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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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乐府发〔2005〕2号
印发《乐从镇实施〈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社:
《乐从镇实施〈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业务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财务组织管理办法通知
乐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0日印发
乐从镇实施《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
根据《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村(居)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设置
(一)各村(居)委会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村(居)(原管理区、经联社等)一级的集体资产;各村(居)设立股份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居)由原生产队合并形成的集体资产(含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各村(居)可根据集体资产经营的规模设配置副主任或办事员若干名,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设置及人事安排由“两委”讨论决定,或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股份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和理事会成员,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主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原则上由本村的支村“两委”成员兼任。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和理事会成员名单报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村(居)“两委”会、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参照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方案。
(四)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和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可由“两委”或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免职、辞退,或由村民代表、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五)区农业局、镇农村工作办负责对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办和股份合作社的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区、镇两级财政对村(居)委会的补贴款项,由区财政局、镇财政所实行专项管理。
二、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要建立如下基本的工作制度,规范集体资产运作。
1、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2、村(居)资产办主任及其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制度;
3、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4、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制度;
5、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6、年度收支预算和结算报告表决制度;
7、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和结算制度;
8、物业管理制度。
(二)各村(居)股份合作社要建立如下基本的工作制度,规范股份合作社运作。
1、根据乐从镇农村工作办提供的章程范本,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订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并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
2、股份合作社财务制度;
3、股份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4、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管理、结算制度;
5、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三)严格合同管理
1、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如土地出租、农用地投包、厂房商铺租赁、资产经营的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等,必须办理和签订相关合同,以合同为依据维护和保障集体经济收益,保证集体经济完整、保证帐实相符。
2、村(居)资产办、股份合作社要在合同的基础上,由会计员整理一套经营性台帐(册),记录经营性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姓名、物业属类及其地点、面积、租金及租金变化、期限等)。
3、经营性台帐(册)应由资产办工作人员、股份社理事会成员手持一套,作为运行和管理依据。
资产办工作人员、股份社理事会成员手持的台帐(册)如发现有变更的,要及时调整。
4、经营性合同原件收入档案室,会计员、经管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可分别复印一套作为运行管理依据。
档案室保管的合同原件,如有外借的,需办理借用登记及回收签收等手续。
5、经营性合同在执行过程如有变更,在经过相关程序确定为有效变更后,其有关修改或补充情况的文字资料应与原件一并存档。
会计员、经管人员要有其变更情况的书面资料。
6、以经营性台帐(册)为基础,每月、每年对应收和未收的合同款等作出书面的统计。
有关统计资料村(居)两委成员、资产办主任、理事会成员、资产办会计员及理财小组长应各持一份,统计的情况要与财务公布资料一并公布。
三、财务管理
(一)村(居)集体经济账务设置
1、集体资产包括村(居)委会集体资产和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
2、村(居)委会统一设置账两套,一套行政账,其会计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另一套是资产管理办账,其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股份合作社设账一套,其会计核算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二)会计、出纳人员责任
1、会计责任:
(1)会计人员要切实按照《会计法》、《审计法》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属合法、真实、完整、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记账核算;手续不完备的凭证要退回,更正、补充后才可接收;对认为是违反规定的收支,要及时向村(居)领导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2)会计对出纳账与现金要经常检查或盘点(每月可对出纳库存现金突击检查1-2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3)记账算账要及时准确;每月15号前把本单位的报表上交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在政务公开网及村公布栏内公布。
(4)会计账务要做到六相符:
账据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内外账务相符。
2、出纳责任:
