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条和借条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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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条和借条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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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条和借条的区别
领条和借条的区别
篇一: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民事主体因各种经济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
人常常会以文字凭证的形式来记录双方的债权债务。
这其中,借条和欠条是最为常见的形式。
如果仅仅从字面文意上解释,两者似乎没什么区别。
但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说,两者之间的区
别还是有很大学问的。
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人经常会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又写成借
条,由此产生了很大的诉讼隐患。
在这里,我将二者在法律上的细微区别详述于下,或许能
减少你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借条与欠条的内涵不同
借条证明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
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
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
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
等。
欠条证明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
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比如合同、侵权、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等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
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
因此,欠款范围大于借款。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
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两者的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
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受到《合同法》调整。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
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欠条”的法律概念较大,不
一定是合同关系,可以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
更多的受《民法通则》或
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
超过2
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
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如果选择以文字凭证来记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鉴于借条和欠条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一定要谨慎选择欠条或是借条来作为记载的凭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篇二: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民间借贷最好是书写借条,用欠条代替也是可以的,但如果书写的是欠条,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保存交付证明,如银行转账凭证等。
借条一般应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双方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等。
以便在发生纠纷起诉时方便法院查明双方信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金额、有无利息、逾期未还款的违约金条款等等。
篇三: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案情]
被告李某系建湖冈西镇人,专门从事排水工程施工业务。
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
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果李某从事工程施工赚钱了,则10万元作为投资,在李某的净利益中分得45%;如果工程不赚钱,则10万元作为借款,年息20%。
后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工程未能赢利,反而面临亏本的境地。
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并且表示如果不立即还清借款,将对李某实施报复。
迫于无奈,李某表示会尽快筹钱还清借款,并于当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
之后,李某分两次分别归还王某3万元及4万元,共计7万元。
2009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别借款10万元及30万元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还款40万元。
庭审中,王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欠条,其中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备注:
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
2008年12月5日。
”原被告双方对于10万元借款没有争议,但对于30万元的借款争议较大。
李某否认30万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条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30万元借款事实。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考虑到李某已经归还了7万元,应当由李某再向王某偿还3万元借款。
而原告主张的30万元借款,虽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王某应当继续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
且从欠条形成的时间来看,此时被告尚未还清10万元借款,原告在这种情况再次向被告借出30万元巨款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3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
另外,即使认为借款关系成立,但欠条中加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也应当认定该借款关系系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
庭提交附页原件(因附页和欠条为一体,并且由原告持有,故应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页原件),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
最终,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
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
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事实上,应当注意区分欠条与借条。
虽然两者都是债权凭证,但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能混用。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其次,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而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年。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原告所持欠条的债权未予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须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
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以完成对欠条内容进行证据补强的义务,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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