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子庆教授主编《中国古代史》批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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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子庆教授主编《中国古代史》批评
詹子庆教授主编《中国古代史》批评
——大学历史教材批评之一
作者:
王先胜
摘要:
詹子庆教授主编《中国古代史》(第二版)第一章《中国的原始社会》不到2万字,但存在和反映的的问题很明显:
①教材结构、体例及相关内容的组织有欠科学、合理;②机械套用“母系父系”社会进程理论,有移花接木、隔靴搔痒之嫌;③考古学知识、常识欠缺,对考古发掘材料了解、利用较少;④论述问题牵强附会明显,大多没有说服力或说服力不够;⑤观点与材料常成割裂状态,拼凑痕迹明显;⑥常把考古材料作“浆糊”使用,甚至当作“面团”任意揉搓;⑦表达观点和材料运用都极不严谨,自相矛盾较多;⑧文章没有章法,行文时有莫名其妙之处,也有语法、标点、逻辑等低级错误。
该教材主要用于“培训中学历史教师”,使用已长达二十余年,影响深广。
由于其编写极不严谨、科学(仅指第一章),所以它难以担当或自期作为培训合格的中学历史教师之教材。
该教材存在的问题延宕至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学术现状堪忧、大学历史教材堪忧、大学教育堪忧。
关键词:
詹子庆中国古代史原始社会历史教材批评学术大学教育
詹子庆先生主编《中国古代史》(第二版)[1]是在1986年初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供“高等师范本科、专科、教育学院、卫星电视、自学考试、电大和函授”教学使用。
该书“侧重用于培训中学历史教师,尽量与现行中学教材衔接”,其修订原则是:
“
(一)尽量吸取新的教学成果,适当补充社会生活和文化史方面的内容。
(二)参照国家教委师范司于1990年和1991年修订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新版教材《中国历史》的内容相衔接。
(三)增强可读性,删繁就简,避免过多地出现引文,力求做到剪裁适当,便于自学。
(四)订正原教材中的一些疏漏和错误。
”因此,该修订本教材“绝大部分章节是重新编写的”(以上均引自该教材《前言》)。
编者在《前言》中说本教材“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笔者仅读了该教材第一编《原始社会》,觉得缺点和问题明显很多。
以下仅就《原始社会》部分提出一些批评,供编者再修订时参考。
行文中该教材以《詹史》简称之,凡引文出自该书者仅标注页码(或不标注),不再另行作注。
由于各种问题往往互相混杂、互相牵连,不可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所以笔者就按原章节从头至尾分三节(第一编只有第一章《中国的原始社会》,共分三节。
本文将该教材《前言》和第一章《学习提示》中的问题并入第一节)一一说来。
一、《中国历史的开端》部分
教材的《前言》说中国古代史“包括上自约一百七八十万年前中国猿人结成的我国第一个社会团体,下迄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前的清朝历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个社会形态。
其间除了原始社会100多万年的漫长岁月外,进入阶级社会后也约有5000年”。
这段话有两个问题可商:
其一,所谓历史实质上是“人”的历史,所以中国古代史应始自中国境内的第一个猿人或中国人的第一个猿人祖先,而不是猿人结成的第一个“社会团体”(同时猿人结成的第一个“社会团体”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它是指两个同性或者异性猿人?
或者包括他们的子女或者指更多的生存在一起的人群?
考古发掘和人类学研究只能提供年代最早的那个“猿人”,而不可能解决与确定年代最早的那个具体的猿人“社会团体”)。
其二,所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社会形态,显然采用的是传统观念和说法,而这种传统视夏、商、周为奴隶社会,夏以前为原始社会,原始社会不是阶级社会,所以说“进入阶级社会后也约有5000年”来得突然也无据。
按考古学年代,新石器时期龙山时代距今5000~4000年,这个时代与夏、商、周的区别显然大于其与新石器晚期仰韶时代(距今7000~5000年)乃至整个新石器时代的区别,所以将龙山时代并入夏商周一块不如并入新石器时代一块更合适;传统认识说炎黄距今5000年,这也是没有可靠依据的[2]。
所以无论从考古学或是传说历史角度,目前都没有理据说中国古代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有5000年。
教材第一章的《学习提示》说“迄今所知,我国的原始社会约有一百七八十万年历史。
中国原始社会的历史是中国古代史的起点”。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上已说明,中国古代史的起点应该是中国境内的第一个猿人或中国人的第一个猿人祖先(按教材说法是猿人结成的第一个“社会团体”,起点也大致相同)。
中国古代史总共才一百七八十万年,其中一百多万年都是原始社会,只有几千年(相对于100多万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才不属于原始社会,怎么能说长达100多万年的原始社会仅仅是“中国古代史的起点”呢?
