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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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九课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初二政治
第九课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教法建议
【抛砖引玉】
讲好本课要讲清公民和公民人身自由这两个概念。
前一个概念是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后一个概念是理清本课知识脉络、学好其他知识的关键性知识。
怎么理清讲透这两个概念呢?
对“公民”的讲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⒈正向──含义:
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法律上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
⒉反向──区别于人民。
这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⑴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⑵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
公民包括社会全体成员,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多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敌对分了虽然不属于人民,但也是我国的公民;⑶公民和人民在使用上也有一定区别。
公民一词虽可做整体使用,但更多地指单个人,而人民一词往往指整体时使用。
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讲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⒈含义: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教材采用的就是这种说法。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⒉地位: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
⒊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等法律法规。
⒋涉及自由的几项权利:
第一、人身自由;第二,信仰自由;第三,言论出版等自由;第四,通信自由。
【指点迷津】
教材在第九课第二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讲解了隐私权的含义、范围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后,设置了一个方某偷看陈某日记并四处扩散的案例说明之。
但在案例的判决部分,法院是以“侵害名誉权”而不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做判决的。
这是为什么?
隐私权作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其在我国的保护制度尚未在立法上完全确立。
民法通则中对之并末有明文规定,我们是根据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般规定和其他的相关实体法、程序法中所含有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认定隐私权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的一种的。
对隐私梳纠纷的民事审判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是一种目的性扩张的办法,通过以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名誉权规定进行扩张,将侵害隐私的案型纳入到名誉权的涵盖范围中,以补充民事法律未规定的隐私权的法律漏洞。
在这里,教师可适当做补充说明:
第一,将隐私作为人格要素,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加以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现代法制发展的结果。
在我国,法律建议尚需完善。
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仍有待于在民事法律中加以健全和完善。
第二,隐私权和名誉权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同属于人格权,宣场他人隐私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对他人名誉的影响和侵害,而对名誉权的侵害有时也会涉及他人隐私的人格利益。
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⑴主体不同。
名誉权为公民的法人享有,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⑵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散布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所散布的内容只能是真实的;⑶抗辩事由不同。
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加害人能以其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作为抗辩,而在侵害隐私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能以此作为抗辩。
二、学海导航
【思维基础】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本课的重点,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
怎么来把握呢?
可以 用下面的图表来帮助理解。
内容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
①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
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
③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
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故意伤害罪等;民事责任,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①无权搜查的人私自搜查他人
②无权搜查的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搜查
构成非法搜查罪
(注意区别非法搜查与合法搜查中的违法现象)
公民不受非法拘禁
非法拘留、非法禁闭或以其他方式(监护审查、隔离审查等)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
公民不受非法逮捕
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即为违法。
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思维体操】
⒈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郑州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
肇事人为郑州二七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他在酒后逆行驾驭的情况下,将11岁的少年苏磊撞倒,轧过腰部致其死亡,并将苏磊的父亲苏东海撞倒后,与自行车一起卷到汽车底部,在路人一片停车的呼喊声中,以每小时60千米的速度拖出1600米,造成苏东海重伤。
此案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因恶性交通肇事逃逸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有一位记者以《尊重生命,善待生命》为题,写了一篇文章。
其中有这样几句话:
⑴“随着一声枪响,张金柱倒下了。
但他罪恶的生命不能也无法换回小苏磊的再生和苏东第的健康。
能给人们以启示的是,法律的正义这剑再次证明: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容非法侵犯。
”⑵“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
伤害他人的健康,包括伤害公民身的肌肤、器官、机能等,均为我国法律所不容。
无论有意或过失伤人,都要在法律面前承担责任。
因为神圣的法律赋予了人民生命健康权!
神圣的法律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
其中有没有错误?
请你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帮助修改一下。
能同时给他作一下解释吗?
