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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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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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
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
2016年11月11日24时,年度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最终定格在1207亿元,新型的购物模式不断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层面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但与此同时,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我们此份报告定位于网络购物合同争议,重点关注经营者涉诉的原因、领域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以期为电商经营者了解本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多发区域以及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1.争议所涉地域分布及审理程序
1.1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地域分布
样本获取方法:
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0日,裁判文书总量:
4878份。
通过下列分布图显示可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覆盖了28个省市,其中按照案件数量由多到少排列,前六位分别是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北京市和上海市。
这一汇总结果与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的消费额排行榜相吻合。
可见消费频率高,消费额巨大的地区发生网络购物合同争议的概率更大。
1.2争议所涉审理程序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仅仅在网络合同争议领域内,消费者能够和经营者从一审打到二审直至再审的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一审案件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这给所有的经营者再次敲响警钟。
2.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领域分布
为了更精准的分析案例判决内容,将样本划定在2016年一审判决书这一范围,获取样本的方法是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
通过分析判决内容可知,在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中,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涉诉最频繁的领域,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内容,律师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价格战引发诉讼风险
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核心领域,该领域品牌众多竞争激烈,众商家为获更多的商业机会,不惜价格战术、薄利多销来吸引消费者,经常开展各式促销,力求以优惠价格吸引眼球,但在此过程中如果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内容,极易陷入价格欺诈而引发诉讼。
一般涉及价格欺诈类案件,消费者会主张其根据经营者标注的优惠价格购买,但在购买前七日的成交价格并非被告所标注的原价,因此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也就是常说的“退一赔三”。
这里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因此经营者在搞价格战时切记勿忘“原价”。
2)过度宣传引发诉讼风险
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在网站内设计的广告宣传词、广告图片等信息来了解销售的商品信息,因此网页设计是否精美,图片是否清晰具体,广告词是否生动诱人,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和交易结果。
正因如此众商家在网页上下足了功夫,对商品进行全面广告包装和宣传,但在此过程中,往往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出现了夸大甚至虚构等情况。
例如:
“喝**饮料(茶),润肺止咳化痰”,像这样保健品、食品的广告出现了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直接、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品、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已构成虚假宣传。
很可能面临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3)网络电商平台未尽审核及注意义务引发诉讼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交易平台要对使用其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尽审核留档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如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必须要履行承诺,对于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否则将承担与侵权者连带的法律后果。
3.经营者败诉统计及原因分析
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再在搜索栏中输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点击在结果中搜索,利用这一方法分出经营者需要承担义务的判决,即为败诉判决,共计382份。
统计后得出涉诉的经营者胜诉率为18%,败诉率为82%。
造成这一悬殊比例的原因,律师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依法经营理念有待加强。
很多经营者认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不完备,所以存在侥幸心理。
从法律上讲,电子商务企业可能触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触犯刑事法律,引起民事纠纷,违反行政法规。
很多经营者意识不到涉诉的后果,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发现不仅要承担败诉后三倍甚至十倍的高额赔偿,而且很可能陷入长期诉讼、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给经营者所经营的品牌或电商平台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是经营者团队整体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团队缺少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电子商务领域提供了种类众多的就业岗位,但普遍对人员文化水平和学历要求不高,再加上很多电商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健全,导致人员流动性大。
法律风险防范要从日常工作抓起,没有小岗位,只有大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内部无完备的员工手册也无法做到对新入职人员及时培训。
三是内部缺少风险防控机制。
具体表现有:
1)企业自身不熟悉或没有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致使监管无从着手;2)企业内部未设立法务部门,缺少日常工作的法律风险防控环节;3)企业无法律顾问,在业务合规审查及日常涉及法律问题处理方面缺少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4.“知假买假”对网络购物合同争议的影响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款双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出现了越来越多专门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如今通过诉讼获得多倍赔偿金的做法已经发展为一个行业。
由于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程序等非常熟悉,因此胜诉率和索赔率非常高。
在整理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职业打假人在同一时期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其中更有已被公众所熟知的“打假第一人”王海。
仅2016年,王海作为原告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文书就有32份。
(搜索方法:
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间选择2016年,在搜索栏中输入“王海1973”点击在结果中搜索即可)。
我国目前在食品药品领域有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若以原告知假买假并非消费者,或者以原告购买商品并非使用而是通过恶意诉讼赢利为目的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多数不予支持。
截至目前,仅一份(2016)鲁07民终408号《北京市泰龙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是少有的支持“知假买假”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一抗辩的判决,摘录部分判决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日,杨连志在泰龙吉贸易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迪信通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部小米NOTE顶配版手机。
杨连志认可收到的手机配置与宣传中配件配置一致,但认为使用感觉没有宣传那么好,泰龙吉贸易公司使用“XX之王”属于虚假宣传;受诉法院另查明,杨连志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在原审法院立案32件,分别为(2015)开民初字第368、367、369、370、609、610、611、612、613、693、694、698、699、724、725、742、743、768、769、785、786、813、814、833、834、838、839、844、855、862、863、908号,所购商品包括手机多部、打印机、电脑、电动车、蜂蜜、海参、鱼竿、巧克力、花生油等,收案标的共计70多万元,上述案件多以所购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为由要求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其损失。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从杨连志上诉所称的争议内容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是泰龙吉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杨连志购买的手机配置与宣传配置一致,其宣传中并未包含超出其手机配置的描述,杨连志以泰龙吉贸易公司在该手机宣传时使用“XX之王”词语主张对其构成欺诈,但因“XX之王”中的“王”系主观评断的词语,并非对其性能的客观描述,亦非对涉案手机配置的描述,杨连志以此主张对其构成欺诈无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泰龙吉贸易公司不构成欺诈并无不当。
二是杨连志要求还原其普通消费者身份的诉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连志购买手机多部、打印机、电脑、电动车、蜂蜜、海参、鱼竿、巧克力、花生油等,共计70多万元,并以所购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其损失。
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杨连志并非单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以此牟利,故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受该法保护。
5.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以及裁判时所依照的法律法规除《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外,频率较高的还有以下几部
6.结语
正如互联网没有边界一样,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可限量的,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改变也是无法估量的。
国家正在紧锣密鼓的出台相关法律对该领域进行规范和引导。
2016年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草案》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内容。
经营者如果想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长久发展不被淘汰,正规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举措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第一,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战略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好的完善企业内部各类管理制度并能将法律风险防范的网络布置到日常工作中,对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第二,做好团队法律培训。
经营者团队应了解基础法律常识和相关的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深依法经营理念。
第三,重视诉讼。
出现被起诉的情况时要积极应对诉讼,拒绝出庭只会使企业因丧失答辩机会而承担更大的损失。
因此,经营者应做好诉讼答辩工作,努力通过诉讼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挽回品牌形象,积极消除诉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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