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企业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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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广东企业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每周六、日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总裁办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七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的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八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
第一十条出差人员应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从予报销出差费用一,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十一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200元。
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通信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位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
旷工2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旷工虽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14—1。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人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
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地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
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从组织安排有,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
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
女满23周岁,男25周岁)。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
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加14天
晚育假15天年满24周岁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生子女证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人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结扎的,休息42天;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以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
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复工期滿,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病假期间待遇1
连续工龄
不满
2年
滿2年
不满4年
滿4年
不满6年
满6年
不满8年的
满8年以上
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0%
70%
80%
90%
100%
病假期间待遇2
连续工龄
不滿1年
满1年不满3年
满3年以上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50%
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的酌情核给。
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
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
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徦。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
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的员工均以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实行休假。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満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来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的人事部。
员工出勤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员工出勤纪律,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依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并参考公司业务上所需的工作时间,本公司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所应遵循的出勤按本进行。
第二条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8:
00点到中午12:
00,下午2:
00至6:
00。
第三条特殊勤务人员
(一)警卫、临时雇员、计时人员等的出勤时间,由各所属部门主管人员视其业务需要个别制定,并送交人事科备查。
(二)其他从事特殊职务的专职人员的出勤时间,应视工作上的需要由人事科另行制定。
若业务上需要不得不延长其工作时间,则须依规定给付超时勤务津贴。
第三条如有在正常工作日内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勤务时间私自外出在30分钟以内者,则视为缺勤一次;缺勤30分钟以上者,一律按缺勤两次计,每缺勤一次扣除1小时工资,并列入出勤考绩范围内。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因病请假而缺勤时,须提交医院证明(请假在一日以内则免),并按实际缺勤日数的总和,根据日工资额减半扣除。
第五条员工因私人事由不得不亲自处理时,应于请假前3日内提出申请,,并视实际缺勤日数金额扣除。
第六条因业务工作负伤或疾病而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则仍照常给付,但工资给付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第七条下列特别休假时,工资仍照常给付:
(一)婚假、丧假。
(二)年度带薪休假。
(三)行使公民权时。
(四)公司例会时。
(五)星期例假日。
(六)法定休假日。
(七)女性职员的产假。
(八)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九)公假。
第八条执行轮班制工作的员工的休假,由各部门主管人员编排后,交由行政部建档管理。
员工考勤细则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以内则记为迟到。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至1小时以内则记为旷工1小时。
第四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则记为旷工2小时。
第五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则记为旷工半日。
第六条本公司所有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时间在15分钟以内则记为早退。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员工未到规定时间.
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逾上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第二条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第三条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
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且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五条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第六条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第七条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
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最新诊断书。
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第八条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职论。
虽经请假但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
第九条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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