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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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16:
15:
0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6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为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大量地搜集和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从章节的划分到标准条文的具体内容,都多次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函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认真总结了我国高等级公路、弯坡斜桥涵及交通工程的设计制图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经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92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
第1.0.3条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幅及图框
第2.1.1条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图2.1.1)。
图帽及图框尺寸(mm)表2.1.1
第2.1.2条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志(图2.1.1),并应在下图框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100mm标尺,其分格为10mm。
对中标志的线宽宜采用大于或等于0.5mm、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用0.25mm的实线绘制(图2.1.2)。
数。
第2.1.3条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
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A0、A2、A4应为150mm的整倍数;图幅A1、A3应为210mm的整倍
第二节图标及会签栏
第2.2.1条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2.1.1)。
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0.25mm。
第2.2.2条图标应采用图2.2.2所示中的一种。
0.25mm。
第2.2.3条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2.1.1),并应按图2.2.3绘制。
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0.5mm;内分格线线宽宜为
第2.2.4条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0.25mm(图2.2.4)。
第三节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2.3.1条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
第2.3.2条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2.5、3.5、5、7、10、14、20mm。
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
第2.3.3条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2.3.3的规定采用。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表2.3.3
的比例递增。
的字型。
注:
当采用打字机打印汉字时,宜选用仿宋体或高宽比为
第2.3.4条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
第2.3.5条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
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
用繁体字。
第2.3.6条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1/10。
第2.3.7条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
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2.3.7)。
第2.3.8条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b、f、h、p、g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1/2。
a、m、n、o、c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2/3。
第2.3.9条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
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
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
”。
说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2.3.10条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
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32h。
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
如:
五分之一应写成1/5,不得写成5分之1。
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0定位。
第2.3.11条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A0、A1、A2、A3、A4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10、7、5、3.5mm。
第四节图线
第2.4.1条图线的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取。
第2.4.2条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3种。
基本线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
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的规定。
线宽组合表2.4.2
注:
表中括号内的数字为代用的线宽。
第2.4.3条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常用线型及线宽表2.4.3
第2.4.4条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
第2.4.5条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
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2.4.5c)。
第2.4.6条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m。
第五节坐标
第2.5.1条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Y。
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
2.5.1a)。
坐标值的标注应靠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
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
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2.5.1b)。
第2.5.2条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
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
第2.5.3条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
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X轴、Y轴的代号及数值(图2.5.3)。
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比例
第2.6.1条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
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大于1∶100。
第2.6.2条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
第2.6.3条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倍(图2.6.3a)。
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
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V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H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2.6.3b)。
第七节尺寸标注