⒉选择题:
某女天生丽质,穿着考究。
一日在街头行走,被某报一位记者看到。
该记者趁该女不 注意拍下了几组照片。
后来,该记者写了篇题为“街头遍布摩登女”的文章,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和生活、穿着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并配有该记者拍摄的某女的照片。
该记者的行为()
A.未经某女同意,擅自拍摄某女的肖像侵犯了某女的肖像权
B.未经某女同意,擅自拍摄某女的肖像并在报刊上发表,侵犯了某女的肖像权
C.虽未经某女同意,擅自拍摄某女的肖像并在报刊上发表,但目的不是损害某女的形象而是 赞扬,故没有侵犯某女的肖像权
D.虽未经某女同意,擅自拍摄某女的肖像并在报刊上发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没有侵犯某女的肖像权。
【点到为止】
本课基本的概念、知识和观点有:
公民、人身权利包括的内容、我国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专门法律的名称;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人格尊严包括的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妇女、未成的具、老人、残废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
这些内容希望你要牢固地掌握。
三、智能显示
【心中有数】
本课中“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是重点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要求把握:
⒈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⒊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
⒋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合法搜查针对特定的对象,有特定的执行人员。
必须出示搜查 证。
⒌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公民有犯罪和其他违法嫌疑,需要逮捕或拘禁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度进行。
【动脑动手】
⒈上海某工人王光明,携带一批香烟去外地高价出售,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为了逃避处罚,王光明冒用了同厂工人黄国民的笔名黄悦彤。
不久,该地工商管理部门函告上海某工厂,厂内职工知道后纷纷议论黄国民倒卖香烟受罚之事。
黄国民打算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对王光明提起诉讼。
但有人说王冒用的黄的笔名而不是真实姓名,不受法律保护。
你能查阅一下有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给黄国民提点法律建议吗?
如果王光明冒用是黄国民的绰号,依法构成侵权 吗?
⒉判断下面的说法,在你觉得对的题后括号内打Ö;错的打×。
⑴李某拖欠张某三万元货款长期不还。
张某几次摧讨未索回货款,遂设计把李某骗到某处,将其扣押起来。
张某的行为因李某长期拖欠债务而起,事出有因。
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张某为索债实施的这一行为没有对李某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
()
⑵某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王东,在一次依法执行搜查的任务时,因为粗心,王东在未出示搜查 证的情况下,请被搜查人范某的两位邻居做见证人,对范某的人身和物品进行了详细的搜查。
王东的行为乃是在依法执行搜查任务的过程中,没有完全照法律上有关搜查程序的规定,属于合法搜查中的违法现象,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
⒊某大超市采用开架售货,但发现经常丢失货物,损失较大,为此经商讨后,在商场门口张贴了一张告示,称本商场有权检查顾客提包,并在货架上到处贴满了“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的警告牌。
学过了公民人身权利的有关内容,你认为该商场的作法有何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思维体操参考答案:
⒈本题考查了学生对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地位上的区别,以及公民和人民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文中错误有两处。
⑴句中“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有误,应改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指人身自由权。
⑵句中在公民和人民概念运用上有误。
应将“神圣的法律赋予了人民生命健康仅!
