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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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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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矿井“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
2008年12月
新峪煤矿
目录
第一部分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矿井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矿井盲巷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矿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七部分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八部分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九部分矿井瓦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部分矿井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部分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二部分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三部分矿井测尘管理制度
第十四部分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十五部分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十六部分矿井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十七部分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八部分矿井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部分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部分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要有完整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实行分区通风,不得采用自然通风。
2、矿井开拓和采掘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通风系统要尽可能简单,杜绝不必要的巷道开掘。
3、所有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各用风地点的配风量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细则要求执行。
4、矿井不得有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等,回采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遇到无炭柱、断层、冲刷带等构造,确需重穿巷道时,可以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其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并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及瓦斯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在布置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困难时,可以采用串联通风,通风部门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其中采掘串联、掘掘串联通风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和经理批准,采采串联通风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
6、矿井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通风部门要根据测定结果,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矿井通风的技术措施。
7、通风部门要按规定每年检查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情况,并建立漏风检查记录,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风。
8、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等系统必须完善,由通风部门提出验收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9、凡入井人员都要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或通风调度;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罚款50~500元。
10、除风桥外,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包括风门、密闭、栅栏、调节风窗等)统一由通风瓦检队按标准要求制作或构筑,通风区负责检查验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将追究其责任,并罚款100~500元。
11、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机电、通风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
12、矿井要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并将反风演习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3、井下各采掘开及辅助队组不得在风门前后、采掘工作面回风口堆放材料或杂物,否则发现一次,处罚相关队组300元。
14、井下各采掘开及辅助队组不得将溜煤眼放空,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15、在巷道内存放材料或设备时,严禁人为增加风阻,材料或设备不得占用巷道断面的1/3以上;如发现材料堆放影响通风一次,处罚队组500元。
16、严禁将杂物扔在回风巷内,通风瓦检队要定期清理采区总回风巷道,以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17、队组如出现不按通风区要求正常使用通风设施的现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
第二部分矿井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通风调度员必须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基本知识,了解矿井通风系统和施工队组作业地点及人员安排,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2、通风调度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当天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没有处理完成的,必须向下一班人员交清。
3、瓦斯监测系统传感器报警时,必须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命令立即切断该区域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对于井下的各种汇报认真做好记录,按要求填写好通风调度台帐,按规定将数据汇报有关单位。
5、发现主要通风机停风或重大通风瓦斯隐患时,必须立即召集相关矿领导及“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6、安排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必须落实到具体单位,并明确负责人及解决时间。
6、对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通风调度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
7、对井下重大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有关领导,并随时掌握灾情的变化情况。
第三部分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
2、机电部门要加强机电管理,杜绝无局部通风机计划停电停风。
3、局部通风机由各开掘队组专人管理,其它任何人不准停开局部通风机,否则一经发现,除追究责任外,罚款100~200元。
4、局部通风机供电实行采掘分开,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
5、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开掘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将现场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设置栅栏,悬挂警标,并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否则,追究队长、班组长责任,并罚款100—200元。
6、对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监处都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随意停电停风的责任者,一律给予降级处分。
7、因检查、检修等原因,需停局扇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等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罚款100—500元。
8、风筒的吊挂、维护由通风瓦检队负责,各开掘面的备用风筒由施工的开掘队组临时保管,备用风筒的交接要有记录,交接后开掘队组每丢失或损坏一节,处罚队组300元。
9、各开掘工作面风筒末尾30米的临时吊挂由各开掘队组负责,确保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迎头不超过6米;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队组200~500元。
10、对于开掘工作面,任何人不得随便拆卸或剪断用于吊挂风筒的铁丝,否则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11、通风瓦检队必须保证开掘面的自动切换导风装置完好、可靠,各开掘队组的跟班电钳工必须每天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追究其责任,罚款50~200元。
12、下机电队必须对开掘面“双风机,双电源”的线路、风机、开关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自动切换;否则处罚队组100~500元。
第四部分矿井盲巷管理制度
1、通风瓦检队要定期检查井下所辖区域的盲巷情况,要建立盲巷闭前检查记录,每10天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存放于闭前检查箱内,升井后填写在检查记录上。
2、通风瓦检队必须建立能全面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盲巷管理台帐,内容要包括:
盲巷地点、形成原因、形成地点、封闭形式、封闭时间等,并长期保存。
3、一般盲巷的启封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盲巷的启封措施(如火区、老空等),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设计、生产部门要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
