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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股东出资瑕疵其法律责任探析
股东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摘要
股东出资瑕疵是自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出现后一直存在的问题,各国学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问题都进展过深入的探讨。
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中国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然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却比其他国家更甚。
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未对股东瑕疵出资问题在法律上进展相应的规定。
?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虽然规定应对股东瑕疵出资进展相应地处分,然就当前实践现状而言仍有许多缺乏之处。
本文从探究股东瑕疵出资的目的出发,在对股东瑕疵出资进展分类后进而对其责任进展研究,提出自已的观点。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从多个角度定义了股东出资瑕疵的涵义;其次概括地对股东瑕疵出资进展了分类;第三局部那么综合各方观点,之处当前理论及实践中对股东瑕疵出资应予的惩罚并提出自已的观点。
最后对全文进展了总结。
本文在搜集多份资料,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根底上得出股东应对本身出资瑕疵应负相应责任的观点,类似观点虽已有学者提及,然双方亦尽有不同之处,希望本文对理论及实践界均有可用之处。
关键词: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
Theshareholderinveststheslightdefectandthelegalliabilitysearchesanalyzestheabstract
Theshareholderinveststheslightdefectissincethepanytookthelegalmainbodyhastheproblemwhichalwaysexists,thevariouscountries'scholar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questionallhascarriedonthethoroughdiscussion.ThepanytookthelegalmainbodythetimewhichappearsinChinarelativelate,howevertheshareholderinveststheslightdefectquestiontopareothercountriesactuallyreally.Investigatesitsreason,mainlyisChinahasnotcarriedonthecorrespondingstipulation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questioninthelaw."Lawofcorporation"judicialinterpretationthreealthoughstipulatedshouldcarryon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punishescorrespondingly,howeverspeakingofthecurrentpracticepresentsituationstillhasmanydeficiencies.Thisarticlefrominquiredin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thegoalembarks,incarriesontheclassification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lessadvancedandconductstheresearchtoitsresponsibility,proposesfromalreadyviewpoint.Thisarticlemainlydividesintothreelevels:
Firstdefinedtheshareholderfrommanyanglestoinvesttheslightdefectimplication;Nexthasbroadlycarriedontheclassification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Thethirdpartofprehensiveallquartersviewpoint,intheplacecurrenttheoryandthepracticewhichshouldgivethepenaltyandproposesfromalreadytheviewpointtothe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Finallyhascarriedonthesummarytothefulltext.Thisarticleincollectsthemulti-sharematerial,unifiesinthetheoryandthepracticeinthefoundationobtainstheshareholdertobesupposedtoinvesttheslightdefecttoitselftobesupposedthenegativetobesupposedtheresponsibilityviewpoint,althoughthesimilarviewpointsomescholarsmentioned,howeverbothsidesalsohavethesimilarity,hopedthisarticleandthepracticehastheavailableplacetothetheory.
Keyword:
pany,shareholder,slightdefectinvestment,legalliability
股东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绪言
作为公司进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来源之一,股东向公司的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前对公司能否成立或者正常运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股东瑕疵出资,那么不仅会损害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他股东的投资造成伤害,且对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完全实现也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然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瑕疵出资的情况在实践中却并不鲜见,早在公司法未修订之前,在某些地区股东出资不到位而公司又领取营业执照的现象大约占已登记公司总数的60%以上,其中个别地区甚至高达90%。
在公司法修订之后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显著改善,在涉及到公司类纠纷中,与股东出资有关或由股东瑕疵出资引起的纠纷所占比重仍然较大。
2021年2月16日开场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后文简称?
公司法解释〔三〕?
〕中,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和承当进展了相对较为细致的补充,然而该规定对于出资责任的性质仍未予以明确。
而只有在对出资责任性质有了明确且统一的认识后,才能以此为指导并在此根底上建立起严谨完善的责任制度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也才能使法律所规定的出资责任在成因上得到充分的支持。
本文通过界定公司出资瑕疵的含义,对公司出资瑕疵进展种类划分,最后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进展的深入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总结,最后得出结论。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涵界定
关于股东出资瑕疵的涵,有不少学者曾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大兴先生认为,当股东的出资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其用来出资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出资行为本身存有瑕疵,就应当认为构成瑕疵出资。
也有观点认为,股东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出资即构成瑕疵出资。
还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质量上或者权力上的瑕疵的情形,包括法律瑕疵或者自然瑕疵,如所缴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者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在许多制度上作出了巨大的突破和创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理论创新的疑难问题。
但却未对股东出资瑕疵进展定义,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所应承当的责任。
如?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应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或者?
公司法?