(1)按规定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禁擅自借支公款,严禁白条抵库,不得混淆公款和私款。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对手续完备的单据才能付款;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A、没有单据不付款;B、未经审批不付款;C、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D、开支不当不付款;E、用途不明不付款;F、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G、金额数量不符不付款;H、事实不符不付款;I、前欠不清不付教;J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
(3)按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月终连同银行(信社)对账单缴交。
如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一并交会计。
(4)每月5号前要整理好单据交相应的监督小组审核。
(三)开支审批
1、村(居)行政、集体资产办及股份合作社日常开支,分小额开支和大额开支。
(1)村(居)委会行政和集体资产办日常开支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为小额,10,001元至50,000元为大额。
超过50,000元的为特大额开支。
村(居)委会行政和资产办日常的小额开支,由经办人和“两委”中负责财经工作的领导签名审批,大额开支须经“两委会”讨论同意。
特大额的开支应纳入经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开支计划或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股份社开支不超过5,000元的开支为小额开支;5,001元至50,000元的开支为大额。
超过50,000元以上为特大额开支。
股份社日常的小额开支,由理事长审批,大额开支,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村(居)“两委”中的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开支,特大额的开支应纳入经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原始单据的审核手续:
现金支出单必须要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报销;购物开支超500元以上的原始单据还必须有证明人签名,购物发票必须要写明所购物品的项目和数量,不能只写“购物品一批”。
3、月度开支的单据由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务监督小组签署月度理财报告书。
(四)财务管理
1、账户管理
村(居)委会、资产办及股份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不得私自开设存折,不准设“小金库”,一经查出,金额全部上缴上级财政部门。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出纳人员法律责任。
2、现金、有价证券管理
(1)现金、有价证券统一由出纳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坐支库存现金;库存限额根据五日内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审查规定,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因公外出人员需从集体借用必要现金备用的,要填写现金借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方可借出,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需及时报销,返回余款。
(3)现金管理要做到以下十不准:
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责任分明,即“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私自借用公款。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不准造假用途套用现金。
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
不准将单位收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钱柜(小金库)。
不准以任何个人名义坐支各种收入。
不准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3、印鉴管理
(1)在银行开户留印鉴时,必须要留单位负责人、会计、出纳、财务专用章四个印鉴。
单位负责人、会计、出纳印鉴由其本人管理,不得由出纳统一管理印鉴,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2)出纳员拨款、提取现金时须先填制好支票或金融机构的取款单,并加盖印鉴,送会计审核,盖齐印鉴后方可拨款,提取现金。
(3)对企、事业单位拨款,出纳员须凭有效的支出凭证,填制支票或银行支出单,并送会计复核,加盖印鉴后拨出。
(4)制单、拨款由出纳负责,复核由会计负责,会计不能代替出纳填制支票或银行支出单,严禁会计员将空白支票、银行取款单加盖印鉴后交给出纳。
(5)单位负责人因事外出时,印鉴由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临时专管,要避免互相交叉移交,严禁支票、公私章一人保管。
4、票据管理
凡事业性的收费,必须要开列上级财政局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专项收据进行收费。
内部收据原则上按规定统一购买(印制),统一登记。
收据暂不能统一的,由本单位自选购买收据,并由会计设专薄登记号码和总数量。
出纳领用收据时,要登记数量和号码,收据使用完后,要将收据存根交会计处核销。
5、收入、支出管理
村(居)委会(含资产办)及股份合作社应在当年十二月份制定下年收支预算计划。
内容包括下年度收入预算计划;开支预算计划。
在开支预算中,其内容应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预算,资产办拨款至股份合作社或股份社拨款至资产办计划预算,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工程计划预算、福利项目计划预算和费用预算(含管理费用、城市维护费、卫生经费、治保会经费、福利经费、经营性税费等)等,在开支预算中应有适当的不可预算费用的安排。
预算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各单位严格按预算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一切的收支必须在会计账表上如实反映。
6、区、镇财政下拨的各类行政经费
各村(居)行政帐,是专一核算区、镇财政下拨至各村(居)工资和办公等行政经费的收支账。
区、镇财政的下拨款,每项都有专门的指定用途,应按用途归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其开支和使用必须按指定用途列支。
区、镇下拨的办公经费只能用于村党支委、村(居)委会的日常办公和行政管理费及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会成员的通信和交通补贴开支,不能用于业务接待。
各村(居)委会不得在行政帐开支业务费,业务费的开支全部归入资产办的账户列支。
业务费用的开支,按镇的有关规定的办法执行。
7、个人所得税的缴交:
单位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出。
8、借支制度
各单位的资金除经代表会议决定外,不得借给企业或个人。
所有的借支除要有借款经手人和主管领导的批准外,还要明确归还日期及利率,并在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9、贷款与担保管理
各单位严禁为挂靠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或个人新增贷款担保。
历史已经发生担保关系的,如确需续保的,应按村(居)委会自治章程、股份社章程的规定操作,并予以公布。
10、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报废、损毁、应按《事业单位会计》、《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对于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应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详看附件一《关于建立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意见》)。
11、财务人员的移交手续
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或正常移交时,必须要对所保存的全部物品、会计资料等开列移交清单,单位要对有关的收据、凭证、支票等进行核验。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详看附件二《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的暂行规定》)。