5、受客观条件所限制造成的废巷、探巷等应及时封闭。
6、与采空区、小窑、火区等相通的巷道应用永久闭。
7、所有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m的位置。
8、受顶板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临闭距巷口不超过5m,密闭墙距巷口超过2m的,应在巷口设规整的栅栏,并揭示警标。
9、严禁用临时闭代替永久闭,用栅栏代替临时闭。
10、通往封闭区域以里的导电物体(密闭上预留的取样管、返水管除外),必须在构筑设施以前回收完毕,不能回收的必须事先采取绝缘措施,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的瓦斯。
11、井下所有用临时板闭封闭的巷道,任何人不准私自打开,否则以破坏通风设施处理,并罚款500元。
12、恢复盲巷时,必须经通风部门许可,并且有相关措施,如私自打开盲巷者,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罚款200元。
第五部分矿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包括:
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透水以及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岗位分工、职责、应急措施等内容。
2、一般巷道贯通距20米,综掘巷道距50米以前,地测部门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下发贯通通知单。
3、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必须随时掌握贯通距离,编制贯通时调整系统的安全措施,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贯通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以及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
(2)明确贯通后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3)其它有关要求事项。
4、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通风主管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恢复工作。
5、贯通前必须保持两个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无瓦斯积聚。
两工作面贯通相距20m(综掘工作面50m)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如放炮作业,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风流和瓦斯情况。
如瓦斯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两工作面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两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或设专人警戒。
6、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和通风瓦斯的检查监督工作,如有异常应立即处理。
7、贯通后,通风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行全风压通风,保证有足够风量,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工作。
8、贯通后,通风部门将有关数据汇总记录备用。
第六部分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测风员要将每次测风结果写在测风牌板上,并认真填写测风报表,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进行风量调节。
2、测风员至少每旬对各掘进工作面的全风压供风量、局扇吸风量、风筒出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定,并将测定数据填在局扇管理牌板上,标明测定日期、测定者。
3、系统变更时,通风部门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做到配风合理。
4、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畅、设施损坏、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通风部门必须及时处理。
5、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
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m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6、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应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不能大于10天。
(2)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全风压供风量、局扇吸风量、风筒出风量,测定周期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不能大于10天。
掘进工作面风量,可在距工作面20m左右的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
(3)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4)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
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3~5次,取其平均值。
(5)、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
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6)、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第七部分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机电副矿长分管;技术业务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分管;系统的网络信息传输,安装、维护、回收及其它有关的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类传感器的设置、校验及对口业务管理由通风区统一负责;井下监测分站的供电以及为采区断电提供断电条件由井下机电队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由矿调度室、安监处负责。
2、通风区要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的通风类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规划、审核、制定详细安设标准,并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3、通风区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报表的打印、审批、保存以及井下对照牌板的日常管理填写工作。
4、通风区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对口业务指导。
5、通风区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的填图、上报工作。
6、通风区负责全公司各队组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类传感器总使用情况的考核。
7、井下各生产组队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在开工前提出《安装申请》分别报送通风区、信息中心。
8、进入顺槽的监测设施及线缆由所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各采掘开工作面当班的带班长负责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传感器线路应离开其它电缆300mm以上,要求线路松紧适当、无死折,有多余线时应盘好捆整齐,并挂在牢固的地方。
9、各采掘开队组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移动瓦斯传感器时,应避开有淋水、顶板不好等区域;若无法避开,要对传感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喷浆作业、放炮作业时均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若出现使用不当,造成传感器损坏的现象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传感器采购价罚款。
10、凡属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该区域的组队机电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同时,监测队必须有人员在场协助。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11、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应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m以内,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应安设在距掘进头5m以内的回风侧。
12、瓦检员、安全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监控设施和监测监控线路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本队跟班队干协调处理,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要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监测监控大队予以解决。
13、井下各队组不得随意对分站停电或停用监测设施,若因开关调整或线路改造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监测监控大队并及时予以恢复使用,严禁擅自停用监测设施。
14、监测装置在超限断电后,严禁擅自复电。
第八部分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通风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在每年七月份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鉴定在上、中、下旬适当的时间测定,并将鉴定结果进行整理,汇报集团公司。
2、矿井要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检查员,而且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且定期培训,发放证件,对于不称职的要进行调整,人员短缺要及时补充。
3、瓦斯检查员要明确责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虚报数据、提前脱岗,否则一律给予开除处理。
4、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进行,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和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5、通风瓦检队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检查地区,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稽间、检查内容、汇报内容,并制定巡回图表。
