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平安急救小常识有哪些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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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平安急救小常识有哪些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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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平安急救小常识有哪些doc
旅游安全急救小常识有哪些
旅游安全急救小常识
晕车:
在外出旅游乘车、船时,因晕车、晕船引起眩晕、呕吐等不适,可服用晕车药,而对于服用晕车药无效或对特殊反应的人来说,以下几种方法可供选用:
①随身携带新鲜桔子,吃完后将桔皮内折对准鼻孔用力挤压,使雾状汁液射入鼻腔,旅途中反复多次,防治晕车船效果甚佳;
②清凉油或风油精适量涂于前额及鼻唇沟旁,伤湿止痛膏一块,在上车、船前15分钟贴于肚脐眼上,轻轻按摩片刻,使之贴紧;
③鲜生姜若干片置于小瓶内,随时嗅闻;乘车船前喝一杯加醋的温开水;茶叶1小撮,上车前含在口中有效。
腹泻:
出现呕吐、腹泻和剧烈腹痛多是由于旅途中食用的食物或饮水不洁造成的急性肠胃炎。
可口服痢特灵、黄连素或氟哌酸等药物;饭前多吃些大蒜可起预防作用。
扭伤骨折及抽筋:
途中发生急性扭伤时,切忌局部按摩或回旅馆后热敷,最好停止活动,回去后冷敷20至30分钟,便能达到消肿和止痛的作用。
当抽筋时,拉引患处肌肉,并轻轻按摩;补充水分及盐分,休息直到患处感觉舒适为止。
晕厥:
发现突然晕倒的游客切不可胡乱搬动,应就地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这样利于呕吐物吐出,防止窒息;放松裤腰带和领扣,观察其脉搏和呼吸变化。
如呼吸、脉搏正常,可用大拇指刺激人中穴使其苏醒;如出现呼吸停止或者心脏骤停,应立即采取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的方法急救。
现在一般旅游点的服务人员已经基本掌握,可以迅速联系他们。
迷路:
在旅途中如果迷失方向,又没有带指南针,可以在稍开阔的地方,如果周围有树,可观察一棵独立的树木,枝叶茂盛的一侧是南,稀疏的一侧是北。
如果有树墩,可观察其年轮,南方的年轮宽,北方的年轮窄。
也可观察岩石,一般是北侧布满青苔,南侧干燥光滑。
在晚间可以观看北斗星,从北斗星的勺柄到北极星正标示着从南到北的方向。
此外还有蚂蚁洞口朝南,积雪难化的地方在北等物像,可供辨别方向。
火灾:
在酒店遇到火灾时,千万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必须穿过浓烟时,用浸湿的衣物批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面顺墙爬行;当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用浸湿的衣服、被褥堵塞门缝或泼水降温,等待救援,可窑洞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食物中毒:
如果出现食物中毒症状,首先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同时,立即拨打中心120呼救。
在急救车来到之前,可以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催吐,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可先用手指、筷子等刺激其舌根部的方法催吐,或让中毒者大量饮用温开水并反复自行催吐,以减少毒素的吸收。
如在呕吐物中发现血性液体,则提示可能出现了消化道或咽部出血,应暂时停止催吐。
导泻,如果吃下去的中毒食物时间较长(如超过两小时),而且精神较好,可采用服用泻药的方式,促使有毒食物排出体外。
毒蛇咬伤:
途中万一被毒蛇咬伤,切忌惊慌失措或奔跑,以免因血液循环加快而加速毒素吸收;正确的方法是立即用绳子或裤带扎紧伤口靠近心脏的一侧;每隔三分钟松一下绑,时间在一至两分钟,以防肢体坏死,如有条件可尽快用利刃切开伤口处或作十字形切口,用力挤压以排除毒素,然后尽快送医院处理。
旅游中的人身安全常识
人身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人为的和自然环境的。
其中人为因素又可分为旅游者自身因素和他人因素。
1.人为因素带来的安全问题。
(1)冒险、探奇。
这种由于冒险、探奇造成的意外事故多发生在青壮年的旅游者身上。
所以在你决定冒险探奇前千万要考虑装备设施、身体条件,不要用生命作代价。
(2)旅游中走失。
旅游者走失一般出现在游览活动中或自由活动中。
在游览活动中旅游者应留意导游每天通报全天的游览日程、游览用餐点的名称和地址、在各个点的抵达时间和逗留时间。
在外出自由活动时,请先告知导游或领队你将要去哪里,大概何时回来,最好带上饭店的店徽,记下饭店的地址和电话,以便万一走失时可以与饭店和导游联系。
(3)发生治安事故。
现在社会上各种骚扰、偷窃、抢劫、诈骗、行凶事件仍然存在,因此必要的思想准备和防范措施还是应该有的。
(4)发生火灾事故。
为防止火灾的发生,旅游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客房内吸烟后,一定要将烟头熄灭,不要随地乱扔。
因为饭店地面多为地毯,很容易燃着。
使用客房内电器时要科学,不要将电器烧坏而导致火灾。
不要使用自带的瓦数高的电器,以免超过整个酒店电压负荷后导致火灾。
到酒店后做好一些应付火灾的准备,如熟悉楼层的太平门、安全出口和安全楼梯;仔细阅读客房门后的线路图。
当遇到火灾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镇定,不要乱跳楼,当导游前来援助时,要配合导游,接受统一指挥。
不要走电梯,要走安全楼梯。
如被大火和浓烟包围,可用脸贴近墙壁、墙根或用湿毛巾捂住脸顺墙爬出去,或打开未燃烧一方的窗户等。
如被大火和浓烟围困,而卫生间还没有被蔓延,可考虑呆在卫生间里,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待援救。
看到救护人员时,要大声叫喊或边喊边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救援人员来后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2.自然因素带来的问题。
(1)中毒。
一方面要防止饮食方面的中毒,吃腐烂和不洁食物、饮用污染了的水等均可引起中毒;另一方面就是在大自然旅游中,有不少植物是有毒的,特别是到南方热带森林中去旅游更应注意有毒植物对人身的侵害。
难以行走的原始次生林,旅游者不要一人走进林中。
(2)动物伤害。
蛇是旅游意外伤害中最易发生和最容易遇到的小动物。
为了防止被蛇咬伤,在草深林密的地方旅游时,最好穿长裤长袜,戴草帽或遮阳帽,手中最好拿一拐杖或拿一根竹竿,可以抽打草丛赶跑蛇虫。
旅游中遇到了蛇,最好的办法是沉着对付,千万不要惊慌、不能跑动,也不要理会它,只要你不伤害它,离它而去,也就相安无事了。
万一被蛇咬伤,千万不要着急,要沉着冷静,只要不做剧烈运动,不会马上就有生命危险。
要积极进行处置,首先结扎伤口上部肢体,千万不可用嘴去吸毒液,以防毒液进入口中。