12、档案管理
(1)会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要分年整理,装订成册,定期收集归档,防止丢失、损坏。
(2)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
本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领导同意。
外单位人员查阅要有单位介绍信及被查阅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借调阅时要作好登记。
调阅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确须复印时要经主管领导同意。
(3)账簿、凭证、报表的保管期限:
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及各种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移交清册、月报、季报保存十五年;重要合同、契证、固定资产卡片、会计决算报表、财务人员移交书(交接书)等永久保存。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报经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有关专人共同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5)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的单位。
被撤销的单位,移交给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归档永久保存。
(五)监督办法
1、村(居)委会、资产管理办、股份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要接受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至少每季应将本单位的财务营运和管理、年度收支计划的实施情况与监督小组通报交流。
2、对于财务监督小组不确认的开支,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员应给予积极的解释。
财务监督小组应根据年度计划、相关会议决议、负责人决意等客观处理,如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员解释不被接受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交由代表会议表决,并按决议为准执行。
3、主管财经领导对单位的集体经济管理要负全责。
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干部、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渎职职责。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会计人员由于不履行其职能,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经制度的原始凭证仍予以受理,没阻止干部或财务人员乱借或挪用、贪污公款的,以及造假账、假票据的,要按《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追究会计人员渎职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薪、解聘或辞退等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出纳员违反财经纪律,包括违反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挪用、贪污公款等,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薪、解聘或辞退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6、村(居)委会、资产管理办、股份合作社的上一级财务监督审计的职能部门是镇农村工作办。
每个单位必须在每月15号前将本单位的上个月度的会计报表等报送到镇农村工作办公室。
7、根据《农村会计选聘制实施办法》(顺农发[2001]1号)和《顺德市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顺农发[2001]2号)的规定,会计人员要选聘上岗和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
各村(居)选聘的会计人员要由镇农村工作办依条件进行考核。
四、规范村(居)集体资产产权及其收益
(一)各村(居)集体资产分为村(居)委会资产办资产和村(居)股份合作社资产。
在村(居)委会资产办的资产和村(居)股份合作社的资产中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集体资产权属界定按以下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界定;
2、按历史权属事实界定;
3、按有效的协议、合同或会议决议等界定。
(二)集体资产收益按如下原则处理:
1、按权属认定;
2、按投资主体归属;
3、按有效协议、合同或会议决议确认。
(三)集体资产依属权按如下原则实施管理和决策:
1、村(居)资产办资产日常管理机构为村(居)资产办,最高决策机构是村(居)民代表大会。
2、村(居)股份合作社资产日常管理机构为村(居)股份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是村(居)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
3、村(居)委会使用股份合作社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和福利等非生产性项目设施建设,应由股份合作社无偿提供土地,如属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是有偿的部份除外。
村(居)委会使用股份合作社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和福利等非生产性项目设施建设需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村(居)委会租赁、征用股份合作社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租金或价格需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5、村(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社共同合作进行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应由村(居)民代表和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决议通过村(居)委会和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
6、村(居)委会在年度的收益中拨款支持股份合作社的分红或支持股民福利的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7、村(居)委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社如以对方或双方共有的资产产权进行抵押、抵偿、转让等处置必须首先按程序理顺其关系后方能办理。
五、收益分配
(一)区、镇财政下拨的工资、浮动工资和奖励用于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会成员的分配,具体办法参照镇的有关规定;办公经费只能用于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会的日常办公、行政管理费用和参照镇的有关规定给予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会成员的通信和交通费(或补贴)开支,不能用于村(居)委会干部工资报酬分配。
(二)村(居)集体资产办公室每年的收益,除用于依法纳税、支付管理费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偿还债务、日常性福利支出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划拨一部分资金给股份合作社,用于补贴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开支或股红分配。
具体划拨金额由“两委”讨论同意后,提交村(居)民代表讨论决定。
(三)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分别为村(居)委会集体资产每年净收益的5-10%。
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包括学校、幼儿园、公园、道路等。
(四)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承包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含征地款及一次过收取的地租款),减除税金、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含年度超支福利费)等费用后按股份分红。
