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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
第6期元代的村社制度仝晰纲?
元代社会的基层组织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结成的民间乡村组织,故称为村社。
它具有农村民众互助和政府基层行政组织的双重性质,在中国古代乡村制度发展史上占有特殊地位。
一、村社制的产生和实施元朝入主中原前,北方处在金朝统治之下,其基层组织是坊里制,在城市以坊为编制,置坊正司其职;在农村以乡、村为编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职。
其具体操作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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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
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
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
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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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则实行保甲制度,?
诸村疃五家相比为一小保,选保内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
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
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保内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
余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长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
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
但都保组织都在乡的范围内编排,不能跨乡,从而形成了乡、都保、大保、保的乡村组织系统。
元朝建立后,最初承袭金制,以里正、主首管理乡村事务。
至元七年颁布立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农村推行村社制,#元典章卷23#劝农立社事理条对立社的具体规定作了详细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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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
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
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
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
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或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
半年后,又下诏在华北各路全面实行社制%。
灭南宋后,元政府又将村社制推行到江南地区,村社制在全国普遍实行。
从文献记载看,元代除腹里地区外的十一个行省中,有史料明确记载实行社制的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江浙、江西、湖广等7个行省,四川、甘肃、云南虽未见到史料记载,推理亦当实行社制&。
村社制的出现,绝非偶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其一,中国农村自古以来就有结社的传统。
社本是乡村民众敬神祭祖的地方,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村民进行娱乐和典庆活动的场所。
因为社具有聚众的意义,所以一些民间组织便以社具名。
元初,北方农村存在着一种自愿结合的具有互助性质的?
锄社,王祯#农书农桑通诀锄治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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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锄社。
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自相率领,乐事趋功,无有偷情。
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故苗无荒秽,岁皆丰熟。
秋成之后,豚蹄盂酒,递相犒劳,名为锄社,甚为效也。
遇有兵乱或灾荒,农村也往往结义社互助。
#秋涧文集卷47记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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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后岁饥疫,(有困疾田芜不克治者,公(史忠)乃侣结义社相救助,于是秋获皆有得,家具酒食劳公,以谢其德。
蒙古入主中原后,将这种农村存在的结社现象加以改造,在金代地方基层统治的基础上,建立了村社制度。
其二,村社制度是蒙古入主中原后加强地方统治的需要。
蒙古入主中原后,原来的草原游牧国家的统治方式已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武力征服和肆意掳掠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时人胡祗?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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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今之弊,民以饥馑奔窜,地著务农,日减日消,先畴田犬亩,抛弃荒芜,灌莽荆棘,何暇开辟。
中原膏腴之地,不耕者十三四,种植者例以无力,又皆灭裂卤莽。
)如何解决矛盾,加强统治成为元朝统治者的首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草原游牧国家对定居农耕区的有效统治方式便是放弃占地抛荒、恢复农业生产,将农民牢牢地控制在土地上。
基于统治的实际需要和汉文化的影响,元朝统治者在部分汉人地主的支持和协助下,在历代封建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旨在加强地方基层统治的村社制度。
村社制度的实施情况有三点值得注意:
35第一,立社令明确规定?
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在实施过程中并非如此,入社者主要是汉人户,蒙古和探马赤军户并未入社。
#元典章卷23#复立大司农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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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十年三月,大司农司又奏:
探马赤军等军户推避不肯入社,又不肯存留义粮,亦不肯与诸人一体开兴水利。
他们总是推避不肯入社,以逃避入社者应尽的义务。
为此,元政府曾?
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同。
但我们找不到有关探马赤军户入社的文字记载。
同探马赤军户一样,蒙古军户也未入社,#元典章卷23#蒙古军人立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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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本管蒙古军人却与汉儿民户一同入社,其各处管民官司备知卑府见蒙古军数,又缘本管蒙古军人自来不曾与汉儿民户一同入社,与公不便,若将本管蒙古军人另行为社,令见设本管奥鲁官一体劝谕农事,似为相应。
可见,担心泄露军队数目是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未并行入社的原因。
第二,从实施的区域看,并非所有村疃都实行社制。
元初,绝大多数蒙古贵族除在漠北草原上有受封的牧地外,又在中原地区有五户丝封户或采邑、汤沐邑等,称为?
投下。
投下主在受封地区有很大的自主性,?
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朝廷,而后授职。
+中央对其用人只是核准而已。
在经济上,头下户对头下主有很大的依附性,凡民一入投下户籍,便永为其民,不能任意更改。
投下主还往往非法招收户口,私征租赋,擅取钱债,所以头下人户比一般政府民户负担较重。
按照立社令,投下户也应立社,但由于投下的特殊性,立社令在投下州县受到抵制,至元七年,尚书省司农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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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都、上都立社呵,切恐诸投下有不受的去也。
到元英宗时,丞相拜住的封户才开始置社,由此可见在投下州县实行村社制有很大阻力。
第三,在江南个别地区,可能实行过甲制。
至元十三年,陈天祥在兴国(今湖北阳新)?
命以十家为甲,十甲有长,驰兵禁以从民便。
.徐大焯#烬余录也记载说:
元兵攻入吴县后?
