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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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文件
中电投安生〔2003〕242号
关于印发《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及各发电厂:
为加强火电厂锅炉的检修和运行工作,保证设备治理质量,防止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爆漏,减少锅炉非计划停运,提高机组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集团公司制定了《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反应。
各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的实施细则,把防止锅炉“四管”爆漏工作做得更加扎
实、有效,确保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以下简称锅炉“四管”)爆漏,减少锅炉非计划停运,提高机组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止和减少锅炉“四管”爆漏,要从设计原理、结构型式、材料选择、运行调整、检查维护、更新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重点突出、周密实施。
第三条改变锅炉“四管”爆漏居高不下的状况,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科学地掌握“四管”状况,分析“四管”爆漏的原因,总结“四管”爆漏的规律,根据检查、检验及受热面寿命评估情况,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实施改造方案。
第四条建立健全责任制,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提高检修、运行的管理水平,消除先天性、后发性缺陷,减少锅炉“四管”爆漏的次数。
第五条防止锅炉“四管”爆漏工作必须强化各项技术监督特别是金属监督和化学监督工作,做好各专业之间的综合协调管理,确保治理效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发电厂(公司)和检修公司。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公司)要在管理、技术和资金上给予电厂大力支持,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降低锅炉“四管”爆漏的次数。
各电厂应成立防止锅炉“四管”爆漏领导和工作小组,并针对本厂具体情况制订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八条建立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一级(班组):
做到人人有责任区,从宏观检查到探伤检查,从尺寸测量到金属检验,做到全过程、全方位检查,金属试验室应负责把关;
二级(分厂或车间):
组织制定对班组考核管理办法,并确定专责人,严格进行工作监督检查验收,以确保每一步工作质量;
三级(生技部):
负责制定“四管”爆漏防治办法和各项措施,并依据考核办法,严格管理,确保责任、措施的落实,包括对金属试验室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各电厂要按炉号、受热面名称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受热面每次爆漏的部位、产生的原因、抢修的方案、防范的措施等,并每年进行归类存档,为防止“四管”爆漏提供完整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提倡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对出现较多过热、磨损、焊口缺陷和应力裂纹等爆漏的问题进行技术攻关。
第十一条加大锅炉“四管”治理力度,特别是对先天不足的受热面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设备隐患。
锅炉受热面的重大改造要制订可行性方案,组织专家予以评审,并报请集团公司或分公司(二级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树立系统工程观念,加强对锅炉受热面的全过程管理,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十三条在新机组选型和招标时,特别要注意受热面管子的选材和壁厚,在机组安装前和工程施工中,一定要按“锅炉施工及验收规范”把住材质、焊接和检验质量关。
第十四条每年一月底前,各厂应将上一年锅炉“四管”防磨防爆工作总结及本年大修机组的防止“四管”爆漏技改项目和措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报给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第三章检修管理
第十五条受热面的检修要严格遵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1998)和《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各厂根据锅炉情况,编制“四管”大修、小修标准检查卡,明确检查部位、尺寸规格、缺陷种类、更换标准。
利用停炉机会,按标准检查卡的要求,组织对锅炉受热面(包括联箱及其附件)进行全面检查,查清缺陷和设备隐患,认真地进行检修治理,要特别控制薄弱环节,全面提高受热面防磨防爆质量。
第十七条应根据运行分析、停炉和小修的检查、检验以及割管等情况制定大修改造的计划。
要在机组大修前的小修中,对”四管”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记录,并根据检查情况制订出完善的锅炉“四管”治理方案。
大修时,首先对锅炉各受热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检验。
第十八条检查重点部位
存在相互接触和磨擦易产生机械局部磨损的部位,处在烟气流速和飞灰浓度高的部位;
水冷壁燃烧器喷口、看火孔和人孔门等弯管部位,穿墙管及易漏风产生冲刷磨损部位,冷灰斗、斜坡墙、炉膛四角和抽炉烟口以及蒸汽吹灰器对受热面吹扫的部位;
水冷壁管与烟、风道滑动面联结部位,补焊过的管子和膜式受热面不规范鳍片,联箱管座焊口;
膨胀不畅易拉裂的应力集中部位,承受荷重部件的承力焊口,变形严重的受热面管排;
运行时间较长和经常有超温记录部位,高温过热器、再热器外三圈管子迎火面;
化学和金属监督要求抽样检查部位,易结垢和易腐蚀的受热面管子。