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以有瑕疵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或者有瑕疵的财产行为进展出资,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缺陷,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一中违反行为,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等。
如人们常说的出资不实和出资不到位等就属于出资瑕疵。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类型化分析
由于鼓励投资,大兴公司的设立,其他国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很低,甚至有一美元就能作为出资注册公司的现象。
因此其他国家极少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
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的研究也就微乎其微。
然而在当前中国法律没有对股东瑕疵作出确切定义,股东出资瑕疵惩罚力度不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的类型多种多样,对股东出资瑕疵种类的划分,实践操作者和不同的学者看法均不一样,甚至在理论界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尽一样。
有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出资人设立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利,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
他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应分为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符、虚假出资和抽他出资等几种情况。
然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应进展以下划分:
〔一〕以出资种类为标准可分为现金出资瑕疵和现物出资瑕疵。
现物出资瑕疵在我国主要包括实物出资瑕疵、土地使用权出资瑕疵、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瑕疵。
笔者认为,现物出资和现金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现金作为一般等价物并不需要进展评估,而现物出资那么必须经过评估。
对现物进展评估不仅会遇上一些计量上或者价格上的问题,而且会遇上很多人的欺诈与懈怠,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二〕根据实际出资额度的不同,可分为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
未出资指股东实际上没有履出资义务即实际出资金额为零。
未完全出资是指股东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实际出资额与认缴金额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这种分类对确定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出资瑕疵出现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设立前出现的出资瑕疵和公司成立后出现的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行为的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属于违约行为,如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设立公司的账户。
这时,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就其遭受的损失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公司成立后那么属于公司法上的和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如在公司成立后并未办理相应的财产变更手续等。
〔四〕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方式进展分类,可以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的出资瑕疵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的出资瑕疵。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高估出资物价值等情形。
笔者认为,首先,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后,股东为到达其不出资却享有股东权利的目的,违反公司章程约定以及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原那么和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将己经缴纳的局部或全部出资使用各种手段又抽回的行为。
通过这一定义,股东实际确已缴付出资,却在之后又将所缴付的出资局部或全部抽回是抽逃出资行为的核心。
同时结合?
公司法?
第209条,可以推知现有立法并不要求抽逃出资以抽逃其全部出资为要件,因此将抽逃出资归入不出资类型的瑕疵出资行为并不妥当。
其次,股东以犯罪所得货币对公司出资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的问题,以往在学界的讨论颇多。
虽然?
公司法解释〔三〕?
第7条第2款规定以犯罪所取得的货币出资,在追究犯罪行为时应对股权应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展处理,但该规定毕竟涉及与公法原理及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且该规定没有对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是否有效进展认定。
由于我国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采取形式要件说,即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而拥有股东资格是取得股权的必备条件。
因此对拍卖、变卖股权的处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出资有效无效,是否瑕疵的结论。
根据对学者有关股东出资瑕疵种类的总结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股东就其瑕疵出资行为应向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当不同的责任。
三、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研究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是一种以协议或公司章程为纽带的契约行为。
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一种以建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契约关系。
股东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表现为设立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当股东违反订立的协议或章程时,即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就应当对其他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必然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人格的丧失,一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会转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他们必然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承当责任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股东主观上是否存在成心或过失,只要其出资存在瑕疵,就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不管公司是否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就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责任承当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该坚持完全赔偿原那么,即受害股东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出资瑕疵股东赔偿。
?
公司法?
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
公司法?
已确立出资瑕疵股东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但是第28条仅仅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违约形态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当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可以推广适用,如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违约行为:
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行为,其同样也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应对其他股东承当责任。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首先,从依据上看,?
公司法?
第25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向足额缴纳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承当何种责任,但是基于出资义务是股东应当对公司承当的契约义务,得出股东也应该向公司承当违约责任的结论。
在公司的设立初期,出资者相互之间通过制定章程来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投资事项,是对出资义务的具体化,而不是创设出资义务。
由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不能说章程是出资义务的根底,而只能说章程将法定出资义务落实为可操作的具体规那么。
其次,从侵权责任的概念进展分析,如果认为侵权行为只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那么,负有保护他人义务的人,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他人权利受损即是侵权行为。
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权利的侵害,不仅包括侵害财产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权利。
根据?
公司法?
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共益股权,这种权利是以股东承当出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其应承当的出资义务,同样是对公司权利的侵害。
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应向公司承当履行出资义务,补缴差额,承当相应的损失责任。
〔三〕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当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基于有限责任的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并不负有债务清偿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独立承当清偿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通常基于对公司实力的信赖与其进展交易,其期待利益是全部债权的实现,但由于局部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使公司债权人的这种期待利益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十分有必要明确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当的责任。
那么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当承当何种责任呢?
笔者认为应当承当补充清偿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当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我国?
合同法?
第73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是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那么为次债务人。
在公司欠缺清偿能力时,假设公司怠于向瑕疵出资股东主资本充实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及瑕疵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出资缺乏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围承当补充清偿责任。
2021年1月27日公布的?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承当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结语
以上是本人就股东出资瑕疵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并结合学习理解?
公司法?
的一些看法。
虽然?
公司法?
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双重保护,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防程序的视觉贯穿了公司运营的全过程,包括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幅度地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金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强化了公司的资本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股东代位诉讼以及事后救济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实立等。
这些对于规股东出资,防股东出资瑕疵等实际问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
公司法?
中对整个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机制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缺乏,应当考虑以保持各方利益平衡,维护社会法律关系稳定,优先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表达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原那么,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仍需使之不断地趋于完善,这对公司的存在和开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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