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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0001
实验室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依法管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范围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四条 本规定为我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蛋白及基因等高生物安全风险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四)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采集、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及文件;
(六)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七)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八)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九)负责对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做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二)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生物因子、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
(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
(五)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六)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及时上报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第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三)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四)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五)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六)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七)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八)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一)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十二)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暴露报告制度
(十三)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包含生物安全快速阅读文件,如:
实验室平面图、紧急出口、撤离路线;从工作区撤离的规定和程序;事件、事故处理的规定和程序;个体防护等
(十四)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五)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二节 备 案
第九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备案工作。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包含进修实习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
第十三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并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实验室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含进修实习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则不应进入实验区或立即退出实验区。
第四节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
第十六条 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第十七条 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
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如发现有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立即就地销毁,并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第二十一条 院外单位所取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件方可办理。
运输要求按照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须报上级部门确诊的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常见临床条件致病菌(三类菌株)的运送应由相关科室(含相关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经院生物安全技术组审核同意后,按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一)运输的目的、用途以及接收单位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运输疑似含高致病的微生物标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首先检验科与保健科交接签字,然后保健科与接收运送标本的人交接签字。
药物临床试验的常见临床条件致病菌(三类菌株)运送,检验科与接收菌种人交接签字。
以上签字表见附件。
菌种及生物标本接收人应确保所运输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三)存放的容器必须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并有符合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四)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按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十七条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节 实验室环境、设备与器材的消毒和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验工作的类型、操作生物因子的特性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
应编写包括针对各种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污染状态的消毒程序的操作规程。
应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采用有效手段监测消毒效果,并要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建立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
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室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实验用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弃置的菌(毒)种、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
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
实验废弃物最终处置必须交由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场所的消毒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节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意外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制订针对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状况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暴露病原微生物的检测。
(二)明确高危险区域和地点。
(三)明确可以暴露于危险或受感染的人员及其这些人员的转移通道。
(四)列出能够接受暴露或感染人员进行治疗、隔离的单位和运送方案。
(五)列出事故处理需要的免疫血清、疫苗、药品、特殊仪器和其他物资的来源。
(六)列出应急状态下所需的装备和制剂的名录及存放地点。
(七)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职责。
(八)其他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应急预案应每年培训或演练(有记录),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无需特殊选址,可以设置在共用建筑物内。
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有开启式窗户的应设置纱窗。
(二)布局应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在实验区外应有实验所需用品的储存、个人物品存放和工作人员休息的空间。
实验室的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
(三)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四)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五)每个实验室应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洗手龙头应为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六)室内仪器和物品的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并应遵循易消毒的原则。
(七)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
(八)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九)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
(十)在出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专门放置实验室工作服。
(十一)门口应有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第三十三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可设在共用建筑内,但应相对独立,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门或带锁双弹门。
(二)开展实验时门应呈关闭状态,在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呈锁闭状态。
实验室的门或墙上应有可视窗。
(三)在室内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
生物安全柜应放在气流流动少,人员走动少,离出口处较远的位置,周围留有一定的空间。