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5小时,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4.5小时,实际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6、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点包括:
回采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掘进迎头、回风以及需要检查的地点。
7、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员手册、班报(台帐)三对口;每检查完一个地点,均要让生产班组长或放炮员在图表或手册上签字,检查完一个巡回,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若有异常,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和调度室。
8、通风瓦检队队干要每天审查本队全部图表,通风区领导每月检查图表不少于20%,并在所查图表上签注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井下须设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室,并有记录可查,记录内容为本班情况、下班需注意问题,接班人核实签字。
10、巡回瓦斯检查员,若有瓦斯异常情况未处理完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否则按提前脱岗,给予开除处理。
11、井下任何作业地点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责任和权利要求该作业地点停止相关作业,采取相应措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同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
12、巡回瓦斯检查员在检查途中,若发现有“一通三防”设施损坏现象,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13、瓦斯检查员如发现明火放炮,煤粉装炮,风机停转,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不服从者,交安监处处理。
14、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还必须检查瓦斯传感器及断电装置的使用情况,并将光学瓦检仪所测数据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对照,如相差较大,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安排专人立即检查处理。
15、任何人或单位,不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甩掉瓦斯自动断电装置进行生产,否则一经发现,按事故处理。
16、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工作由当班放炮员执行,并认真填写记录。
“三人连锁”由当班放炮员、带班长、安全员负责,严格执行换牌制,如发现不认真执行者,追究当班跟班队领导、带班长的责任。
17、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律不准停风,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否则必须在盲巷口进行“三断”(指断开轨道、电缆、水管),并在距盲巷口不超过2m处临时封闭,同时设点检查瓦斯等气体,超限及时处理。
18、密闭巷道前,必须在闭墙处进行“三断”。
19、恢复停风超过24小时或已封闭的盲巷通风时,必须至少派2名瓦斯检查员同时进入检查瓦斯,且要两人一前一后,保持一定距离进入停风区,边走路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退出,并采取排放瓦斯措施。
20、巡回瓦斯检查员,若有瓦斯异常情况未处理完时,必须在瓦斯异常地点交接班;否则发现一次,将严肃处理,罚款500—1000元。
21、巡回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一通三防”设施损坏现象,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如有未及时发现或隐瞒不报者,根据情况罚款50—200元。
22、放炮作业过程中,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否则发现一次不执行,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23、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要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否则,一经发现,将罚款50元。
第九部分矿井瓦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1、通风瓦检队要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编制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检查达到、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3、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
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检牌板上(包括该地区自动检测装置显示值),每检查完一个巡回后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出现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
5、瓦斯检查工作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6、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7、矿井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和其它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8、所有的采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9、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5小时,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4.5小时,实际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10、局部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要安排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
11、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订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2、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区应制订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3、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通风区长、公司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第十部分矿井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为了使瓦斯检查员能在交接班时双方见面,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避免误会;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员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点。
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时,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它交接地点由公司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时间。
交接班时间由公司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入出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瓦斯检查员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的状况。
3、交接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的各种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
第十一部分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井下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必须坚持控制风量,逐级逐段低浓度排放原则,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和CO2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2、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停止其它工作。
3、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后,只要经过瓦斯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4、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排放,一个采区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
5、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按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执行,做到按规定的时间、方法,排放瓦斯的浓度、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及断电撤人的范围和详细地点,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标或设现场负责人等。
7、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清,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栅栏、警标、停电牌等,还必须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按措施进行排放,严禁“大处理”或“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全风压处设瓦斯报警仪。
8、排放瓦斯前必须由至少两名瓦斯检查员前后5m进入停风盲巷中检查瓦斯浓度,边走边查,如果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3%或其它气体不符合要求时,停止向里检查,立即退出停风区。
9、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低于3%时,且排放瓦斯路线不影响其它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矿调度室批准,现场瓦检员按常规处理瓦斯措施可组织人员处理。
如瓦斯浓度大于等于3%,或影响其它地点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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