要用手一面挤压伤口,一面用水冲洗,涂蛇药粉于伤口处,速送医院进一步处理。
蛇以外的其他猛兽,在旅游风景区极少遇到,偶尔遇到也不必惊慌,悄悄地躲避开它就是了,一般这些猛兽很少主动袭击人。
旅游安全小常识
住宿安全
1、选择有经营资质的住宿场所,认真阅读客房内《宾客安全须知》,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防护设施,不卧床吸烟,不在房间内玩火,未经酒店允许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2、出入房间及入睡前要锁好门窗,不要将房间号码随便告诉陌生人。
3、外出时应告知导游或同伴,索取饭店联系卡,如迷路可以按卡上地址询问或搭乘出租车,确保安全返回。
4、保管好贵重物品,可将贵重物品存入前台或房间保险箱,防止财物被盗。
饮食安全
1、预防食物中毒。
尤其是到民俗村、农家乐的游客,要特别注意饮食卫生安全,切忌食用无安全保障的食品,谨慎吃生食或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预防食物中毒。
2、谨防流行性传染病,外出旅游要携带常用药品,患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交通安全
1、自驾游、自助游的游客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主流媒体获取相关政策和交通路况等提示信息,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尽量避开热点地区和高峰时段。
2、掌握行车安全常识,关注天气变化和预警信息,遵守交通规则,礼让出行。
不要前往冰雪受灾地区游览,不要在河流旁或山体下露宿。
3、乘坐飞机和高铁、动车时,要确认日期和时间,按时到达候机(车)地点,并遵守乘车安全管理规定。
4、在乘车旅途中,注意系好安全带,不要将头、手、脚等伸出窗外,以防发生意外;积极协助监督营运车辆和司机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发现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知导游或领队,确保自身安全。
6、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惊慌,积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警方和相关部门。
游览安全
1、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除旅行社购买的责任险外可结合自身情况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
2、服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记下领队和导游的手机号码、所乘旅游车车牌号和所在停车场位置,以备万一离队后联系方便。
3、滑雪旅游应当选择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的正规滑雪场,遵守雪场的安全须知,防护设备配备齐全;如滑雪时受伤不要随意处置和搬动,尽快向雪场救护人员报告。
4、及时关注旅游信息,不到非游览区游览,不在野外用火,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在拍照、摄像时注意往来车辆和禁拍标志,不要在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地方停留。
购物安全
1、选择管理规范的市场购买纪念品,不要轻信老乡店,以防受到胁迫。
2、理性消费,不冲动购物,不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购买商品时索取发票(收据)等商家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3、购物时要注意随身财物安全,把包拿在手里,不要随手放下,以免在挑选物品或转身时丢失。
不要带钱物围观看热闹,以防坏人趁乱抢劫。
娱乐安全
1、文明出游,提高文明意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觉遵守行为文明规范。
2、选择健康向上、寓教于游的娱乐活动,不参与黄赌毒等行为,以免受到欺诈或违反治安管理法。
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赔偿处理标准、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保障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的限额内对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费用予以补偿。
二、医疗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对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2周止。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补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特殊旅游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合同第四条第十款所指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按本合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均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如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成立后中途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中途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释义
保险 人: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突发急性病:
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突发急性病身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结束后身故,保险期间结束后的治疗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时间应连续不间断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
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烧伤: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离。
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艾滋病:
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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