第十九条检查结果与上次记录进行比较,发现锅炉受热面磨损、结垢、腐蚀、过热等情况时须详细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确定检修工作量,并组织彻底检修治理,同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过热器和再热器受热面可采用锅炉管寿命评估系统进行检验,从管外部测量出管内氧化皮厚度,确定管子寿命,决定是否换管。
水冷壁受热面可采用超声波测厚仪(也可采用水冷壁快速扫查仪),从外部测量管子腐蚀减薄情况,以便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锅炉受热面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有计划地更换和处理:
管壁厚度减薄≥30%;
管径胀粗≥2.5%(合金钢),≥3.5%(碳钢);
腐蚀点深度≥30%(管壁厚度);
石墨化≥四级(或蠕变孔洞≥3级);
管子裂纹、重皮;
高温过热表面氧化皮超过0.6mm,具有较深的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5个晶粒);
常温机械性能低,运行一个小修间隔后的残余计算壁厚已不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
第二十二条锅炉受热面管排排列整齐,省煤器节距变化<15%(设计值)。
必要时,可利用间隔件来保证节距,用梳齿型间隔件来控制对管子的机械磨损,间隔件在每个大修期要进行移位,防止发生烟灰局部磨损造成的管子漏泄。
第二十三条锅炉省煤器管排上部三排管壁普遍磨损约25%可倒排、补焊或换管,因漏泄堵管的数量>5%(指该受热面总管数)应修复。
第二十四条锅炉检修中应加强烟风道、人孔等处的漏风治理工作,严防因为漏风造成局部涡流,灰尘含量集中造成局部磨损。
对锅炉一次风挡板和二次风门进行检查,使其开关灵活,位置正确。
大修应对燃烧器进行校核,确保角度正确,防止火焰偏斜造成局部超温结焦。
第二十五条在锅炉大修期间要对受热面悬吊管的支撑板与管子焊接部位、联箱吊架耳板、联箱孔桥、小管座、过热器蒸汽取样器和喷水减温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煤器检修特别是临检中,必须在处理完漏泄点后,完成以下工作:
拉弯的管排要整排后放回原位置,有间隔件要将间隔件恢复。
严防出现烟气走廊或出排造成局部管磨损;
由于省煤器漏泄造成堵塞的预热器必须疏通,严防由于烟气偏流造成单侧对流受热面严重磨损;
省煤器检修后,应该彻底清除其杂物,严防造成烟气偏斜或局部涡流磨损。
第二十七条采取阻而不堵的措施,消除受热面管束与炉墙之间的烟气走廊,防止局部磨损发生。
磨损严重的部位可采用双重防磨,例如:
喷涂后再加防磨瓦,更换耐磨管材后再加防磨涂层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锅炉炉膛四角水冷壁角部密封,为2根管的可改造成4根管或6根管角部结构分散其应力,也可在管壁厚度、管子材质上加大力度,防止热膨胀不均造成角部水冷壁管出现环形裂纹和应力裂纹。
第二十九条为解决锅炉受热面磨损问题,可改进结构设计,例如:
采用膜式省煤器、肋片或螺旋式省煤器。
重点部位应加防磨、均流、阻流、导流装置。
特别是循环流化床锅炉,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
选用防磨管材、厚壁管、防磨涂层、防磨焊层等措施。
第三十条针对受热面过热的问题一方面从管排结构上、管子材质上着手,例如:
高温区过热器、再热器外管圈采用T91、TP304H、TP347H等能耐较高温度的管材,保持过热器、再热器管子在耐热度上有一定安全裕度;另一方面应在消除热力偏差方面下力,例如:
改进燃烧器,减小炉膛出口烟气余旋形成的热偏差和调整好风粉比等。
第三十一条凡再热器联箱上未设对空排汽阀的,均应增设对空排汽阀,并于大修停机中采取汽机抽真空的方法,尽可能减少停炉后再热器积水。
必要时大修停炉后应采取割管检查的方法,以确认再热器的积水情况,严防大修过程中再热器积水腐蚀管壁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二条锅炉大修后必须进行过热器和再热器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锅炉每两个大修期做一次超压试验。
若更换新管数量超过该种受热面数量的10%时应进行超压试验。
超压试验按照规程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在基建过程中,生产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打水压时采取防腐措施:
对于有奥氏体钢材的过热器、再热器,应采用氯离子<1.0毫克/升的除盐水,每升加入联胺200-300毫克,并将氨水PH值调整到9.5—10.5。
第三十四条管排制做原则上应由专业厂家进行,必要时厂内制做管排,应由生产厂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制造和焊接工艺评定,并在厂生技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需外委制造管排时,要报上级生技部门同意,并对厂家提出技术要求和派出专人到厂家监造。
第三十六条对外包检修工程,应在签定合同的技术条款中明确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的要求,大、小修应有质保期。
第四章焊接与材质管理
第三十七条锅炉钢管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标准,进口锅炉钢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各项元素成分、性能指标满足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锅炉钢管和焊条入厂必须具有材料质保书、合格证,符合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于质保书数据不全的焊条,不允许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类管子在入厂时应做宏观检查、通球试验和100%涡流无损检验,发现裂纹、撞伤、压扁、重皮、砂眼划痕严重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管子不得入厂。
第四十条建立严格的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对于不同规格、钢号、标准的管子应分类堆放,并要求对于大批量、不同厂家的管子也应分别堆放。
第四十一条凡合金钢管在使用前必须采用100%光谱分析,验证其钢号,并做出标志。
锅炉钢管采用代用钢材须经厂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记录存档。
第四十二条锅炉受热面的焊接,必须由具有焊接合格证书的焊工来完成。
焊工技能考核按照规程执行,一般应每两年重新进行一次考核,连续工作的焊工,其质量一直稳定(透视一次合格率在95%以上;水压试验焊口没有漏泄等),可不进行重新考核,但必须进行免试签证。
第四十三条加强焊工管理与培训,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焊工焊接质量,对于锅炉钢管的手工焊对接焊缝,应100%氩弧焊或氩弧打底。
