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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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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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
第一编
1.法学:
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线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简言之,即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
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内容包涵五个基本问题,法的本体论(法是什么)、法的价值论(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历史、法的运行以及法与社会。
第二编
3.法:
“法”往往指普遍的、永恒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往往指国家机关制定公布的行为规范。
同时,在我国,法律的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4.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本质,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5.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院的综合性原理。
6.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政策、法理、学说等。
7.法的效力
法所具有的约束力,即法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作用。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不同,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实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状态。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确立法的效力等级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事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8.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9.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基本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
主体的构成资格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财产(物、非物质财富)、非财产利益、行为。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将其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0.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法。
11.法律责任
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构成包括,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免责条件,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或意定免责、责任主体消亡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12.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法与权利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三编
13.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14.法的历史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密切相连,经历了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的法。
15.法系
依据法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法律以及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中华法系的特征,儒家伦理是基础,皇权至上,礼法结合与“德主刑辅”,家族本位。
大陆法系的特征,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通过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划分。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判例法是重要的渊源,法官造法,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
16.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17.法制现代化
模式,内发型、外发型、混合型。
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第四编
18.立法
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19.执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20.司法
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客观原则、独立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
21.法律监督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完善,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合理地分配权力,以及合理分配监督权;法律监督应当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监督在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和法制化。
22.法律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思维方式、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
23.法律方法
法律思维
法律推理,法律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寻找和构造正当的法律理由,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包括形式的法律推理(演绎的法律推理、归纳的法律推理、类比的法律推理)和辩证的法律推理。
法律发现
法律解释,也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立法当时,不可能绝对全面地表述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法律论证
24.法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了法治的两层含义:
法律必须被普遍的遵守;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保障;法治表达了一种人文精神与价值追求;法治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法治还是代表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治形成的标志,市场经济的完善,健全公平与公正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法律至上理念的确立。
第五编
25.法的作用
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包括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阶级对立社会主要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定工艺及产品、劳务的标准,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26.法的价值
三种不同使用方式:
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即为法的目的价值;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即法本身独立的价值,也被称为形式价值;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即在不同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基本价值:
正义、人权、自由、秩序、利益、效率。
法与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法与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法实现正义的价值,法促进、保障分配的正义及诉讼的正义。
第六编
27.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与特定的个体或群体心理相联系的对法的认知、情感、情绪与意志方面的总和。
一个国家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如何,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很大的关系。
法律意识的培养当注意:
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严格考试选拔制度、严格法律程序);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注重法律的宣传。
28.法与道德
道德是与善、恶、美、丑、品性等相联系的一个概念,从学科上来看,它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范畴。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非常密切,在现代社会中除了交叉与重叠的部分之外,都有各自的研究领域与适用范围。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的范围不同,实施的方式不一样,调整的侧重点不一样,形成的方式不同,表现的形式不一样,产生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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