股红分配每年结算一次,属于个人股部份可分一期或多期兑现;属于股份社集体股收益部分,只能用于集体公共事务、公共福利设施开支或投资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定的经营项目。
(五)属股份社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政策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属于股份社集体股收益部分,可用于村社公共事务、集体公共福利设施开支,也可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进行物业或增值型的金融投资。
(六)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设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
股东个人股份额配置按照中共顺德市委办公室文件,顺发办2001[22]号文,《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通知精神和股份合作社2001年9月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固化的股东股份额不变。
六、财务公开
(一)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股份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于每月13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公布栏进行公布。
(二)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村(居)委会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资产负债情况;
4、各项收支明细(包括干部和管理人员报酬);
5、应收款及应付款情况;
6、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7、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四)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及基本建设投入计划;
3、投资计划;
4、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5、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6、年终收益分配情况;
7、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8、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五)股份社财务公开包括:
1、财务收支计划;
2、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3、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4、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
5、公益捐赠情况;
6、建房用地审批;
7、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8、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9、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10、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11、年终收益分配情况(需发放至股东户);
12、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六)村(居)委会应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兼任下同)、股份合作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分别对集体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监督。
(七)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一般为3-7人,由村(居)民代表和股东代表分别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八)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两委”成员、集体资产办公室、股份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3、非村(居)委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社会计人员;
4、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九)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每月对村(居)委及其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股份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3、经村(居)委会、理事会同意,接受村(居)民、股民委托查阅账目及审核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开支;
4、向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股份合作社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5、监督财务公开和协助做好民主理财工作。
(十)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在每月7日前,对村(居)委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股份合作社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理财报告书》,并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理财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橱窗公布,一份由会计与当月记账凭证装订归档,一份上报镇农村工作办备案。
(十一)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股份合作社在财务收支等情况张榜公布后,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长对当月的财务公开行监督,并对公开情况在册上签名确认。
村委会、资产办公室、股份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一个“群众来访接待”日,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十二)公开的要求
1、各村(居)必须安排一名“两委”成员和理事,分别专责领导村(居)务和社务公开工作,保证公开时间、内容和责任到人,切实做好公开的组织和监督。
2、各村(居)必须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内容通俗格式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利用会议、专题座谈、意见箱、公布栏、民主听证会、“明白纸”、电话等形式,不断创新公开的手段和方法。
3、各村(居)要设立公开监督小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监督,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组长一名。
对公开的内容、时间、公开实施人等情况,各村(居)委会设立登记册,在相关项目公开后,由专责领导、公开监督小组组长检查后署名确认。
4、各村(居)的公开档案,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公开资料员,负责整理和收集公开的资料。
月度财务的公开资料与会计凭证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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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区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 实施 顺德 区村级 集体 资产 财务管理 办法 试行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