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模板.docx
- 文档编号:30236338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45KB
XX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模板.docx
《XX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模板.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2013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合理使用好有限的门诊包干经费,切实保障贫困学生和患大重病学生的基本医疗,现结合学校实际,对2010年下发的《**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重新制订我校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关于涉及入学以及因病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医疗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时,由校医院保健门诊部组织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
1.新生入学时,必须参加内科、外科、肝功能(ALT)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的项目体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上述项目的体检费用为每生20元,由学生自行支付。
2.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如发现患有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疾病,给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当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复查者需提供指定医院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病需休学者,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核查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当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复查者需提供指定医院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不合格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
(五)毕业生离校前,学校不再统一组织体检。
有需要体检的毕业生,学校可以代为安排,其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关于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的医疗管理规定
(一)关于就诊
1.新生办理参保手续后,以班级为单位到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仙林)办理病历本,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盖章后,作为医疗凭证,并记录就诊情况。
病历本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若有转借他人者,将暂扣病历本并参照南京市医保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
参保学生就诊时必须携带贴有本人照片的病历本及《南京市民卡》(急诊抢救除外),先挂号后就诊。
不带病历本或《南京市民卡》者一律自费就诊。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年第53号),医生的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否则药房有权拒发超量药品。
就诊者不得指名要药,医生不得开付与就诊病情无关的药物。
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其费用由就诊者和医生分担各半。
4.如遇急诊,可在就近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初诊一次,复诊须回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急诊住院者除外)。
(二)关于转诊
1.因病情需要或本校医疗条件所限,由经治医生决定转诊并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仅转诊当次有效),在转诊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回学校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报销。
2.外诊药品用药剂量,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取药量的要求执行,如超过规定药量,医疗费管理部门仅报销规定药量范围内的药费,其余不予报销。
3.我校外诊转诊定点医院:
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4.特殊疑难病例,确需转至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有三级甲等医院的转诊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保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诊,其医疗费报销可按定点医院规定执行。
(三)关于医疗待遇及报销办法
1.普通门(急)诊(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人身意外伤害)费用,实行门诊医疗费用集体包干,目前标准为70元/人·年(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人数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在当年度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结束次月拨付至学校),专款专用。
每学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如每学年连续结余比例过高或超支,应适时调整外诊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1)凡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同意转定点医院就诊者,一律凭转诊单、病历、各种检查结果、转诊医院附有明细的正式收据,方可报销;特殊检查(治疗)应持有已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及检查报告单方可报销。
(2)参保学生在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
按60元/人·年划拨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超出部分自理,每学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大学生除外)。
(3)经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800元以上(即801元以上部分),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的报销比例为60%,全年限报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
按就诊办法规定的急诊,其医疗费报销同定点医院。
(4)人身意外伤害:
在校园内及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报销,全年限报1000元,报销时必须出具由学院及学工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产前检查: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按60%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20%(外诊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7)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范围
①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执行。
②确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间必须进行特殊检查(治疗)者,由经治医院的经治医生提出意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经治医院科主任批准、医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学校医保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检查使用。
特殊检查系指某一单项检查费用在两佰元以上的项目,如核磁共振、CT、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内窥镜等。
特殊治疗系指一个项目一次或者一个疗程治疗费用在两百元以上的治疗,如:
体外冲击波碎石、血液透析、高压氧舱等。
(8)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限制报销
①寒、暑假期间,因病可在当地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限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寒假报销5元,暑假报销10元。
②经校医保办批准后的特殊检查,如彩色B超、彩色多普勒、CT、核磁共振等,一年内只能检查一次,重复检查全部自理。
(9)根据省、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①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范围的用药和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外的费用。
②人血白蛋白、白细胞介素,异型包装药品及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③未经转诊自行在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等。
④医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⑥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及加工费等。
⑦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如腋臭、斜视、雀斑、口吃、六指畸形、先天性斜颈、兔唇、开双眼皮等)的治疗处置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费等。
⑧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子宫托、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⑨非学校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和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原因造成伤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医疗器具。
⑩其它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2.住院(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依据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相关规定结算(详见《**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四)参保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因病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在此期间,就诊须选择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限报70元/年,住院及门诊大病按大学生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含研究生)实习、见习期间,享受在校期间的校内就诊和外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参保学生所在实习、见习的医院可作为其实习、见习期间的指定外诊定点医院,由所在学院申请报学校医保办备案后,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办法》中外诊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参保学生异地实习、见习期间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材料交至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三、关于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过渡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新生在参保手续完成之前,在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手续完成后由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四、关于未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的医疗管理规定
未参加居民医保者,校内外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五、省财政核拨的学生公费医疗专项经费管理
省财政每年根据我校参保学生数按一定基数核拨的学生公费医疗经费,按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列为当年学生公费医疗专项,由校医院统筹。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包括翰林学院仙林校区)各类(包括国际教育学院台港澳籍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二)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门诊包干费用使用及我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对2010年下发的《**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重新制订《**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学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