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学习提示》中这种说法与教材《前言》说中国古代史“除了原始社会100多万年的漫长岁月外,进入阶级社会后也约有5000年”也是互相矛盾的。
教材第一节《中国历史的开端》第一小节《中国猿人的活动遗存》第1小段说:
“1975~1980年在云南禄丰石灰坝发现了一个距今约800万年的古猿头盖骨和下颌骨等化石。
他们已能两足直立行走,使用天然的木棒和石块来获取食物和自身防卫,实行杂乱性交关系,过着群居生活。
他们的活动揭开了我们祖先的历史序幕”(4页)。
这段话有两个问题可商:
其一,根据一个古猿的化石就说“他们”,而且说其“实行杂乱性交关系,过着群居生活”,显然是一个笑话。
如果这个推论和推论方式出自学生之手,负责任的老师一定会批评为“错误、荒谬、滑稽”。
其二,“揭开……历史序幕”即开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序幕”为:
比喻重大事件的开端。
其例句是:
卢沟桥事变拉开了全面抗战的序幕),则与《前言》和《学习提示》中说中国古代史始于一百七八十万年前不相容。
《中国猿人的活动遗存》第2小段说:
“我们的祖先进化到猿人(直立人)阶段,他们的足迹北达辽南,南到云南,黄河、长江流域更是他们活动的地区。
”然后“根据现有资料”,列举了距今170万年的云南元谋人、距今180万年的山西西候度猿人,距今80万年的陕西蓝田人、距今60万年的(陕西)陈家窝猿人、距今70~20万年的北京周口店猿人、距今17~15万年的安徽和县人、距今20万年的辽宁金牛山人、距今35万年的南京汤山人。
最后说“这些古人类化石及其文化遗存展示了我国历史开端的情景,表明我国至迟从约一百七八十万年前开始,我们祖先的足迹已遍及黄河流域、西南地区以及长江中下游,乃至东北南部的广阔地方”(4~5页)。
这明显是吹牛,而且吹得多么虚假:
仅仅云南和山西两地发现的猿人年代才距今一百七八十万年,就说“至迟”从那时开始“已遍及”云云。
我相信大多数中学生都会看出这个牛吹得太虚假。
第一节第二小节《北京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组织》在介绍了北京人的一些生产、生活情况和生存环境后说:
“有了人类就有了人类社会。
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是血缘家族。
所谓血缘家族,即同辈人的婚姻集团,同一代的兄弟姊妹互为夫妻,排斥祖辈和子孙、双亲和子女之间的婚姻,并不排斥亲生兄弟姊妹之间的夫妇关系。
北京猿人时期,由于年龄相仿的男女经常在一起劳动,有意无意地逐渐排除了不同辈份(即祖辈和子孙、双亲和子女之间)的乱婚状态,而进入血缘家族”(7页)。
这一段关于北京人“社会组织”和婚姻状况的描述是编者或某些文化人类学者的想像和虚构,是一种“空中楼阁”。
或者它最多只能是一种假设,“假设”的东西不能当作事实描述。
同一部分关于“北京人的石器”之插图第1图为尖状器、第2图为砍砸器,但说明文字恰恰将二者搞颠倒了(7页)。
我相信,小学生虽然可能不懂,但他们看到这个图和说明,可能也要产生怀疑,而教材使用至今十多年居然不改,我不知道那成千上万的大学教师和大学生是怎么教、怎么学这本书的。
第一节第三小节《早期智人(古人)时期生产技术的改革》第3小段说:
“在打制石料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人工取火的方法,即打击、钻孔和摩擦的生火技术,‘摩擦生火第一次使人支配了一种自然力,从而最终把人同动物界分开’。
燧人氏‘钻燧取火’的传说乃是这一成就的反映。
许家窑遗址的烧骨就是人工取火的证据”(8页)。
这段话的意思暗含着许家窑遗址的烧骨乃是通过对石头的打击、钻孔或摩擦生火所致,这是没有依据的(笔者也没有查到依据)。
那些“烧骨”也可能是由于保存自然火种而导致的结果。
二《母系氏族公社》部分
第二节《母系氏族公社》第一小节《晚期智人(新人)时期氏族制的确立》说:
“大概距今5万到1万年之间,我们的祖先进化到晚期智人(新人)阶段。
属于旧石器晚期文化”,又说:
“弓箭的发明是这个时期的突出成就。
山西朔县峙峪遗址出土石箭头(距今约2.8万年)。
弓箭的发明增强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狩猎时可以起到威力强、速度快、射程远的效果。
后羿射日的神话,正反映了古人对弓箭的崇拜”(9页)。
在古史传说中后羿是夏朝太康时人,距今不到4000年。
将后羿之事拿来论证距今5万至1万年间事,显得没有说服力,而且说后羿射日神话反映古人对弓箭的崇拜虽可牵强,但也勉强(“后羿射日”一般认为反映古人对大自然的反抗、夷夏斗争或历法改革)。
其第二部分《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的经济》又说:
“弓箭的发明使猎取更多动物成为可能。
早在旧石器晚期出现了石镞,新石器文化遗址出土的石镞更多了,仰韶文化遗址出土各式各样的箭头,多为骨制,或有石制”(14页)。
这些关于“弓箭”的文字非常混乱:
既然“弓箭的发明使猎取更多动物成为可能”,那么这个事已经发生在旧石器时代,怎么又用来论证新石器时代呢?
