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判定标准(2022)培训课件61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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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判定标准(2022)培训课件61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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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判定标准(2022),培训,培训人:
张岳2022年6月,2022年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要求各单位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督促各单位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四、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出台背景、编制原则,二、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涵义,目录,三、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持续下降。
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近年来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202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5起,是有统计以来首次低于20起,相较2020年下降31.82%,相较2012年下降48.27%。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量依然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没有杜绝。
特别是去年发生的广东珠海“715”隧道透水和今年贵州毕节“13”工地山体滑坡两起重大事故,损失十分惨重,教训极其深刻。
出台背景,一、出台背景、编制原则,针对当前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刻剖析了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系统归纳了工地现场高度危险施工环节,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有的是专门应对新风险、防范新问题的,需要加以关注。
标准印发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是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针对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编制标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深刻汲取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分析近年来上百起群死群伤事故成因,以避免频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导向,将事故原因作为判定依据。
聚焦高危环节。
充分体现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特点,确保覆盖施工高危环节和重点部位,聚焦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考虑现实危险。
将整改难度大、需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工方能整改到位,否则随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为判定原则。
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了全国31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汇集了全国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经验和智慧,凝聚了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共识。
三、警示教育,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涵义、标准适用范围(共3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准确认,二条、三条)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判定标准主要内容,二、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涵义,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2条,第四条、十五条)。
该部分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明确企业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公布)第十三条“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名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得证书2个月开始正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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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ryxx5c/tzzyryList.jsp?
dataType=website-qyxx-tzzyry&menucode=0405,(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7号)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危大工程范围、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专家论证内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监测方案内容、验收人员?
。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工程。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
上海莲花河畔小区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7号楼)全部倒塌。
庆幸的是,在感觉到大楼开始倒塌时,绝大多数工人成功撤离,只有一人因正在楼里取工具,耽误了宝贵时间,跳窗逃命后不幸身亡。
事故原因:
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在7号楼倒塌后仅一天,附近一河堤发生塌方,说明这一地区并不稳定,土质疏松。
经过调查,开发商的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已经非法运营了5年之久。
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2017年,山东聊城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桩机倾倒,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原因:
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人员在整体南高北低、未作处理的松软地面上进行桩基作业,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山东聊城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较大事故,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6上海4S店坍塌事故,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2,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
事故原因:
昭化路148号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施工单位:
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事故原因:
事故单位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10条,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该部分聚焦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类、施工临时用电类、有限空间类、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四、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土钉墙+灌注桩+锚杆桩支护形式,挡土墙、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和隔水帷幕,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超挖,实际就是基槽、基坑、土方、超过(大于)施工图的深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
影响:
在基坑支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超挖会增加土的剪应力增加,因为土粒间的的内摩擦和粘聚会一旦剪应力增加,失去平衡,造成滑坡或者坍塌,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严重的情况会造成在基坑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等。
局部超挖措施:
砂桩、水泥粉煤灰桩、强夯法、换填法、预压法。
目的:
提高地基土承载力。
普遍超挖措施:
普遍回填、降低基地标高。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基坑监测是基坑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在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岩土性状、支护结构变位和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各种观察及分析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预测进一步施工后将导致的变形及稳定状态的发展,根据预测判定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来指导设计与施工,实现所谓信息化施工。
基坑监测主要包括:
支护结构、相关自然环境、施工工况、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周围建(构)筑物、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周围重要的道路、其它应监测的对象。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1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19),(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位于福田区绒花路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5万元。
事故原因:
擅自组织实施的土方开挖作业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开挖面开挖坡度偏陡,挖掘机作业时局部超挖,坡顶超载。
在此情况下,由于场地地质条件较差,受5月9日至10日深圳市普降中到大雨影响,基坑开挖面土体含水量增加,土体强度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开挖面失去稳定,造成了本次边坡滑塌事故。
深圳5.11基坑坍塌事故,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原因:
未按施工设计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紧邻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脚垂直超深开挖电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体的稳定性,且坍塌区域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采用钢筋固定。
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项目“410”基坑局部坍塌较大事故,广州海珠城“721”基坑坍塌事故分析,2005年7月21日12时左右,在广州海珠区江南大道南珠城海广场深基坑发生滑坡,基坑西南角的临建内人员由于未能及时逃走,造成基坑倒塌时,5人受伤,6人被埋,其中3人被消防人员救出,另3人不幸遇难。
、事故原因:
超挖:
原设计4层基坑17米,后开挖成5层基坑(20.3米),挖孔桩成吊脚桩;超时:
基坑支护结构服务年限一年,实际从开挖及出事已有近三年;超载:
坡顶泥头车、吊车、钩机超载;地质原因:
岩面埋深较浅,但岩层倾斜。
设计单位仍采用理正软件对元基坑设计方案进行复核、设计,而忽视现场开挖过程中岩面从南向北倾斜,倾斜角约为25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计算依据:
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4.5.2条规定。
不同的构件需要达到的设计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如下:
1、板:
当跨度2m时为50%;当跨度2m,8m时为75%;当跨度8m为100%;2、梁、拱、壳:
当跨度8m时为75%;当跨度8m时为100%;3、悬臂构件:
不管跨度多大,均必须达到100%。
2018年8月31日9点37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
直接原因:
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承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导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
“831”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坍塌事故调,2019年1月25日下午13时13分许,位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的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在进行三楼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原因:
支模架架体立杆横向间距为500mm,纵向间距为1200mm,支模架高度为4200mm,搭设参数没有经过设计计算,搭设构造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支模架高宽比为8.2(5),超过规定的允许值且没有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其它有效的构造措施等,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承载力和抗倾覆能力严重不足,在混凝土浇筑荷载作用下模板支架整体失稳倾覆破坏。
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坍塌事故,2020年5月23日12时10分许,广东省河源市麻布岗镇远东花园违法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
事故原因:
涉事建筑第20层楼顶天面装饰花架(屋面构架)在施工荷载作用下,致使本身处于不稳固状态下的模板支撑体系(木支撑架)向外倾覆坍塌,造成花架上面的作业人员坠落的伤亡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建设经营。
广东省河源市麻布岗镇较大事故,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导致下部结构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引发整体垮塌,造成73名作业人员死亡。
江西丰城发电厂特大事故,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附墙支座,(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悬臂高度:
架体的附着支撑结构中最高一个支撑点以上的架体高度。
2019年3月21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直接原因:
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312”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较大事故,2011年5月26日下午1时15分左右,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水口村的韶赣高速公路与京港澳高速互通立交的一条匝道的高架桥(长约50米,高约33米),在桥面浇筑施工收尾过程中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
施工时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荷载增加作用下,产生了过大的不均匀沉降,导致马坝互通立交桥D匝道第二联箱梁其上支架局部失稳,引起整体失稳,从而引发事故。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后擅自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力,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广东韶赣高速桥坍塌事故,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直接原因:
因劳务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
“1229”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倒塌事故,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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