(四)当对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感染性材料样本的操作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
(五)在所在的区域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作好记录,确保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
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计量鉴(检)定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人员应作好使用记录。
(六)在室内应设有洗眼装置。
(七)应保障实验室的通风和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
如采用机械通风,应保证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八)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
保证紧急情况下基本设备的用电需要。
(九)在门口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十)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节 个人防护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应在生物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防护级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应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防护要求:
(一)工作场所应配备有足够的清洁专用工作服和乳胶手套,并有专柜存放。
污染的工作服应放置在有适当标记的防漏袋中消毒。
(二)实验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手套,手套应戴在工作服外面。
穿戴工作服和手套时不得离开实验室。
工作完全结束离开实验室之前方可除去手套和工作服。
使用过的工作服和手套不得带离实验室,一次性手套和工作服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三)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
(四)应穿不露趾防滑防水的工作鞋。
第三十六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防护要求: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水平是适用未知病原菌的人体和动物体内各种体液组织等标本的检测。
因此在处理可通过气溶胶传播的微生物(病理组织切片、细菌培养、血清分离等需穿上防水隔离衣,在一级防护的水平上,使用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安全罩、洗眼装置、面罩等安全防护设备。
操作时带手套,脱去手套后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各科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职业防护安全。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是适用未知病原菌的人体和动物体内各种体液组织等标本的检测。
对工作人员的危害主要与自伤、吞服、和暴露于感染性气溶胶。
做病理组织切片、细菌培养、血清分离等需有严格二级防护屏障,防止工作人员、社会暴露感染性气溶胶,需穿上防护服,在二级防护的水平上,使用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安全罩、洗眼装置、面罩等安全防护设备。
操作时带双层手套,脱去手套后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第三十七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场所的个人防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执行。
第四节安全操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对实验活动过程和所有对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特定实验活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实验和检测项目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二)移液管和移液辅助器使用规程;
(三)生物安全柜使用规程;
(四)离心机使用规程;
(五)匀浆器、摇床、搅拌器和超声处理器使用规程;
(六)尖锐利器使用规程;
(七)样本分离操作规程;
(八)洗手操作规程;
(九)其他有必要制定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
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内务管理制度,个人物品不允许带入实验区。
第四十一条 对会产生气溶胶或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的样本进行高风险实验操作时(包括离心、混匀、超生雾化和剧烈搅拌等),实验室应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安全的离心杯或样本储存容器,并只允许在生物安全柜或负压罩中开闭、装载和操作。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应确保检测报告的生物无害性,应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在清洁区打印、发放报告。
在污染区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经消毒处理,达到生物安全后方可发出。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起实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株及生物标本交接签字表
时 间
菌(毒)株及
生物标本类别
菌(毒)株
及生物标本数量
包装情况(是否密封、
无破损、无外泄、防水、耐温、耐高压)
目 的
移交科室
移交人签字
移交科室
主任签字
接收单位(科)
接收人签字
备 注
附录一 术语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从事具有明确生物学特征的、已知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的、活的微生物菌(毒)种研究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操作我国的生物危害第三类以下的致病微生物或少量第二类致病微生物的某些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专用实验室:
是指专门用来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如艾滋病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生物因子:
是指一切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附录二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参见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附录三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
一般根据物品的种类和污染后的危害程度来选择消毒、灭菌方法。
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选化学方法。
对于菌(毒)种、生物样本、其他感染性材料和污染物等,应选用高压蒸汽灭菌法处理。
对于实验防护服、实验器具等,可选用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浸泡法处理。
对于实验仪器,台面和实验室环境等,可选用化学消毒剂或紫外线照射的方法处理。
但若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采用更为有效的消毒法(如甲醛熏蒸等)。
对于被菌(毒)种、生物样本或其他感染性材料污染的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后清洗,使用前再按物品危险性的种类,选择适当的消毒、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附录四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
实验室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
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的物品不得离开实验室。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
消毒剂每季度一次,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灭菌剂每月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化学监测:
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含氯制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
消毒灭菌物品的监测:
应定期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随机抽检,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二、 高压蒸汽灭菌效果监测。
高压蒸汽灭菌应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对于高危险性物品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
预真空压力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紫外线消毒应进行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灯管照射强度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得低于70μw/cm2。
新使用的灯管也要进行监测,不得低于100μw/cm2
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要求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四、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效果监测
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五、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包括对空气、仪器设备、物体表面和工作人员手的监测。
在怀疑有实验室污染时应进行环境监测。
监测方法和卫生标准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附录五 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
一、生物安全标识(略)
二、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
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入口的明显位置必须张贴生物危害标志。
标志上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方式等。
凡是盛装生物危害物质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生物危险物质操作的仪器和专用设备等都必须粘贴标示有相应危害级别的生物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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