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先证后核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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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先证后核作业指导书
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先证后核”作业指导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94号),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17类省级发证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先证后核”。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徽省简化审批程序核发的17类工业产品(19类省级发证产品中除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机构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等1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撤销、注销等工作。
同时,承担简化审批程序核发的17类工业产品的吊销工作。
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辖区内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等6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撤回、撤销、注销等工作。
三、办理条件
(一)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批准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证书补领批准的条件
1.企业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证书遗失或者毁损。
(三)名称变更批准的条件
1.企业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住所名称或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四)撤回申请批准的条件
1.企业申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已受理;
2.在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申请。
(五)证书注销批准的条件
1.企业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申请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四、办理方式
逐步实施电子化网上申请,在电子审批系统改造完成前,采用纸质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网上申请时,申请人登录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上传营业执照、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请材料,上传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保证与在线申报内容一致。
(一)发证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后置现场审查。
3.适用情形:
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等三种情形。
(二)延续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后置现场审查。
申请免现场审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3.适用情形: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企业需要继续生产,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后置现场审查。
符合免现场审查要求的,按相应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适用情形:
适用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或减少产品等情形。
(四)名称变更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3.适用情形:
适用于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五)证书补领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3.适用情形:
适用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证书补领)。
(六)撤回申请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做出是否同意撤回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3.适用情形:
适用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七)证书注销的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形式审查,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做出是否同意注销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2.审查方式:
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3.适用情形:
适用于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形。
五、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为:
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文书送达→后置现场审查。
(一)申请
申请企业登录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电子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企业也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由相关人员协助办理。
申请材料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7)上传到电子审批系统或提交到行政服务窗口。
申请单(附件8)、承诺书(附件9)、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0)等相关申请文书可通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行政审批办公室子网站下载,网址:
。
(二)受理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网上受理或现场受理;按照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办理条件进行审核;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1);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12),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13)。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申请,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形式审查
1.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审查。
(1)符合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附件14),编制《待发证企业登记表》(附件15),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企业撤回申请的,承办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
(3)同意企业注销证书的,承办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依法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2.在形式审查过程中,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文书送达
1.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的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6)或《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附件17)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8)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9)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2.窗口受理人员将相关文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并做好登记;如果申请企业主动要求现场领取相关文书的,领取时要求领证人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20)上签字。
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启用后,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书,并推送至企业,即为证书送达。
(五)后置现场审查
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依据《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附件21)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六、办理期限
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七、信息公开
1、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2、省、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处(科)室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处(科)室及下一级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设区的市质监部门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上周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登记表》(附件22)电子版报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包括准予生产许可、不予生产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况。
附件:
1.申请材料目录(发证)
2.申请材料目录(延续)
3.申请材料目录(许可范围变更)
4.申请材料目录(名称变更)
5.申请材料目录(证书补领)
6.申请材料目录(撤回申请)
7.申请材料目录(证书注销)
8.申请单
9.承诺书
10.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11.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14.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
15.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18.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生产许可证证书发放登记表
21.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
2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申请材料目录(发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填报符合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企业名称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3)企业住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完全一致;
(4)实际生产地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6)申请事项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承诺页应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
(2)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3)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4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1)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
(3)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填报符合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企业名称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3)企业住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完全一致;
(4)实际生产地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6)申请事项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承诺页应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
(2)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3)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4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1)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
(3)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复印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及附页)并加盖企业公章。
6
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申请免实地核查时需要。
7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申请免实地核查时需要。
8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9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3
申请材料目录(许可范围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填报符合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企业名称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3)企业住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完全一致;
(4)实际生产地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6)申请事项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承诺页应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
(2)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3)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4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1)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
(3)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原件(正本、副本及附页)收回。
(2)若企业遗失生产许可证证书,需提交《遗失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7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4
申请材料目录(名称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填报符合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企业名称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3)企业住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完全一致;
(4)实际生产地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6)申请事项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承诺页应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应符合相关要求。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2)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时需要。
5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2)申请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需要。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原件(正本、副本及附页)收回。
(2)若企业遗失生产许可证证书,需提交《遗失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8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5
申请材料目录(证书补领)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填写内容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一致;
(2)加盖企业公章。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承诺页应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
(2)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3)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4
遗失声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6
申请材料目录(撤回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收回。
3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4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7
申请材料目录(证书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说明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填写内容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一致;
(2)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提供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企业生产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1)原件(正本、副本及附页)收回。
(2)若企业遗失生产许可证证书,需提交《遗失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5
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核对后退回。
附件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生产地址
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申请类别
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申请注销事项
其它需说明事项
附件9
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产品质量法》、《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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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 先证后核 作业 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