第2.7.1条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
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
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2.7.2条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
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
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
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
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
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
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
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
第2.7.3条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
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
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第2.7.4条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
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
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
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线标注(图2.7.6)。
第2.7.6条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
第2.7.7条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a可按90°、120°、135°、150°绘制。
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
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
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
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第2.7.9条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
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2.7.9c)。
角的两条边的外侧。
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
第2.7.10条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
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
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
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
第2.7.11条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
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
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2.7.11)。
表2.7.11
第2.7.12条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
第2.7.13条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
高为2~3mm,底角为45°。
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
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
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
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第2.7.14条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
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
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
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1∶n(图2.7.14)。
第2.7.15条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
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图2.7.15)。
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13条的规定。
第八节视图
第2.8.1条结构物的视图宜采用第一角正投影法绘制,也可采用第三角正投影绘制(图2.8.1)。
第2.8.2条视图的表示应根据表达清楚、简单、明晰及看用方便的原则选用。
第2.8.3条当表示物体内部某一不可见断面时,应采用剖切法。
物体被切的面称为断面。
被切物体断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粗短线表示。
剖切后留下来的部分物体,按垂直于剖切平面方向的投影所得出的投影图,称为剖面。
被剖物体剖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单边箭头表示(图2.8.3)。
视图名称或剖面、断面的代号均应标注在视图上方居中。
剖面、断面的代号应成对的采用,并以一根5~10mm长的细实线,将成对的代号分开。
图名底部应绘制与图名等长的粗、细实线,两线间距为净1~2mm。
剖面、断面的代号宜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1、2、3………表示(图2.8.3)。
第2.8.4条当采用阶梯剖切图形时,不应画剖切面转折处产生的交线,即在A—A剖面中,O1—O线段不应画为实线(图2.8.4)。
第2.8.5条在断面图上,可再进行剖切。
被切图形可以认为仍是原完整图形,也可在两个对应的断面图上相互切取(图2.8.5)。
第2.8.6条在断面图内,可标注阴影线、材料图例。
当仅表示断面而不表示材料时,可采用与基本轴线成45°的细实线表示。
在原图中,当已有图线与基本轴线倾斜45°时,可将阴影线画为与基本轴线成30°或60°的阴影线(图2.8.6)。
第2.8.7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断面可画成不同倾斜方向或不同间隔的阴影线。
在满足图形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断面也可不画阴影线。
当图形断面较小时,可采用涂黑的断面表示,涂黑的断面间应留有空隙(图2.8.7)。
第2.8.8条视图的简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称图形可采用绘制一半或1/4图形的方法表示。
除总体布置图外,在图形的图名前,应标注“1/2”或“1/4”字样。
也可以对称中心线为界,一半画一般构造图,另一半画断面图,也可分别画两个不同的1/2断面。
在对称中心线的两端,可标注对称符号。
对称符号应由两条平行的细实线组成(图2.8.5)。
二、在总体布置图中,可将对称的一半图形画成剖切后的断面或剖面。
此时,不宜再在图名中标注“1/2”字样。
三、当图形较大时,可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勾出图形表示的范围(图2.8.8—1)。
波浪线不应超出图形外轮廓线。
四、当图形需折断简化表示时,折断线宜等长、成对地布置。
两线间距宜为4~5mm。
越过省略部分的尺寸线不应折断,并标注实际尺寸(图2.8.8—2)。
圆柱图形的折断简化表示可按图2.8.5绘制。
2.8.5)。
第2.8.9条当土体或锥坡遮挡视线时,可将结构视图画成剖切土体或锥坡的断面图,使被土体遮挡部分成为可见体以实线表示(图
第2.8.10条当用虚线表示被遮挡的复杂结构图线时,应仅绘制主要结构或离视图较近的不可见图线。
第九节工程计量单位
第2.9.1条工程计量单位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在同一册图纸中,同一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应一致。
第2.9.2条当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如:
7.5、10.0、12.5、15.0、17.5、20.0m;17~23℃。
第2.9.3条当附有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时,应按下列方式书写,如外形尺寸L×b×
h
:
40m×20m×30或40m×20m×30m。
第2.9.4条当带有阿拉伯数字的计量单位在文字、表格或公式中出现时,必须采用符号,如:
重量为150t,不应写作重量为150吨或一百五十吨。
当表中上下栏目的数值或文字相同时,不得使用省略形式表示。
工程数量或主要材料数量的计算均应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其位数应按表2.9.4采用。
数量的取用位数表2.9.4
注:
总表取用位数均采用整数位,但总表中的重量单位均以吨计。
第2.9.5条图纸中的单位,标高以米计;里程以千米或公里计;百米桩以百米计;钢筋直径及钢结构尺寸以毫米计,其余均以厘米计。
当不按以上采用时,应在图纸中予以说明。
第十节图纸编排
第2.10.1条工程图纸应按封面、扉页、目录、说明、材料总数量、工程位置平面图、主体工程、次要工程等顺序排列。
