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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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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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 】
甲方: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办理甲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上签章及处理一切与该登记相关事宜。
相关软件的详细信息如下:
软件名称
版本号
第二条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下达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被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裁定驳回申请时止。
第三条费用支付
3.1费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委托代理费为人民币【 】元/件,
共计【 】元人民币。
3.2相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规费: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交纳的名目和金额,甲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且审核无误后3天内,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乙方在向相关行政部门完成缴费后3天内,将行政部门开具的规费收费单据原件转交甲方。
3.3支付方式:
(1)收到盖章材料后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下达后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
(2)结算支付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支付条件的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
3.4甲方在支付任何一期合同款前,有权要求乙方按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若乙方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
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5乙方应在具备开票条件且接到甲方开票指令后开具发票,并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逾期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前述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6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每张违规发票扣减3000元作为违约金。
3.7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8若乙方涉及免税事项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9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
户名:
【 】
账号:
【 】
开户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
电话:
【 】
乙方:
户名:
【 】
账号:
【 ]
开户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
电话:
【 】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时,甲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要求整理好相关报送材料。
4.2甲方指定【 】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根据乙方的指导办理相关手续,在代理过程中及时提交必要的材料,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4.3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软件不构成对他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无权属纠纷。
4.4甲方应当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
4.5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服务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委派【 】作为上述事项中甲方的代表,甲方同意上
述代表指派其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表应当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5.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当立即向甲方说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补发申请的有关法律规定、相关常识、申请程序和步骤。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需要甲方准备的材料、文件以清单形式,书面告知甲方。
5.3乙方应当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申请流程的各环节及时、保质保量,勤勉、尽责地提供、完成各项代理服务工作。
甲方按5.2款所述清单向乙方提交材料、文件后,乙方应充分且全面地阅卷、分析,制定代理服务方案。
5.4乙方应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事前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乙方提供法律建议。
5.5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应于收齐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且甲方依约支付定金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上期限不包括邮递路程及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资料补正期限)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乙方应在收到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3日内,将其交付甲方。
5.6乙方应在收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发出的有关修正、补正、驳回、异议等信息时,当天立即向甲方反馈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如涉及到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在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若因乙方工作失误未按约定时间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具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合同解除、终止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6.2甲方拖欠代理费用累计达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付费用不得要求乙方返还。
6.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已付费用不得退还。
6.4非因双方原因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费用,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所引起守约方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合理律师费用等解决纠纷的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7.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7.2.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
甲方逾期交纳费用的,
按照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2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名誉上的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作出赔偿。
7.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7.3.1未及时报送申请文件或反馈有关信息,以致延误有效期限使甲方丧失相关权利,或申请文件打印错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下达后因文件保管或交送不当而遗失,以致甲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内容有误或不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乙方承担重新申请、重发遗失证书的费用;甲方有损失的,乙方应作出赔偿。
7.3.2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经甲方发现并查实,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合同外,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履行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相关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
7.3.3乙方未按5.2款约定的时限要求,向甲方进行说明或提交资料清单,迟延超过5天及以上的,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经缴纳的定金。
7.3.4乙方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经缴纳的定金。
第八条责任限制和免除
8.1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1)登记机关变更相关规定或登记机关延误办理;
(2)登记材料未能补齐或者甲方未能全额交纳申请款项;
(3)不可抗力。
8.2由于国家版权中心、邮寄机构(乙方应选择有资质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邮寄机构,如EMS或顺丰)的原因,造成申请材料或证书遗失、证书内容有误、未能在正常期限内办法证书的,不属于乙方责任。
第九条保密
9.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9.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
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
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9.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限制不适用。
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9.4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01年内有效。
9.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
11.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或双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
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如致甲方: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电话:
【 】传真: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如致乙方: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电话:
【 】传真: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双方在代理过程中发生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告知对方。
11.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地震、台风等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冰灾等自然灾害。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主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加速项目实施,降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如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该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11.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1.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改,非经甲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不对甲方产生任何效力。
11.7软件著作权申请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履约双方产生约束力。
11.8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甲方:
【 】 乙方: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或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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