在写旧石器时代时已经说了“弓箭的发明是这个时期的突出成就”,又“增强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狩猎时可以起到威力强、速度快、射程远的效果”云云,怎么在写新石器时代时又来说“弓箭的发明使猎取更多动物成为可能”?
这其中既有重复,又有矛盾,还让人脑筋转不过弯来,于论证新石器时代“猎取更多动物”毫无补益。
第一小节后半几乎完全是关于“氏族公社”之类的论述,为了说明问题,兹引述如下:
“晚期智人时期已从血缘家族进入氏族公社阶段。
由于制造工具技术的改进和生产水平的提高,过去那种不稳定的松散的血缘家族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要求能够经常保持经济联系的比较稳定的生产集团和生活单位的出现,以便保证生产的持续和技术经验的继承积累,这是氏族制产生的基础。
实行族外群婚是氏族产生的前提。
在血缘家族中由于实行内婚制,久而久之,成年男子间为争夺女人的冲突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活动,人类为了谋生的需要出现了许多生产上的性禁忌(如狩猎捕鱼期间排除两性关系)。
随着生产上的性禁忌或其他性禁忌起作用的时间继续延长下去,直至占去血缘家族内的全部生活时间,族内婚就完全停止了。
血缘家族成为完全的绝对的非性关系集团,只有血缘家族之间才能互相通婚,这就叫族外婚。
上述两个婚姻集团就转化为氏族。
氏族是起源于一个女祖先,以族外婚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具有特定氏族名号和共同信仰的比较固定的经济生活的社会单位。
氏族为原始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有氏族,也就有了氏族公社。
氏族制的确立必然是母系。
这首先是由于女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所决定,男子打猎捕鱼,女子采集、管理氏族内务。
男子打猎收获没有保证,而女子采集植物收获较为稳定,妇女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占有显著地位,从而成为生产的主人。
另外族外婚必然造成‘民知其母,不知其父’。
况且这种婚姻关系是不稳固的,男子临时居妻方、去过婚姻生活,并不加入女方的氏族,双方没有建立共同的经济生活,各自属于自己的族团,而留在一个氏族内的成员都是同一女祖先的后代,是各代女儿的子孙,同辈之间都是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就形成了母子或舅甥关系。
”
笔者认为,这些论述不是中国古代史,当然也不是“距今5万到1万年之间”中国晚期智人的历史,而只是编者和某些文化人类学者的臆想,或者说它只是当代人类某些土著部落的情况。
可以假设、假想中国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社会是这样的,但它只是假设和假想。
如果谁认为“距今5万到1万年之间”中国晚期智人就是这样的,我们就请他拿出证据来。
到哪里去拿证据来呢?
讲历史问题不能不要证据。
第二节第二小节《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的经济》说:
“这个阶段普遍使用磨光石器,我们把这种石器称之为新石器,考古学把这个时代称之为新石器时代,有了新石器,才会发生农业……妇女在长期从事采集劳动的过程中,逐渐发现植物果实掉在地上可以发芽、生长、结果,如此住复,经过多次观察实践,最后才去进行有意识的播种试验,学会简单的农业劳动,因此农业的发明权应该属于妇女。
我国古代有神农氏发明农业的传说”(12页)。
这段话有些句子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总让人感到别扭、莫名其妙。
其一,“有了新石器,才会发生农业”。
农业的发生的确与新石器相伴,但新石器是农业发生的必要条件吗?