我校(含翰林学院仙林校区以及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籍)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参保个人和政府财政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每学年38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280元/人,个人缴纳100元/人。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享受低保待遇的大学生,每年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工处或研究生院认定后报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个人缴费当年度享受财政补助。
四、参保方式
校医保办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1.申报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学工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含享受低保待遇大学生资格的审核确认),由校医保办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时间。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为缴费期。
3.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计财处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
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其在校内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及家庭承担。
4.续保管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校内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及家庭承担。
5.每学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学工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报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到南京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大学生医保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依据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执行,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
1.住院待遇(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费用)
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大学生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2.门诊大病待遇
在门诊进行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按85%支付。
3.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门诊医疗包干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人身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
(1)在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
按60元/人·年划拨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超出部分自理,每学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大学生除外)。
(2)经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800元以上(即801元以上部分),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的报销比例为60%,全年限报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
按就诊办法规定的急诊,其医疗费报销同定点医院。
(3)人身意外伤害:
在校园内及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报销,全年限报1000元,报销时必须出具由学院及学工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产前检查: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按60%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20%(外诊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医保待遇一览表
类别
起付标准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门诊大病
免起付标准
医保范围内费用
85%
住院
三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0%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5%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门诊
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
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本人选定的分娩医院结算。
基金
最高
支付
限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
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住院
二次
补助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学校补助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年。
六、就诊及转诊
(一)我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作为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大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
大学生就诊时必须携带贴有本人照片的病历本和《南京市民卡》,先挂号后就诊。
(二)如因病情需要或本校医疗条件所限,由经治医生决定转诊并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仅转诊当次有效),在转诊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回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三)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需凭南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学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准入手续,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参保大学生需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就诊时需携带《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持有《门诊大病证》的参保大学生因备案准入的门诊大病病种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四)参保大学生如需住院,凭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登记处,填写住院登记表、出示《南京市民卡》、明确患者参保身份、交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
如确因病情需要,转北京、上海两地医院住院治疗者,需凭经南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的《转外地就诊申请单》,经学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准入手续,方可享受转外地就诊住院费用零星报销待遇。
(五)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异地学生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至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在办理参保手续过渡期间,新生在个人就诊信息资料导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之前,在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手续完成后由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七、费用结算
(一)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用及人身意外伤害费用实行门诊包干,按就诊规定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包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直接与学校结算。
(二)住院、门诊大病及生育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因门诊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持《南京市民卡》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南京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三)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4.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7.自杀、自残;
8.出国、出境期间;
9.整形、美容手术;
10.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1.其它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八、保险关系接续
(一)续保与停保
大学生参保后,每年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由学校计财处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收取续保费。
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在校内外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大学生毕业后,医保关系的接续
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学校在每年办理大学生续保手续时统一办理毕业大学生停保手续。
毕业大学生可随用人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待遇享受期结束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三)退学或休学
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至保障期结束。
九、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参保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学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制订大学生参保工作方案,研究落实大学生参保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以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宣传部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的政策宣传;学工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学院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登记造册、审核、电子照片采集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工作;计财处根据学工处、研究生院等部门提供的最终参保学生信息,做好大学生个人缴费的代收代缴工作;人事处做好校医保办人员的配置工作;校医保办负责与南京市医保中心协调,办理参保手续、数据上报、零星报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校医院要利用和改善现有医疗条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十、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医保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大学学生外诊转诊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级别
地址
电话
1
江苏省人民医院
三
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
2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三
下关区姜家园121号
********
3
南京市鼓楼医院
三
南京市中山路321号
********
4
南京市第一医院
三
南京市长乐路68号
********
5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三
南京市丁家桥87号
********
6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三
南京市中山东路305号
********
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三
南京市杨公井34标34号
****************
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三
南京市白下区马路街1号
********、********
9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三
南京市珞珈路30号
********-3066
10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
三
南京市太平门外蒋王庙街12号
********-12
11
南京市第二医院
三
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1—1号
********
序号
名称
级别
地址
电话
12
江苏省口腔医院
三
南京市汉中路136号
********
13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三
南京市建邺区莫愁路天妃巷123号
********
14
南京市脑科医院
三
南京市广州路264号
********-6290
15
南京市胸科医院
三
南京市广州路215号
********
-6051
16
江苏省中医院
三
白下区汉中路155号
********
17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大学 学生 医疗 管理办法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