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开关站及光伏区土建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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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开关站及光伏区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XXX
开关站及光伏区土建施工合同
发包人:
X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北京·大兴区
2020年2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开关站预制仓、接地变、站用变等各类设备基础施工,开关站内值班室建筑施工,开关站大门、围墙等土建施工;光伏区内围栏、道路施工,光伏区内箱逆变一体设备基础施工等。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2020年03月01日
3.2完工日期:
2020年05月30日
3.3合同实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3.4合同工期必须严格执行,在无法满足业主及发包人要求的计划工期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另行增加工作面,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现场工期滞后或出现施工安全及质量等方面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效果,发包人可按合同原价切出部分或剩余全部施工工作内容另行发包,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
4.质量标准
4.1本工程质量标准全面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建筑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技术要求、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达标投产。
4.2工程质量保修期见《附件一:
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
5.合同价款
5.1合同金额:
¥元,(大写:
),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元,(大写:
)。
合同金额为含税价,税率9%。
5.1合同价款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价格包含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原因引起的材料涨价风险、二次进场等;
(2)合同价款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包括采用发包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编制声像资料等相关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等)、建设场地准备、生产临时设施、各种施工措施费、维护、间接费、利润、税金、包干预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文明施工、安全措施、各种形式的检查验收费用等。
5.2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10%,¥元,(大写:
),在第三、四次支付月进度款时按¥元、¥元分两次扣回。
5.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电汇。
5.4承包人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6.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技术方案;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2020年2月28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2020年月日日期:
2020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监理工程师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工程监理职权告知承包人。
4.2不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力由发包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行使。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和进入现场的权利。
5.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应由承包人取得的许可.执照和批件。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工程竣工后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逾期目的。
6.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提交一份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
6.3承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6.4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双方对更换与否有异议的,由发包人决定。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工程师。
7.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8.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9.暂停施工
发包人工程师认为确有必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0.1.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拖延时间长达30天,但是不影响主体工程进展,局部工程能够开展的,或者能够调整做其他工作的除外;
10.1.2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经发包人审批之后确定;
10.1.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10.1.4不可抗力(冬季施工除外);
10.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报告。
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1.工程竣工
1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检查和返工
13.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3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3.4因发包人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2发包人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人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4.3经发包人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5.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应为合同签约价格,并按照合同规定调整后的价格。
17.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8.1在每个付款周期结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18.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工期顺延。
18.3本条款有关工程款项支付是指本合同的任何款项的支付,均以发包人获得总承包项目各项款项后,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审核承包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具备支付条件后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验收款.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
19.竣工验收
1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9.2发包人工程师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向承包人签发接收证书。
20.竣工结算
20.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文件。
经发包人工程师核查确认后,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42天内将竣工款支付给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竣工结算单中的任何部分,应在支付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1.质量保修
2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22.违约
22.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3.索赔
2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3.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4.争议
2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5.不可抗力
2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5.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保险
26.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6.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6.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6.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6.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6.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7.担保
27.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7.2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合同解除
2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8.2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9.合同生效与终止
2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9.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与《通用条款》规定相同。
2.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国家、部委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施工开始前
4.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5.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提供1套
5.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5.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6.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
刘志刚职务:
执行项目经理
职权:
全权负责张家口奥运风光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150MW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协调与管理,确保总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目标实现
7.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施工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生产、合同结算及协调管理等方面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根据工程进展由发包人工程师组织确定,图纸会审由设计发包人工程师组织在现场进行,设计交底由施工发包人工程师组织在现场进行。
8.2按照发包人责任制的原则,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
8.3负责工程的立项和审批,办理允许本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9.承包人工作
9.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9.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单位负责。
9.3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
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4在颁发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现场中清除并运走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
9.5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同时应服从发包人的现场协调。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批的临时用地范围内施工,超出该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6资料应及时报验,同步整理及归档。
做好施工记录,重要工序交接记录,接地测试记录等。
9.7承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质检.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工作。
9.8其他:
/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最晚不超过合同签订后7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及详细工程进度表;三级.四级进度计划和项目部组织机构等前期文件资料;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相关管理人员名单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每月25日前书面签字盖章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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