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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
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
篇一:
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
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
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
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
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
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
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第二,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
一是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
二是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三是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
第三,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
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分别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便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第四,优化裁判文书体例结构。
审判实践中,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事实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内容重复,证据列举、质证和认证过程表述篇幅过长。
这次修订采取了如下优化措施:
一是明确事实查明部分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可重点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关键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二是明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简要交待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重点写明法院认证过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规定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
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过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方便组织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
当然,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以不列争议焦点。
三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的具体要求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对1992年及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部分还是新增样式。
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诉讼文书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
2016年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万件,执行案件万件,合计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几乎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办理的。
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出发,区分审
级特点,推进繁简分流,满足当事人需求,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
(二)要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
自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来,截止2016年6月底,上网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万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万个,执行裁判文书万个,合计万个,占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总数万个的%。
一些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传播热点,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
但是,也有一些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质量有瑕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
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为裁判文书公开打好基础。
(三)要认真学习领会。
该制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全国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遵守。
按照该制作规范要求,为确保裁判文书唯一性,防止伪造、变造,各级法院要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做法。
(四)要从审判实际出发,在适用文书样式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既要求统一、规范,又给予了办案法官一定的自由制作空间。
在严格遵循基本体例结构和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结合不同审级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
比如,争议焦点放在裁判文书的具体位置,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和说明,而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根据审委会要求,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允许各级法院进行探索。
(五)要认真做好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两个文件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并于8月1日实施。
全国法院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级法院可利用多种形式自行组织学习、开展业务培训,也可以委托法官学院进行分批轮训。
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文书样式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信息部门要积极推动诉讼文书样式电子模板化,争取尽快上网,切实方便法院、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检索、下载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
法〔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
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等执行。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
?
(写明字号)合伙人”。
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
准。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
国籍应当用全称。
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
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
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
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
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
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
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
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
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
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
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
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
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
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
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
篇二: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
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
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
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
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
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
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
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
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
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
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
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
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
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
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
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
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
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
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
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
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
(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
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
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
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
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
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里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
按照婚姻法解释,[3]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
这种案件本质上是同居财产的析产以及小孩的抚育所产生的纠纷,新就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案由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案由问题最多最复杂的是。
在案件审理中经常把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混淆了。
劳动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广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概念相近似.劳务关系是一个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除去由劳动法调整的这一块,剩下的部分就被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劳动关系所充斥,再剩下的则可称之为劳务关系。
但这些关系的界限都不是很清晰。
怎么去区分它们?
笔者认为.一是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
二是认定雇佣关系要紧紧把握几个特征即基于主体的不平等所形成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被管理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报酬与工资的支付相对比较固定,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也相对比较稳定:
三是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参加的劳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前者所完成的劳动具有较高的技术成分,后者的技术含量则较低。
(三)民事案由适用原则使用不当
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应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加纠纷构成,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新将案由分成四级,一级案由由十部分组成,二级案由有三十类,三级案由有三百多种,三级以下有一些四级案由。
案由的确定首先要明确界定法律关系.再由低到高逐级适用,即最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的再适用第三级案由,依此类推;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确定两个案由;法律关系竞合时依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来确定。
(四)习惯性思维定势影响严重
2008年2月颁布的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旧的案由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变,但由于思维惯性的作用,在确定案由时仍然经常适用旧的案由名称。
例如,现还经常看到把案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情况。
其实。
这一旧的案由,已经细化成若干个案由,包括:
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该三级案由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七个四级案由;债权纠纷中二级案由下的特殊侵权纠纷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案由。
(五)裁判文书中存在案由名称不规范等其他问题
在确定案由的过程当中随意性很大,案由经常多一字少一字.甚至杜撰案由。
如有的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性为“财产分割纠纷”,把“共有纠纷”定为“按份共有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这都是不规范的。
类似这样的不规范的情形相当多。
评查中就出现了许多稀奇古怪的案由,诸如:
返还纠纷、欠款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林木损害赔偿纠纷、合伙侵权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等,不胜枚举。
另外,审判实践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时确定的案由不相符时,应在文书说理部分明确,或直接在案件由来经过中予以明确。
二、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事实表述不规范、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等
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事实没有查清,就谈不上正确地处理纠纷。
评查中发现裁判文书中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主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事实表述不规范等问题。
(一)事实要素不完整,表述不规范
主要是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或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
目前裁判文书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沿用旧的文书格式。
从评查情况来看,大约还有半数以上的文书是这种模式,这类文书基本上是平铺事实,然后简单地罗列证据,有的甚至连简单的罗列证据都没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推理、分析和判断,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
事实问题的核心就是证据,这也是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多裁判文书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
过去的裁判文书,由于平铺事实,对证据一笔带过,把最核心的问题,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处理。
这样也招来了众多的对司法裁判的质疑。
道理很简单:
事实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或是捏造出来的,它是通过证据认证分析后所再现的法律真实。
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
是通过证据来推断认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存在,但体现在裁判文书写作上,简简单单,反映不出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认证分析和事实认定的过程。
(二)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表述有误或遗漏表述
事实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
但不能过于简单。
如一个贩毒刑事案件,其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足50个字,其全文为:
“某年某月份以来,被告人某某数十次在某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吸食”,贩卖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卖给了多少人等重要犯罪事实都不很清楚。
还有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竹山坳,将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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