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自尽者又不知凡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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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据此理解为元朝在江南地区的地方基层组织是以蒙古人为甲首的甲制,是不符合村社制广泛推行这一历史事实的;若强调村社制的普遍实施而否定甲制的存在,似乎也不太合理。
我们认为在元朝统治向江南推进的过程中,可能在某些地区的某一时期内实行过甲制,随着元朝统治的巩固,甲制又逐渐被村社制所代替。
二、村社制在基层政权中的地位村社制实行后,原金代和南宋的乡村基层组织机构虽然发生了某些变异,但其在元朝统治中仍发挥着作用。
#至顺镇江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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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宋各都设立保长,归附后但借乡司应酬官务。
厥后选差里正、主首,科役繁重,破家荡产,往往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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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兰溪县志卷2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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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设里正,而都设主首,后以繁剧难任,每都设一里正,主首则随其事之难易而多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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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据#至元新格:
里正等?
从各路总管府拟定合设人数,其令司县选留廉干无过之人,多者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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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元朝时期金朝的里正、主首都保留了下来,原南宋统治地区保甲制下的都保正、保长也渐次被里正、主首所代替。
对于村社组织是保甲制外的另一套组织系统,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学术界存有不同的意见。
韩儒林先生主编的#元朝史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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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社以外,另一个系统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按农村中的乡、都以及城关中的隅坊来编制的,可以合称为坊(指隅坊)里(指乡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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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村社制与坊里制是分开的两个系统。
杨讷先生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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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都置里正,村社设主首、社长,这是元代南北普遍实行的地方基层制度。
广义地说,这一套就是元代的里甲制度,社制就是这套里甲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此以外,并不存在另一套与之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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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这一问题,关键是将社长与里正、主首之间的关系搞清楚。
#永乐大典录#吴兴继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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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
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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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记载可以看出,里正、主首、社长都是都内设置的职务,里正、主首主管催办税粮,社长则主劝课农桑。
这里的?
都就是村,#至顺镇江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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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保、为坊,皆据土俗之所呼以书。
可见都、村、里、保、坊都是乡以下的一级单位,只是各地风俗不同而称呼有异,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指自然村落。
每个自然村的规模各地不一,从#至顺镇江志的记载看,镇江路所辖丹徒、丹阳、金坛三县土著户共90002户,三县都、里、村、保凡470个,平均每村约190户?
%。
元代的社是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之上,立社令中规定凡五十家立为一社,在立社过程中不可能十分绝对,五十家也只是个大率,一般每村立为一社,只有大村才分立两社或数社,小村则二村、三村合立一起。
社长监督下的社众和里正、甲首管理的乡民是同一个社会群体。
36村社初立时,社长与里正、甲首的职责有分工上的不同,社长主要是劝导农桑,?
专一照管教劝本社之人,劝勤农业,不致惰废?
&,里正、主首的职责,#至元新路中有令,?
诸村主首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
随着社制的普遍实施,社在乡村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其职能由单纯的督劝农桑向多元发展,乡村救济、社会风化、甚至催科赋税都由社长参与,以至至元二十八年元政府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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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社长本为劝农而设,(今后凡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其社长使专劝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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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社长不管余事,专一劝课农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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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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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近年多以差科干扰,今后催督办集,自有里正、主首,使专劝农,官司妨废者从肃政廉访司纠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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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社长的职责并未因政府的申令而减轻,反而有逐步加重的趋势,事实上乡村的许多事情都是由里正、主首、社长共同来完成的,征调赋役的鼠尾簿就是如此。
元代对鼠尾簿十分重视,?
置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
元政府责成?
邻佑、主首、社长互保,不实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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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社长和主首一样,都是里正的助手,协助里正处理乡村事务,形成了里正、主首、社长为首的乡里管理组织。
由此我们说,元代的乡村不存在着两个系统的基层组织,社只是元代里甲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由于社具有民间组织的互助性,它比单纯的行政统治更易于管理社众,所以社在乡村的地位越来越高,以至人们往往以村社制代表元代的乡村基层组织。
三、村社与元代赋役制度元代赋役制度南北不同,在北方计户出赋调,按户征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二项);在南方则沿用南宋旧制,征收夏、秋两税。
无论何种赋税制度,其具体征收都由基层组织来完成。
村社本专为劝农而立,赋税由里正、主首负责,但社制实行后,社逐渐成为征调赋税的单位,社长的职责也由劝农扩展到催征赋税。
元代征发赋税的依据是鼠尾文簿,?
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
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诣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
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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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发验民户贫富、事产多寡的具体工作由谁来完成未作明确交待,若将这段资料与胡祗?
#县政要式中?
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告官的记载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看出鼠尾簿制定、修改的依据应由社长提供。
土地数目的多寡,也由社长勘取。
元初,不重地税,并未对全国田亩进行清理,随着元朝统治的巩固,对土地的控制也就成为必然,至元二十六年颁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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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兼并之家,多由田土,不行尽实报官,或以熟作荒,诈冒供报,许限内出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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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延元年遣人在江浙、江西、河南等地进行田亩检查,?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官,(并许诸人首告(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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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官员不可能一一丈量民户田亩,查勘土地的工作只能由乡村组织来完成,?
令按治地面,依式攒造,路府行之州县,州县行之社长、胥吏,社长、胥吏家至户到,取勘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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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社已成为元政府的差科起征单位,社在赋税征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元代的役法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所谓?
杂泛之劳,指政府造作、治河、运输等而征发民夫;二是?
差役或?
职役,指担任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职事以及为官府保管财物的仓官、库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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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泛之劳的征发,名目繁多,百色所需,尽出民间,大凡事情涉及到一乡一县或范围更大一些,便由官府主持,按社出丁,如兴修水利、平治道路、筑城建庙、灭蝗抗灾等。
陈旅曾记顺帝至元六年宝坻捕蝗的经过,?
允恭循行五十八社,见蝗甚,而役夫社不满百,诸社不过六七千,又皆其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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