神圣的法律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中的两个“人民”改为“公民”。
这两个概念有区虽。
人民的范围要小于公民,是个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从承担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角度而言,用语应是公民,而不是人民。
⒉本题考察学生对公民的肖像权的掌握情况。
四个题脚分别是学生在日常生活对是否权成侵犯肖像权的几种常见认识,迷惑性较强,要仔细斟别。
答案应选D。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但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虽未经本人同意,则不属侵犯肖像。
如新闻报道中的摄影、杂志插图中的艺术摄影、参加社会活动中的照片等,一般不构成侵权。
该记者发表某女的照片属新闻报道中的摄影,故不构成侵权。
动脑动手答案:
⒈王光明在倒卖香烟被查获后,未经黄国民同意盗用其笔名,侵犯了黄国民的姓名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是因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其法律意义在于:
直接表明特事实上公民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用以显示不同民事主体间的区别,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归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包括如下内容:
⑴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决定权除包括有权决定自己的本名外,还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别名、艺名、笔名等。
⑵姓名使用权,即公民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⑶姓名变更权,即公民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公民享有姓名性,法律禁止他人实施侵害。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有:
⑴干涉他人姓名权,即干涉公民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如干涉养子女使用其姓名,干涉配偶使用原姓氏等。
⑵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而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⑶假冒他人姓名,即冒名顶替、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王光明冒用的是黄国民的绰号,则不属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行为。
⒉⑴(×)。
在我国,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我国刑法第238条明文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和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⑵(√)。
非法搜查特指无权搜查的人私自对他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宅进行搜查,或有权搜查的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滥用职权,擅自进行搜查。
王东履行的是经法定机关批准的合法搜查的职务,只是在程序上应出示搜查让而未出示,其行为属于合法搜查中的违法现象,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⒊个别顾客盗窃超市货物的行为令人痛恨,该商场由此造成较大损失令人同情,但其作法:
⑴侵犯了顾客的人身自由权利。
商场不是执法机关,无权搜查顾客的身体和物品。
⑵这种警告性的标语把消费者群体作为小偷加以防范,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不合适的。
⑶商场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未被授权,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罚款,所谓的“偷一罚十”于法无据,是违法行为。
四、同步题库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
(1)
A具有一定文化的人B具有中国国籍的人C属于我国人民范围内的人D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____的方式取得利益。
一方面,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以使____得到实现。
A道德和不道德集体的利益B作为和不作为自己的利益C违法和不违法国家的利益D正当和不正当公民的利益
3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____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
A言论自由B受教育C选举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
4在我国,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完备的手续,方可执行。
下列有关逮捕的理解中不正确的有()
A对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的公民,需经本人同意并通知家属B对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C对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的公民,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D对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的公民,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5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有()
A小芦的继父强迫他辍学打工,小芦不从,继父常以各种理由打骂他B田强经常欺负小刚,给小刚起了一大堆外号C胡某和陈某是邻居,平时常因小事而吵架,这天胡某又当众辱骂陈某D赵某是邮电局投递员,参加工作后一直不安心干投递员工作,曾几次要求调换工作,均未获准。
因此,他对工作马马虎虎,对应投递的信件拖延投递时间,使收信人不能及时收到。
后来他索性不送了,把信放在自己的床上,有的撕毁后仍在纸篓里。
领导发现的,对他的提出严厉的评,指出问题的严重性。
然而他却认为领导在吓唬他,找他的茬儿,和他过不去。
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所隐匿、毁弃的信件日益增多,终因群众投诉,恶行败露,赵某被逮捕。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隐匿、毁弃邮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材料中赵某的行为是()
A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B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C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D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7何某和刁某均为南方某省农民,二人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2月,先后从四川、贵州、河南等省,以广东生活好、好找对象、能找到工作为名,拐骗妇女13人,以每名妇女2000~4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广东山区的农民。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刁二人拐卖妇女数最多,情节严重,分别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案例说明()
A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B我国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C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D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8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是与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为保证公民的这一权利的实现,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非法侵入他的住宅的,以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罪论处。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项权利是指()