第2.10.2条扉页应绘制图框,各级负责人签署区应位于图幅上部或左部;参加项目的主要成员签署区、设计单位等级、设计单位证书号,应位于图幅的下部或右部,排列应力求匀称。
第2.10.3条图纸目录应绘制图框,目录本身不应编入图号与页号。
第三章道路制图
第一节路线平面
第3.1.1条平面图中常用的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示,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示;
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
三、中央分隔带边缘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四、路基边缘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五、导线、边坡线、护坡道边缘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示;
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第3.1.2条里程桩号的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用符号“○”表示;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
也可在路线的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公里桩和百米桩。
第3.1.3条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的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的形式表示,并应标注点的名称和桩号。
第3.1.4条在图纸的适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
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
高等级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
第3.1.5条缩图(示意图)中的主要构造物可按图3.1.5标注。
第3.1.6条图中的文字说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3.1.6)。
第3.1.7条图中原和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示。
第3.1.8条边沟水流方向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第3.1.9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胀缝应采用两条细实线表示;假缝应采用细虚线表示,其余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第二节路线纵断面
第3.2.1条纵断面图的图样应布置在图幅上部。
测设数据应采用表格形式布置在图幅下部。
高程标尺应布置在测设数据表的上方左侧(图3.2.1)。
测设数据表宜按图3.2.1的顺序排列.表格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道路等级的要求而增减.纵断面图中的距离与高程宜按不同比例绘制。
第3.2.2条道路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原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地下水位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及水位符号表示;地下水位测点可仅用水位符号表示(图3.2.2)。
第3.2.3条当路线短链时,道路设计线应在相应桩号处断开,并按图3.2.3a标注。
路线局部改线而发生长链时,为利用已绘制的纵断面图,当高差较大时,宜按图3.2.3b标注;当高差较小时,宜按图3.2.3c标注。
长链较长而不能利用原纵断面图时,应另绘制长链部分的纵断面图。
第3.2.4条当路线坡度发生变化时,变坡点应用直径为2mm中粗线圆圈表示;切线应采用细虚线表示;竖曲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标注竖曲线的竖直细实线应对准变坡点所在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线右侧标注变坡点高程。
水平细实线两端应对准竖曲线的始、终点。
两端的短竖直细实线在水平线之上为凹曲线;反之为凸曲线。
竖曲线要素(半径R、切线长T、外矩E)的数值均应标注在水平细实线上方(图
3.2.4a)。
竖曲线标注也可布置在测设数据表内,此时,变坡点的位置应在坡度、距离栏内示出(图3.2.4b)。
第3.2.5条道路沿线的构造物、交叉口,可在道路设计线的上方,用竖直引出线标注。
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构造物或交叉口中心位置。
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构造物名称、规格、交叉口名称(图3.2.5)。
第3.2.6条水准点宜按图3.2.6标注。
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水准点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编号及高程;线下方标注水准点的位置。
的圆圈表示。
第3.2.7条盲沟和边沟底线应分别采用中粗虚线和中粗长虚线表示。
变坡点、距离、坡度宜按图3.2.7标注.变坡点用直径1—2mm
第3.2.8条在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绘制地质柱状图,并示出岩土图例或代号。
各地层高程应与高程标尺对应。
探坑应按宽为0.5cm、深为1∶100的比例绘制,在图样上标注高程及土壤类别图例。
钻孔可按宽0.2cm绘制,仅标注编号及深度,深度过长时可采用折断线示出。
第3.2.9条纵断面图中,给排水管涵应标注规格及管内底的高程。
地下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
无图例时可自拟图例,并应在图纸中说明。
第3.2.10条在测设数据表中,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填高、挖深的数值应对准其桩号,单位以米计。
第3.2.11条里程桩号应由左向右排列。
应将所有固定桩及加桩桩号示出。
桩号数值的字底应与所表示桩号位置对齐。
整公里桩应标注“K”,其余桩号的公里数可省略(图3.2.11)。
第3.2.12条在测设数据表中的平曲线栏中,道路左、右转弯应分别用凹、凸折线表示。
当不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a标注;当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b标注。
在曲线的一侧标注交点编号、桩号、偏角、半径、曲线长。
第三节路线横断面
第3.3.1条路面线、路肩线、边坡线、护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路面厚度应采用中粗实线表示;原有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或原有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图3.3.1)。
第3.3.2条当道路分期修建、改建时,应在同一张图纸中示出规划、设计、原有道路横断面,并注明各道路中线之间的位置关系。
规划道路中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表示。
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在设计横断面图上,应注明路侧方向(图3.3.2)。
第3.3.3条横断面图中,管涵、管线的高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标注。
管涵、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图3.3.3)。
第3.3.4条道路的超高、加宽应在横断面图中示出(图3.3.4)。
第3.3.5条用于施工放样及土方计算的横断面图应在图样下方标注桩号。
图样右侧应标注填高、挖深、填方、挖方的面积,并采用中粗点划线示出征地界线(图3.3.5)。
第3.3.6条当防护工程设施标注材料名称时,可不画材料图例,其断面阴影线可省略(图3.3.6)。
第3.3.7条路面结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路面结构类型单一时,可在横断面图上,用竖直引出线标注材料层次及厚度(图3.3.7a)。
二、当路面结构类型较多时,可按各路段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绘制,并标注材料图例(或名称)及厚度(图3.3.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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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条在路拱曲线大样图的垂直和水平方向上,应按不同比例绘制(图3.3.8)。
组成与实物外形相近的图样(图3.3.9)。
第3.3.9条当采用徒手绘制实物外形时,其轮廓应与实物外形相近。
当采用计算机绘制此类实物时,可用数条间距相等的细实线
第3.3.10条在同一张图纸上的路基横断面,应按桩号的顺序排列,并从图纸的左下方开始,先由下向上,再由左向右排列(图
3.3.10)。
第四节道路的平交与立交
第3.4.1条交叉口竖向设计高程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较简单的交叉口可仅标注控制点的高程、排水方向及其坡度(图3.4.1a);排水方向可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二、用等高线表示的平交路口,等高线宜用细实线表示,并每隔四条细实线绘制一条中粗实线(图3.4.1b)。
三、用网格高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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