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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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委,建设部令第162号)及中省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旬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廉租办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租赁辛卜贴发放等日常工作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报审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及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统征、审批、划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县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及销售价格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查工作
县人行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资金的融资及监管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统计及协助制定全县廉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廉租办向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办会同县计划局,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年度需求计划划入县廉租办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使用
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办按照计划,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
〔一)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8%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集中建设在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城币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用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三)收购旧公有住房或单位办公生活用房,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改建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平均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和上水、下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三条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出让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城建局、房管局和发展计划局等部门共同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行政划拨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法人招标又件和公告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并作为项目法人招标条件和招标公告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由县廉
租办将上述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实施机构,并监督其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变用途,或按商品房出售的,由国土部门清收土地出让金;县廉租办按规定标准收缴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补偿费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县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具体配建位置、配建面积,配建套数等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廉租住房,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廉租住房用地面积进行行政划拨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依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依照法律规定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廉租住房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发展计划局、房管局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具有县境内17个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常住户口;2、家庭收入在旬阳县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以下,并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2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
平方米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1、具有旬阳县城镇规划区〔城关镇、白柳镇、吕河镇)内常住户口的;
2、家庭收入在旬阳县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以下,并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3、家庭无住房,或因公益事业拆迁造成住房困难的,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2。
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
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即旬阳县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县民政局商统计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居住在危险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第十九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清
第二十条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清表));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民政局认定并出具的低
收入家庭证明;
3、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4、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5、其它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清材料后应及时就申清人申清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清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清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清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清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清人的申清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转来的申清材料后应当及时就申清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连同申清材料转县廉租办第二十三条县廉租办收到申清材料后应当及时就申清人的申清材料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对经审核、复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提交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对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廉租办应当将规定条件、申清人申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内,如有举报申清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县廉租办应当会同县民政
局、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第二十五条县廉租办、民政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清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清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在审核中,对申清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核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清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对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清人,县廉租办经对申清人的住房条件、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清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廉租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县廉租办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清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清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清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清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二十八条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县廉租办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复审
被保障人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当在3。
日内向县廉租办如实申报县廉租办应当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被保障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
当对审核工作给予协助
经过复审等程序后,对确认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关情况无变化的,继续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对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有关情况有变化的,调整对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个月起增加、减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6个月内调整廉租住房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个月起按币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将所租廉租住房退回
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四)向他人转租、转借廉租房的
第三十条遇有应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况,县廉租办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清人、被保障人对审核结果、轮候排序、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及调整保障内容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依法申清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纠正
县人民政府对建制镇人民政府及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第三十三条最低收入家庭申清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廉租办取消其申清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币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其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各级各部门都应遵守本细则规定,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工作造成失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廉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原《旬阳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旬阳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中省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给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住和购买的住房,其内部设施和设备只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住房户需求,保障对象可以租赁廉租房,也可以购买廉租房出售或出租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四条组织实施县城建局作为廉租住房租售的王管部门,县廉租办在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工作,县计划、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租与承购对象有自愿购买和承租意向且符合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或承购廉租住房:
1、具有旬阳县城币规划区〔城关镇、白柳镇、吕河镇)内常住户口的;
2、家庭收入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以下,并由县民政局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3、家庭无住房,或因公益事业拆迁造成住房困难的,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2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的县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使其低收入家庭逐步有房屋产权
第六条实行承租与承购轮候制度县廉租办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顺序制度当符合购买廉租房的申清户数多于供应房源的,可采取摇号、抽签确定对象在轮候期间,申清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清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清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章租赁
第七条廉租住房计租标准按县物价局确定的基准价格结合区位、楼层调节系数〔附住宅楼层调整系数表)确定租金单价廉租房租金单价每年核定一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
月租金具体计算公式:
〔一)租金单价=租金基价x(1士调节因素)
〔二)月租金=租金单价x套内建筑面积
第八条承租人必须按月缴纳租金,对不能按时缴纳租金的住户,县廉租办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续建改造
第十条居民申清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清并提供家庭王要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住房房及住房困难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到县房管局〔廉租办)申领并填写《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清表));
〔三)经所在社区或单位群众评议、会议初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初审,镇政府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材料统一报民政局审查;
〔四)县民政局审查并出具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后报县廉租办调查核实并形成汇报材料提交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会审定批准后,再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轮候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廉租办应当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并依规收回承租的廉租房:
〔一)家庭年收入达到或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二)承租人已购买新住房的;
〔三)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或出借的;
〔四)廉租住房空置6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承租人调离户口所在地或去逝的,其家庭或继承人需要继续租住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必须在合同到期6。
日前向县廉租办申清复核,经复核后方可续租对不按规定申清复核的住户,廉租办将终止其租赁关系,同时收回承租的廉租房第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在办理承租手续时,必须一次性向县廉租办交纳2000元/户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一次退还(不计利息),或抵扣未交纳的租金第十五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在入住前必须与县廉租办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入住后必须严格遵守
住房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销售
第十六条销售价格城镇廉租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标准由县物价局按每幢建设成本核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申清购买程序申清购买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王向户口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书面申清申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清表));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民政局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3、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4、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5、其它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在受理申清后应及时组织对申清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清材料转送县民政局
〔二)县民政局收到转入的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清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清材料转报县廉租办
〔三)县廉租办收到申清材料后应当及时就申清人的家庭住
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审核〔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廉租办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廉租办书面通知申清人,并说明理由申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第十八条销售合同经审核符合购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按轮候顺序轮候到的县廉租办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o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座落位置、面积,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币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购房优惠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叫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5叫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2年内付清的优惠4%,3年内付清的优惠2%在房款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连续三个月不按计划还尚欠余款的,县廉租办有权采取措施,勒令其退房
〔三)享受租赁辛l、贴的保障对象,申清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县廉租办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县廉租办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第二十条售房资金管理县廉租办收取的购房款,全额上交县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办所需保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用于实物配租出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县廉租办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王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王委员会
〔三)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县廉租办协助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币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第二十二条上币准入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交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三年内不得上币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
办理产权证后满三年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后,可上币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
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币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申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三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币交易的,由县廉租办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并考虑物价因素后回购,作为住房保障房源第二十四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县廉租办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不得上币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抵押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租〕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违返本办法转让或上币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并由县廉租办依法收回违规所得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廉租办无条件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币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廉租办无条件收回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辛}、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都应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造成失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廉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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