第四十四条锅炉受热面管子的焊口应进行100%无损检验,并做好记录,谁焊接、谁检验都要做到有据可查,责任清晰。
第四十五条锅炉受热面管子的焊口在无损检验前,应制定防止透照时接头部位形成“死区”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临检处理“四管”漏泄时没有采用无损检验的焊口,应利用大小修机会重新补检,或者更换该焊口管段。
第四十七条更换管排时,应避免采用火焊切割管子。
必要时,采用火焊切割管子应制定防止残渣落入管座和联箱的技术措施。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锅炉启动、停炉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和规定操作,严格执行启、停曲线,严禁锅炉快速升降负荷和超负荷运行,以减少应力集中引起的疲劳断裂泄漏。
第四十九条锅炉启、停和运行过程中,应对锅炉膨胀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异常,需及时分析找出原因,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锅炉各部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燃烧调整,防止发生火焰偏斜、贴壁、冲刷受热面等不良情况。
合理控制风量,避免风量过大或缺氧燃烧,投、停燃烧器应注意分布对称性,以尽量减少热力偏差,防止受热面超温。
第五十一条加强过热器、再热器运行中蒸汽温度和管壁温度的监测,汽温调解应分级控制,严格执行运行规程。
实事求是地记录并累计超温时间,同时要认真分析超温原因,并制定在运行中解决超温问题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对于不用高、低压旁路的锅炉启停,要严格监视炉膛烟温探针温度,控制油枪投用支数,防止再热器过热干烧超温。
第五十三条维护和使用好锅炉灭火保护,煤质不好和燃烧不稳,要认真做好燃烧调整,必要时投入油枪稳燃,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定期开展制粉系统和锅炉漏风试验,加强巡检,及时发现和堵塞漏风,保证制粉系统和锅炉漏风值在设计值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加强燃料管理,燃用的煤种应尽量接近锅炉的设计值。
锅炉调换煤种、运行异常以及大修后,应进行全面的燃烧调整试验,以便发现并消除运行和设备缺陷,寻求最佳的运行方式和运行工况。
第五十六条防止锅炉炉底漏风和一次风速过大,使燃烧推迟火焰中心上移,造成炉膛出口温度升高,受热面管壁温度过热。
第五十七条做好安全门定期校验工作,在水压试验和运行中严禁超压。
发生超压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降压,并做好记录,超压后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制定吹灰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合理的吹灰程序、参数和吹灰周期,避免发生由于操作不当或吹灰设备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受热面吹损。
第五十九条严格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做到及时发现炉内结焦,及时清除掉焦块,防止形成大焦块掉落砸坏冷灰斗水冷壁管。
第六十条加强汽水品质监督,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汽水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
按照凝结水、锅炉给水、蒸汽等品质指标,做好定期、连续排污和炉内加药以及水质清洗工作。
不合格水质不入炉,不合格蒸汽不启机,防止受热面结垢或腐蚀。
第六十一条长期停、备用的锅炉设备,必须按《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进行防腐保护,各厂应制定相应的各项防腐措施。
第六章锅炉“四管”爆漏的考核
第六十二条根据机组运行情况和全国同类机组指标情况,对各厂各类机组进行锅炉“四管”爆漏次数的指标核定。
每年按照核定的指标进行锅炉“四管”爆漏的考核。
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二级公司)同时进行考核。
每年元月一日算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每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表彰、批评和奖罚。
第六十四条新投产机组第一次大修后参加考核,统计锅炉“四管”爆漏次数时,不论何种原因,也不管爆漏是否造成事故(如转备用、低谷备用消缺、临检、计划检修等),只要发生“四管”爆漏需停炉处理的均计算为一次“四管”爆漏。
第六十五条按机组不同进行核定指标,每年每厂每超一次“四管”爆漏,罚1万元;每年每厂每减少一次,奖励2万元。
每年每厂每超两次“四管”爆漏,罚3万元;每年每厂每减少两次,奖励5万元;每年每厂每超三次及以上“四管”爆漏,罚5万元;每年每厂每减少三次及以上,奖励7万元。
年终进行排名,前三名重奖,后三名重罚,每年评出一名新星奖——进步幅度最大的电厂。
第六十六条每台机组锅炉”四管”爆漏考核次数规定如下:
50MW及以下的锅炉1次/年台;
100MW(包括125-135MW)的锅炉1.5次/年台;
200MW、300MW(包括350MW)2次/年;
600MW的锅炉2.5次/年台;
循环流化床锅炉3次/年台;
母管制系统按锅炉“四管”爆漏造成停炉的次数记算;
进口机组的考核按相应同类机组每年每台减少0.5次。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要如实向集团公司、分公司和二级公司上报情况,如发现有瞒报、不报的,集团公司将直接对该厂的生产领导进行考核。
第六十八条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应及时召开防止锅炉“四管”爆漏的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
交流先进经验,推广好的方法、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新的管理模式。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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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锅炉管理规定通知
中电投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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