我看未必。
中国最典型的水稻种植发现地河姆渡遗址,其早期水稻遗存非常可观(大面积堆积,厚者超过1米),但“尤其在早期,骨器数量远远超过石、木、陶质各种工具的总和”,而且早期“石器种类少,一般磨制不精,斧、锛较厚硕,主要石器工具中未见穿孔者”[3]189。
河姆渡的水稻种植显然与新石器没有多少关系,更别说其发生了。
其二,“学会了简单的农业劳动”。
与此相关的文字是论述农业发生的过程、原因,按理应该是说“掌握了初步的农业种植技术”之类,但是冒出一个“简单的农业劳动”。
“劳动”与农业的发生可没有必然联系和内在联系。
而且在新石器时代农业发生初期,对于原始人来说,农业生产会是简单的吗?
是一种“简单”劳动吗?
我看没有几个农史学家或史前学家会同意这种说法。
其三,“我国古代有神农氏发明农业的传说”。
这话前面一大段文字都是论述农业的发明应归功于妇女,但是结尾突然冒出这么一句,让人觉得“神农氏”就是一位妇女,这可真是别扭!
从来没有人说“神农氏”是一位妇女,而编者也没有申论。
教材中类似我们这里说的情况还不少,这里只是举出几个例子。
第二小节写到原始耕作方法时说:
“男子披荆斩棘,先用石斧砍伐树木,接着用火焚烧,妇女们用石铲等稍加平整土地后就用尖木棒刺土点穴播种,庄稼成熟后用石刀、陶刀收割谷穗”(13页)。
这段话描述了原始人劳动、生产的一派繁忙、火热场面,作为小说、影视剧文字未尝不可,但作为大学历史教材,就让人纳闷:
原始人用石斧砍倒一些树木得多长时间?
用火焚烧一片树木得多长时间?
焚烧之后再平地下种得等多长时间?
居然把这些东西写成一派热闹、繁忙的景象!
第二小节又说:
“其次,家畜饲养业在狩猎经济基础上产生。
弓箭的发明使猎取更多动物成为可能。
早在旧石器晚期出现了石镞,新石器文化遗址出土的石镞更多了,仰韶文化出土各式各样的箭头,多为骨制,或有石制。
狩猎经济的发展使动物有了剩余,为家畜饲养创造了条件。
最早驯养的有狗、猪,还有少量的羊、牛、鸡。
河姆渡遗址出土有水牛骨头化石。
渔猎经济仍占相当重要的地位。
射击、投掷、追赶围捕、火攻、陷阱等都是经常使用的方法,仰韶文化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甚多,有野鹿、獐、狸等。
半坡遗址发现许多网坠、鱼钩、鱼叉等,反映半坡人仍把捕鱼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15页)。
这段话有如下问题:
其一:
“其次”这个说法来历不明。
整个第二小节都没有“首先”,也没有哪里暗示是“首先”,而且找也找不出哪里是“首先”:
按理,这个“其次”之前的“首先”应该是指前面关于原始农业的叙述,但是第二小节在介绍新石器文化概况之后,第4小段开始说“这个阶段普遍使用磨光石器……有了新石器,才会发生农业……”讲的是新石器与农业发生的关系,第5小段开始说“目前发现的考古资料反映我国的农业已具有一定的发展程度……”(13页)讲的是原始农业发展已有一定程度。
若说后者为“首先”,但“首先”实质上已开始于前者;若说前者为“首先”,但前者“首先”讲的是新石器及其与原始农业发生的关系。
故二者均不是与“其次”并列的“首先”。
其二,“弓箭的发明使猎取更多动物成为可能”,其与第一小节《晚期智人(新人)时期氏族制的确立》相关内容存在的问题,前已述及,不再重复。
其三,“早在旧石器晚期出现了石镞,新石器文化遗址出土的石镞更多了”。
前者“旧石器晚期”是时间概念,后者“新石器文化遗址”是地域概念,二者配应不当,而且“新石器文化遗址”意思含混:
若泛指新石器文化,指所有遗址,就不需要“遗址”;若指某一处或某些遗址,又缺少这种语言成分。
其四,“仰韶文化遗址出土各式各样的箭头”,其中“仰韶文化遗址”意思含混:
若泛指仰韶文化所有遗址,则不需“遗址”二字;若专指某一处或某些仰韶文化遗址,文中又缺少这种语言成分;当然它不会仅指河南渑池仰韶遗址(但它在读者中是可能产生这种误会的)。
其五,“弓箭的发明使猎狩更多动物成为可能。
早在旧石器晚期出现了石镞,新石器文化遗址出土的石镞更多了……狩猎经济的发展使动物有了剩余……射击、追赶围捕、火攻、陷阱等是经常使用的狩猎方法”等,这些叙述混乱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拼凑痕迹明显。
其六,“狩猎经济的发展使动物有了剩余,为家畜饲养创造了条件”。
这个说法可商:
