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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吉林农业大学
学士学位论文
题目名称: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
张春辉
院系:
人文学院专业班级:
社会学二班
指导教师职称:
2010年5月20日
目录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Ⅰ
摘要及关键词·······················································································································Ⅰ
一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概述···································································································1
(1)农村养老的范围···········································································································1
(2)我国农村养老的发展历史...........................................................................................1
(3)农村养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1农村养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2
2农村养老制度完善是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2
3农村养老制度完善是保障老年人幸福指数的基本途径···················································3
二我国农村养老现状·······································································································3
(1)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制度的规定···········································································3
(2)我国现有农村养老方式及养老效果·········································································5
1家庭养老方式···············································································································5
2集体养老方式···············································································································6
3社会养老方式···············································································································6
(三)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缺陷································································································8
三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想·······························································································9
参考文献·································································································································12
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农村,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重要,我国是礼仪之邦,自古就有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的优良传统,相关法律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做了规定,但是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规制,我国现在的农村养老方式为老人提供了一定的养老帮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一些相关原因的制约,使得这些方式不能较好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根据现在农村养老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设想,以期给我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完善一些启示。
关健词:
农村;养老;研究
Chinaruralendowmentproblemresearch
Abstract:
alongwiththepopulationagingdegreeoffurtherdeepentheelderlypopulation,agedproblemhasbecometheinfluenceofChina's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asanimportantproblem,especiallyinthecountryside,solvetheelderlyinChinaisparticularlyimportant,aged,sinceancienttimesisformalstateforoldpeopleprovideendowmentfinetradition,therelevantlawsfortheoldagedalsodidrules,butsofarnoaspeciallawregulatingforruralendowmentissuesintheruralold-agesupport,nowprovidesacertainwayforoldmantheendowmenthelp,but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societyandsomerelatedreasonrestriction,makethesewaycannotgoodsolveproblems,accordingtotheruralold-ageruralendowmentsystemnowexistingproblems,thispaperputsforwardtheconstructionofruralendowmentsystemsystem,inordertogiveourcountryruralendowmentsystemconsummationsomeenlightenment.
Keywords:
thecountryside;Endowment;research
Ⅰ
一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概述
(一)农村养老的范围
养老原意指奉养老年人,即在人进入老年后,对老年人提供一些特别的照顾和关怀,以保证顺利度过老年生活。
对于我国老年人的界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对于农村人口的概念,我国主要采用常住农村的人口概念。
包括农业人口和一部分非农业人口。
中国现行统计制度规定:
农村人口包括:
国营农场户数中的常住人口;乡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其中包括常住农村的外出民工、工厂临时工、户口在农村的外出学生,但不包括户口在农村的国家职工。
根据农村人口和老年人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养老的范围主要是指农村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问题,是针对这一部分人的生活、医疗、照养等问题。
(二)我国农村养老的发展历史
养老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商两代继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
西周时期,在政策上,不仅中央要负责养老,地方也要负责养老。
凡年满五十的则养于乡遂之学,年满六十的则养于国学中的小学,年满七十的则养于国学中的大学。
这种养老制度,自天子以达诸侯,都是相同的。
从西周至今我国农村养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家庭养老时期,这一时期主要在1951年以前,对于养老概念的理解主要是有老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起对老年人生活、身体照顾的义务,应当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为老年了老年生活提供保障;第二阶段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时间从1951年到20世纪末,这一时期我国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主要保险范围偏向城市职工保险,对农村养考保险并不是非常重视,更多地是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加强农村养老的保障;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养老问题,建立了综合的农村养老模式,即包括家庭养老方式,又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一定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农村低保和农村免费医疗制度等,使得我国农村养老发展到一个暂新的阶段。
(三)农村养老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农村养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农村养老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农村老年人
是社会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的管理是否有效,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富裕状况直接影响了农村人民生活的水平,而农村养老则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农村养老制度完善是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重,人口老龄化问题亟待解决、迫在眉睫。
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7%,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处于老龄化社会。
截至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2%,已经达到了1.76亿人,并且呈现出加快增长的趋势,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文化需求等日益突显,我国的养老问题日趋严峻,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由于农村老年人大多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经济收入来源有限,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健康状态和精神状态都不如城市老年人,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数量庞大。
我国如果要解决或改善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除了社会组织的努力,还要健全养老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教、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的目标。
3、农村养老制度完善是保障老年人幸福指数的基本途径
国民幸福指数,或者称作国民幸福指数,是衡量人们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感受和体验,即人们的幸福感的一种指数。
幸福指数是对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民生、人文这方面的需求的重要体现。
特别在我国经济、社会取得长足发展后,人们的物资生活越来越丰富,而对精神生活指数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提高后,幸福指数却并没有随之增加,相反随着农村人口城镇化、农村的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农村老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趋势,要切实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必须从改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入手,让农村老人无后顾之忧,过上更幸福的生活。
二我国农村养老现状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制度的规定
