceFrameworkProgramme)、2001年英国卫生部“国民保险计划:
一项面向21世纪残疾人的新学习策略”(ValuingPeople:
ANewStrategyforLearningDisabilityforthe21stCentury,DoH,2001)、“新特殊教育需要行动项目”(ANewSpecialEducationNeedsActionProgramme)等,这些项目或计划致力于消除儿童的贫困处境和残疾儿童的不利处境所造成的教育不公平现象。
(二)印度、泰国的“全纳教育”的政策
1.印度:
印度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制定全纳性法律政策的国家之一。
1974年颁布了《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
1986年颁布《国家教育政策》两部全纳性质的法律政策,以确保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享有相同的受教育权利。
随着全纳教育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印度政府于1987年制定《师资教育计划》,为全纳教师提升全纳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1995年,印度政府第一次颁布强制实施全纳教育的法律,即《残疾人法案》,简称PWD。
2001年又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全纳教育计划《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
以确保全纳教育理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
2010年,印度颁布《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核心内容是“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区域教育均衡”。
2.泰国:
泰国也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之一。
1997年,泰国政府在修改《宪法》时加入了一条新的法律条款:
“发展教育是每一个泰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新加入的条款内容有着鲜明的全纳教育色彩。
1999年,泰国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法》规定:
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
2003年,《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纳教育“零拒绝”的哲学基础。
《宪法》2007版在1997版宪法第43条的基础上又追加了一条规定:
贫困或残疾人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保证能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
(三)中国的特殊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1.中国特殊教育法规和政策及其评价
总体上,中国的特殊教育立法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起步要晚,而且至今还不很健全。
我国已经专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订,2008年4月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本中都有专门的或者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条文,《残疾人教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特殊教育的问题,毫无疑问,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育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相比,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求相比,与残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巨大改善与提高的空间。
表现在:
首先是特殊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规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
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我国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
目前我国残疾人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只能从一些相关的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寻找。
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国家目前仅能为一部分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过去的特殊教育主要是针对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的教育,我们国家也仅为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设立了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
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去特殊学校上学,一些轻度的残疾儿童可以去普通学校去学习,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像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学习障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怎么办?
该去什么样的学校接受教育?
其次,现有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条款原则性表述多,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如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这样的条款很难起到大的作用。
最后现有法律条款缺乏强制性的条款。
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据,对被侵权者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
由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造成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执法部门难以操作。
2.中国特殊教育中随班就读政策
中国目前采取的“隔离式特殊学校教育”与“随班就读”两种特殊教育的措施。
其中带有一体化性质的“随班就读”政策应该是中国目前最大限度地保证残疾儿童就学的主体教育政策。
所以有必要对“随班就读”政策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内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中国的“随班就读”政策的最上位的法律依据可以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中找到:
即“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确立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政府责任。
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特殊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9月)中规定了如何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①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②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中对“随班就读”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①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②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③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④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在我国教委基础教育司的《关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1994年5月)中首次指出了“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
”
3.中国特殊教育中随班就读政策的评析
对比国外的“全纳教育政策”和我国的上述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随班就读”政策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
(1)“随班就读”政策权威性和实际法律效力较低,随意性较大。
“随班就读”只是我国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制定的旨在保障残疾儿童有学上的权宜之计。
在保障残疾儿童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和享受社会的特殊服务方面没有做出权威的且有监督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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