家畜饲养是紧随原始农业的发生而出现的,大体在新石器时代初,而据考古发现和研究,“新、旧石器过渡阶段,正是大量野生动物走向灭绝的时候,而且人类逐渐放弃游猎生活,开始向定居农耕方向转变[4];近年美国学者研究也认为史前漫游于非洲、美洲和欧亚大陆的各种大象、猛犸象灭绝于距今一万年前,为原始人猎食所致[5]。
所以家畜饲养的出现更可能是因为野生动物减少,原始人因生计压迫所致,而主要原因不是动物有“剩余”。
家畜饲养发生的年代不是动物有“剩余”的年代。
其七,说“半坡人仍把捕鱼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与考古发掘和研究相悖。
半坡遗址发掘主持人石兴邦先生认为,半坡的“生产以农业为主”,“渔猎经济仍占重要地位”[3]34;著名史前学家许顺湛先生研究认为“半坡居民的经济生活是以农业为主”,“除农作物外,半坡居民还从事一定的渔猎活动”[6]73-74。
第二小节末段说“江西万年仙人洞遗址出土的陶器,距今约8000多年,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陶器”,这与基本史实不相合。
万年仙人洞出土陶器的年代距今万年左右,准确一点是距今1.4~0.9万年[7]。
《詹史》第二版出于1997年7月,在此之前,江苏粟水县神仙洞出土陶片(1977年)距今11200±1000年,黑龙江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出土陶片(1970年代)距今10000年左右[8],桂林甑皮岩出土陶片(1973~1975年)距今10370年左右[7],湖南道县玉蟾岩出土陶器(1993~1995年)距今1.481~1.232万年[9]。
又说“仰韶遗址的陶器种类很多,其中绝大部分为生活用具。
饮食器有碗、钵、盆、杯、盂等;水器有小口直腹尖底瓶……(14页)。
这一段写新石器时代陶器,仅举仰韶遗址,并不典型,而说小口尖底瓶为水器则是沿袭了考古界的一种不当认识和理解[10]。
该段说陶器先说万年仙人洞,再说仰韶遗址,后面列举各种各样的陶器,又写彩陶、陶器制法、陶窑等,其意思表达含混不清:
到底一直都说的是仰韶遗址呢?
还是概言新石器时代(编者眼中的“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
按理应是后者,但是没有表达清楚。
第二节第三小节《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的村落结构》总计约1500字,其中半数以上都是说的母系、氏族、血缘、对偶婚等等现当代地球上原始部落的情形,而非“村落结构”,基本上离题万里(其中的一点联系也甚为牵强附会,证据甚少)。
兹将其中主要的三段文字引述如下:
“在氏族公社繁荣阶段,氏族制度得到充分发展。
因为实行族外婚,两个以上的氏族互为通婚集团,于是几个互为通婚的氏族组成部落。
以后由于氏族人口的增长,原先的氏族不便于生活和活动,就一分为二,变成两个氏族,这样原先的氏族也就变成了胞族,若干胞族再组成部落。
后来由于耜耕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过去必须靠氏族的力量来组织生产,而现在较小的集团也可以进行生产活动。
加上人口增殖,氏族内部按血缘亲疏而出现支系,到母系氏族公社晚期,母系氏族内部又分解为若干女儿氏族逐渐形成母系大家族。
每个大家族是以一个共同的女祖先为中心,包括四至五代的母系近亲,一般有几十人,多则超过百人。
这样就形成了母系大家族—氏族公社—部落,直到后来发展成部落联盟。
氏族公社的结构,可以从这个阶段的村落遗址和墓葬得到反映……
“从居住遗址反映来看,当时的婚姻形态已由族外婚发展为对偶家庭。
婚姻的禁忌逐渐增加,通婚的范围不断缩小,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配偶关系,这叫对偶婚。
但这种对偶家庭还很不稳定,不能构成独立的家庭经济,男子夜晚到女方氏族来过婚姻生活,白天仍回到自己的氏族中劳动,子女象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半坡、姜寨遗址的小房子都是对偶家庭的住地。
不过,对偶婚毕竟是一个进步,是以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众多的公共墓地反映当时的人们不仅生前住在一起,而且死后仍不分离,以母系血缘为纽带把每个氏族成员牢固地拴在一起。