A公民的住宅不任何机关和人员搜查B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C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D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突击检查
9我国有近六千万残疾人,法律对残疾人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发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国家还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
这部法律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另外,我国法律还对残疾人规定了特殊的保障措施。
其中,在劳动就业方面有()
A国家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B国家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照顾C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一律发给营业执照,并在信贷方面给予照顾D规定残疾人的工资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
10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下列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秘密的是()
A张三私自拆看好友李四的女朋友写给李四的情书B洪某偷看同学小王的日记C邱某在互联网上的搜集信息D小雪撕下借阅的图书中自己的喜欢的插图
二、多选题
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的权利,一列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有()
A王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进河里淹死B张三对李四素有仇恨,为了泄愤,张三在自己的日记中写下了诅咒李四快死的内容C某邮电局投递员赵某经常故意拖延投递时间,甚至把信件撕毁,不予投递D某记者在街头拍下一时髦女郎的照片,未经其同意,配上《服装变奏曲——改革开放成果巡礼》的文间在报刊发表
2村民卢某和翟某是邻居,平时两户人家常因一些小事发生摩擦。
这天卢某发现家中的收录机不见了,怀疑是邻居翟某的小儿子偷去。
卢霜与翟某交涉,遭到翟某拒绝。
第二天卢某纠集了几个亲戚,强行到翟某室内搜查收录机,在与翟某的争执中双方发生斗殴,翟某的小儿子被卢某的亲戚打成重伤,翠某也多处受伤,不少家具被砸坏。
镇派出所有的干警赶到后,这场斗殴才得以平息。
在本案中()
A卢某不顾翠某阻止,带人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B卢某和亲戚将翠某及其小儿子打伤,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C卢某及其亲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D翟某及其小儿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伸张正义,赔偿损失
3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锓犯。
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A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B受法律保护,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C受到非法侵害时,其他公民有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D受到非法侵害时,其他公民有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4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下列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的是()
A中山市一台资制帽厂厂方助理李某某体罚工人并让其挂牌游街示众B某报无中生有刊登《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的文章C韩国女老板金某某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下跪D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进行挖苦、讽刺和打击
5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随意揭露他人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他人的目的,采取揭露隐私的手段,肆意破坏他人的名誉和人格,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列选项,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是()
A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B小张怀疑同学小李偷了他心爱的钢笔,对小李进行搜身检查C王某偷看同事李某日记后,四处散布李某已染上艾滋病D张三被评为劳动模范后,李四把他曾被劳教的历史到处传扬
三、简答题
11998年7月8日,女大学生钱某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
店方不顾钱某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做脱裤检查,结果一无所获。
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一审判决上海屈臣氏赔偿25万元。
被靠不服提起上诉。
1999年1月6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赔偿1万元。
请回答:
(1)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公民钱某的什么权利?
其含义是什么?
(2)此案中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害,你准备怎么办?
四、辨析题
甲把乙打倒在地致乙不省人事,后来丙路过,看到是仇人躺在地上,以为他昏了过去,又用尖刀扎了乙的要害部位。
后经法医鉴定表明,丙扎伤局的刀伤是死后伤。
因为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丙用恨扎乙的行为没有侵犯乙的生命健康权,没有触犯刑法,不是犯罪行为。
五、论述题
赵某与方某经朋友介绍谈恋爱,开始相处较好。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方某发现赵某不务正业,好吃懒做,经常与不三不四的人喝酒闹事,于是提出中止与赵某的恋爱关系。
赵某不同意,多次到方家纠缠,赖着不走。
方某的父亲下逐客令,赵某称什么时候方某与我恢复恋爱关系了,什么时候我才会离开你们家。
你们不仅得管吃管喝,要是我一时想不开在你们家上吊自杀了,你们还得吃不了兜着走。
经双方协商,方家给了赵某3000元的“青春损失费”,赵某才离开方家。
此后方某与小学同学丁某某重逢,双方情投意合,很快准备结婚。
赵某知道后,认定丁与方早就有勾结,丁是“第三者”,于是纠集了几个哥儿们,警告丁不得与方结婚,并将丁暴打一顿,致其左臂骨折。
此后赵某租了一间偏僻的农民房,设计将方某骗至此房软禁起来,声称只要方某答应和自己结婚,立刻送其回家;还则一辈子别想出去。
一周后方某家人寻到此处,责骂赵某一顿后将方某解求回家。
赵某被骂后恼羞成怒,四处宣称方某水性杨花,已主动与自己多次有过性行为,流产两次,有市某医院的李大夫为证。
经查,并无此事。
阅读上述材料,请回答:
(1)公民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它包括哪些内容?
(3)材料中赵某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参考答案
同步题库
一、单选题
1B2B3D4A5D6A7B8C9B10A
二、多选题
1AC2ABCD3BC4AB5ABD
三、简答题
1
(1)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店员置钱某的反对于不顾,对其进行脱裤检查,侵犯了公民钱某的人身自由权利。
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2)本案中钱某依法提起诉讼获得了1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其法律依据在于:
第一、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对如何制裁那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主要表现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第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对钱某强行进行脱裤检查的行为,正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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