我国对于农村养老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关于农村养老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等之中。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为我国养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根本法的角度对老年人养老问题提供了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规定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主要法律,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十条规定: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村处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规定: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或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该法对农村老年人养老的规定主要从家庭、集体和国家三个层面的责任来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且建议各级基层组织根据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状况。
尽管我们国家没有出台养老保险法,但是全国有很多省为了更好地规范本省的养老保险都制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例如湖南省1996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规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家庭赡养、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等相结合,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角度来规制农村养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常可惜的是该法主要针对的对象并非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更多的是针对城市职工保险问题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对于农村养老问题,我们只能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获得些许信息。
关于这两个内容,我们接下来会做详细介绍。
(你这是怎么抄的,接下来也没有介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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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现有农村养老方式及养老效果
1、家庭养老方式
(1)概念,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
养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日常生活的照料,精神生活的慰籍三个方面。
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建国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
(2)家庭养老方式的优缺点。
家庭养老之所以一直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是家庭养老方式符合我国“以孝为先”的几千年的传统孝文化,我国自古就有养儿防老的古训,也就是说养育子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要子女在自己年养的时候能够为自己养老,家庭养老方式正好迎合的这一传统观念,子女可以表示自己的孝心,老人享受养儿防老的特权。
第二是家庭养老方式让老年人更加体会到家庭的温馨,更容易增加老年人幸福感,老年人最开心最满足的莫过于膝下儿孙成群,儿女能够为老人养老,形成其乐融融的家庭氛围,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家庭养老方式的缺点也越来越突显,首先随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农村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这也就意味着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赡养四个老人,这对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不利于老年人的养老;其次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年轻人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年轻人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工作上,工作之余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家中的老人,也没有时间和老人交流,这也使得家庭养老方式的职能缺失,不能满足老人的需求;最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农村人口城镇化步伐进一快加快,农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家庭养老基本形成虚设,这些状况的出现使得家庭养老方式难以实行对农村老人的养老职能,影响农村养老的效果。
2、集体养老方式
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形式有五保户制度和养老院制度。
其受益主体主要集中在伤残人和无儿无女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上,对一般老年人无法覆盖,集体主要通过对土地供养,集体筹资等方式实现对老无可养老人的供养,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由于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能力。
从目前的乡村两级巨额债务缠身,各地发展差距过大的情况来看,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很难普及和规模化发展。
3、社会养老方式
(1)社会养老的概念
尽管我们不能从权威的相关资料中查询到社会养老的概念,但是从我们经历过的社会养老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调动全社会的资源以实现老人的有效供养的一种方式。
我国现在对农村的社会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农村五保护,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
五保供养经费,在公社、生产队统一经营时,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开支。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
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供养五保户或兴办敬老院。
政府也从救灾救济款中安排一部分经费。
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两种。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全国有222.6万人享受五保供养,其中62万由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全年地方财政拨款1.27亿元,集体统筹资金18亿元。
此外,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对数百万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其他贫困老人提供了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
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
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
1998年全国支出优抚保障费用72.8亿元(各级财政拨款37.2亿元,社会统筹35.6亿元),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47万人。
其中,定期抚恤烈士家属47万人,年人均抚恤支出999元;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89.2万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抚恤支出1073元;补助在乡复退军人292.8万人, 年人均补助支出525元;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153人,年人均补助4293元;群众优待现役军人家属242万户,户均优待标准1200元。
在上述优抚对象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村老年人,他们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家的补助和优待。
同时,国家还建有802个光荣院,供养了近2万孤老优抚对象。
3、商业养老保险。
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
这既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
主要有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
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
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几种形式,如“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
这些“基金会”的基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民政部门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
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截止1997年底,全国有近8000万农民参加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40多亿元,当年有61.4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支付保险金额3.3亿元,到2010年底,我国农新型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43亿,预计在五年内实现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方式通过多渠道大范围地筹集资金,为农村养老提供了最充足的资金保障,养老涉及面广、效果显著,另外该种方式可以结合其他任何一种养老方式发挥综合性的作用,代表未来我国农村养老方式发展的方向。
(三)我国农村养老制度的缺陷(下面的三部分内容充实一下!
)
1、农村养老基本上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
中国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供养类型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内容增加,原来的文字不够说明一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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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社会、心理、娱乐方面供养更为薄弱。
(往里填内容)
3、社会化养老目前开展的社会化养老方式虽然人数不多,许多措施带有一定的过渡性,如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完全依赖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稳定;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受利率变化影响大,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保将来支付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目前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商业保险性质,政府财政未提供保证,基金保值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各种养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较低。
但这却是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巨大进步,对今后建立规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这说的也不是缺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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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体系及良性运行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
所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养老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内容增加,原来的文字不够说明一个问题的!
!
!
1)
三、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购想(构想?
改为:
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设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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