当时墓葬流行单人葬,且多男女分区葬,还有一种迁徙合葬墓,即以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葬,其他男女老少则是迁来的,人数不等,少则二三人,多则数十人。
这个时期绝对没有一对成年男女或父子合葬。
从葬式来看,当时仍处于以共同的女祖先为中心,母子代代相因的母系氏族阶段,婚姻形态从族外婚向对偶家庭过渡,没有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14~16页)。
上述这些离题太远、不谈新石器时代“村落结构”的文字还有一些问题:
其一,前面说“几个互为通婚的氏族组成部落”,又说一个氏族分裂为两个氏族即胞族、“若干胞族再组成部落”,后面又说母系氏族分为若干女儿氏族形成母系大家族,然后形成“母系大家族—氏族公社—部落”,似乎是三种部落形成方式,但是这些内容又是用“以后”、“后来”、“加上”、“这样就”等一系列词语连在一块的,表明它们是一个连续发展过程,这就让人糊涂得不得了:
难道“部落”反复形成反复消逝?
“部落”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那段话到底是一些并列关系或是一个连续发展进程?
其二,所谓“到母系氏族公社晚期,母系氏族又分解为若干女儿氏族逐渐形成母系大家族”,再是“就形成了母系大家族—氏族公社—部落”,说明“氏族公社”形成于“母系氏族公社晚期”。
这个说法怎么讲通,我想只有编者才有办法了。
当然这些内容也根本不是其小节标题所示“母系氏族公社繁荣时期的村落结构”。
其三,说“这个时期绝对没有一对成年男女合葬或父子合葬……没有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不符合实际的。
仅以仰韶文化为例,其早期(距今7000~6000年)即有一对成年男女合葬的如姜寨二期的M215、M293、M327等,也有“父子”合葬的如姜寨M95,也有一对成年男女和小孩合葬的如元君庙M425等,有学者还据此认为应视其为“一夫一妻制开始出现、父系氏族开始萌芽”[11]。
至于仰韶中期,有考古学者认为“各地双间式房屋的出现和推广,正是为适应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需要而产生的”,仰韶晚期(距今5500~5000年)“夫妻合葬的现象已经普及,如青台的M25,西山的M85、M86及M97,庙子沟的M4等均为夫妻合葬,这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反映”[12]。
其四,说迁徙合葬墓“以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葬,其他男女老少则是迁来的……从葬式来看,当时仍处于以共同的女祖先为中心”,这不仅是以偏概全,而且也有常识性错误。
以仰韶文化史家墓地为例:
这是一处典型的迁徙合葬墓。
该墓地共发现43座墓坑,仅M41、M35、M40三座为单人一次葬,其余为迁徙合葬墓。
在三个单人一次葬中,M41位居最北中央,墓坑非常宽大(比同墓地有些葬二、三十人的墓坑还大),其死者为一中年男性,而M35很小葬一幼童,M40仅有M41的1/3大,葬一中年女性且为M7、M8所叠压,其位置在墓地东北角底层[13]。
显然,M40所葬女性并非尊贵的“女祖先”。
据研究,多人二次葬中夹杂的一次葬,一般是年代晚的,即有某一个或几个新近死亡的人口,便乘机将他(她)们与迁葬尸骨合葬或因他(她)们而进行了一次迁徙合葬,这种在一个墓地中年代最晚的人口怎么是氏族的“女祖先”呢?
其五,说当时墓葬“多男女分区葬”不符合事实,汪宁先生早已指出[14],这里不再赘言。
第三小节第2小段说:
“聚族而居是氏族公社的特点。
这个时期的村落遗址相当密集。
如西安附近沣河中游一段长约20公里的河岸上,两岸遥望相对,共建立了10多处村落。
邻近半坡的浐河和灞河流域,经调查发现了近30处仰韶文化遗址”。
这段话至少有两个问题:
其一,“这个时期”虽然教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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