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8工程施工装修合同范本综合单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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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工程施工装修合同范本综合单价合同
工程施工、装修合同范本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XX的所有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书面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及其附件
5、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6、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以排列在前的文件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效力高低按下列的顺序执行: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本合同的协议书;
(3)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5)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图纸;
(8)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经双方认可的响应文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补遗。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土使用,其全部内容均应遵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云南省颁布的相关条例、规定,和当地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GBJ53/T-24-2008)、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国家及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如有发生,发包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8套(含竣工图3套)。
施工图在使用过程中,承包单位应自行保管好。
工程竣工后,根据相关单位档案留存的需要,如需增加竣工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将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施工安全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开工前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复印件给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工程计量、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通过发包人同意才能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进行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1天,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不允许更换,而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职务。
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提供相应的水源点、电源点,并由承包人装表计量。
承包人据实际用量和相应的耗损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管护相应水电设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8.1条(8)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合同谈判时明确。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负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合同谈判时明确。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遵守昆明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负。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二号《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施工任务完成后做到人场清;现场布置,机械材料堆放等问题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并按环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防止扬尘废水废渣污染,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
若文明施工不达标,自愿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次。
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
弃土问题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在磋商报价文件相关项目中考虑。
(9)关于解决本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机制保证: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金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若本工程使用零散用工行为,视为承包人直接用工,承包人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承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如有发生,由双方协商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开工前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包括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主要工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施工机械投入;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施工总平面图;总承包服务计划;总承包配合措施、方法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双方协商解决。
10.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本工程约定工期为绝对工期,不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减而改变,除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工期一律不顺延。
13.2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若因承包人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费用自理,工期不予顺延。
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不可修补的缺陷,发包人将对缺陷进行综合评价,并折合成相应的费用,此费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赔偿金额。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3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要求。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等依据合同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严格按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非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本项目承包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国家、地方规定。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如发现无安全防护违章作业,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完全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
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并确实做到持证上岗,以备随时查验。
21、安全防护
21.3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应按有关要求购买建设工程人身险,并复印提交监理工程师。
21.4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期管理等除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外,尚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达不到发包人管理要求的将按发包人的规定进行相应金额的赔偿。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
23.2.1合同结算价:
按审核价结算。
(1)本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
),其中暂列金为万元。
此费用为结算上限总价。
(固定单价组价中除约定不下浮部分外,其他部分施工下浮率为:
%)。
(2)本合同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计价。
(以经审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作为计价依据)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但执行上限总价方式确定。
1)综合单价的确定:
经发包人及过程跟踪造价单位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按成交人磋商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经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不得再做调整(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除外)。
23.2.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
(2)政策性调价的风险(规费、税金除外)。
23.2.3本合同项目合同价款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23.2.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政策性人工费调整,自调整文件生效日期之日起发生的人工费可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留金不计算在内)。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无。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
本项目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结算审核后15天内支付至审核价款的100%(承包人先向发包人缴纳3%的质保金,质保金在无需维修的前提下,于两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返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低于招标参考品牌的档次及技术指标,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
对设备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必须采用大厂品牌,确保环保、安全、可靠、节能,所用设备材料为国产或合资优质产品。
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书、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设备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场。
(2)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设备、材料生产厂家、产地、质量、规格、型号等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包人若需更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但必须按下列原则进行调价:
即材料、设备采购价低于原磋商报价的,结算时全费用综合单价给予相应调低;材料、设备采购价高于原磋商报价的,结算时全费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发包人提出的、并书面下达通知变更设备、材料的,可参照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据实进行调整)。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在材料设备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
其它变更项目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共同签证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工程一次性达到100%验收合格,同时一次性达到工程验收标准。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式捌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全套竣工资料的制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变更工程的隐蔽工程还须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证明会签后28天内报送竣工结算交付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竣工结算以最终审计单位的审定结果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条进度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竣工结算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合同价的2.5%支付违约金并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建设方直接损失,并勒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改正。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若因承包人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费用自理,且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量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若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至少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不可修补的缺陷,发包人将对缺陷进行综合评价,并折合成相应的费用,此费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赔偿金额。
36、索赔
发包方将派出专业工程师、合同管理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跟踪审核单位审核工程索赔。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承包人如需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应在分包前,向采购人进行请示,经采购人批准认可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分包单位。
分包合同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对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一概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法律前提:
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总承包单位只能将自身不具有专业施工资质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四、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5%的银行保函或现金。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5%的银行保函或现金。
(3)履约担保的退还: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4)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若承包人在成交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履约担保和低价诚信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承包人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44、合同解除
44.8如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资质、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陆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壹份。
47、补充条款
47.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
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投标承诺执行。
47.2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经审核审定工程结算价的3%,在保修期满后根据质保情况无息退还)。
47.3民工工资发放要求:
执行《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47.4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文规定执行的同时,承包人还必须全面考虑并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安全防护工作,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切实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人员、后期值班人员及周边行人安全;保证施工现场设施和电力线路的安全;保证本工程无大小安全事故发生。
在施工现场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周围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7.5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作业环境和施工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以及周边环境保护的管理,符合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周边地区农业生产。
47.6承包人要保证施工区的道路通畅和道路维护工作,并做好车辆保洁工作,确保建设期间进场道路环境整洁。
47.7承包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磋商报价(含单价、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在合同履约中,承包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磋商报价(含单价、总价)的,发包人不给予调整,而承包人又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47.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不能如期完成分项节点计划,又无有效改善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划出,另行安排。
四、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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