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及演变.ppt
- 文档编号:27787891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PPT
- 页数:61
- 大小:12.21MB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及演变.ppt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及演变.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及演变.ppt(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流,2019年7月28日,内容提要,空间适宜性评价分区下建设用地扩展配置研究,空间适宜性评价分区下建设用地扩展配置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一、基本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01,02,0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定的最权威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总纲,对城市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专业、专项规划的规模和布局起控制和指导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也就是在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用,作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战略性,长期性,整体性,控制性,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历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底提出开展编制算起,到现在已三十二年实践的历史,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三轮,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技术规范和严密的规划实施管理监督体系。
第一轮规划,1987年开始探索,最初定位成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按国家、省、市县级三个层次开展,要求1990年前后完成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1991-2000年。
(数据缺乏、未全部铺开和实施,但确立基本形态和内容),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历程,第二轮规划,中发199711号文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不符合这一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规划期1997-2010年。
(1)规划基期统一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从国家和乡镇分五级全面开展,明确要求划定土地用途区。
(2)建立了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转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核心的土地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确立了以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用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按规划用地管地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历程,第三轮规划,自2009年起,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全国开展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期为2010-2020年。
(本次规划修编首次引用遥感技术,并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知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01,02,03,0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性质,分解下达,指标,分区,国家纲要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乡级规划,综合分区,功能分区,用途分区,用途分区,微观,宏观,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1)按规划时限:
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
(2)按规划范围划分:
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
我国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按行政区域分为国家、省、市、县、乡(镇)5级。
国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
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规划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
(3)按规划性质划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用途区),
(1)建设用地管制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4个分区)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用途区),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
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包含的空间范围,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将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划入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除允许、有条件、禁止建设区外其他区域。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用途区),
(2)土地用途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风景旅游用地区。
(9个用途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用途区),一般农地区:
主要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区和村镇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
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是以集中发展采矿、能源、化工和环保为主的区域。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用途区),林业用地区:
主要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牧业用地区:
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是为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主要包括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用途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主要是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
风景旅游用地区:
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区域。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
(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3一级类10二级类,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
(2)指标属性分类:
约束性与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
必须实现预期性指标:
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努力实现,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次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规划市级规划期限2006-2020年,县乡级规划期限2010-2020年。
以2009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
规划分为两个时段:
即2010-2015年,2016-2020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和现状地类的关系:
以颜色表达规划地类;以符号表达现状用途。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土地利用现状,区域基础设施,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提出申请,开展评估,修改规划,成果审查,规划审批,备案,能否进行规划修改,委托单位,确需修改编制修改方案,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不同审批机关,规划修改备案材料有所差别向行政单位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编制规划评估实施报告,不同意修改,回复县、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区级规划报省级审批,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20号)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符合以下六项条件中任意一条均可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一)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因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因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实施省以上批准的重大战略性规划,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01,02,03,04,工作任务,工作技术路线,工作主要内容,基本原则:
规划调整完善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总体思路,1、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总体要求,1、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结构失衡等问题。
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三线”划定工作,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落实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新要求,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城镇化格局。
1、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主要任务,规划调整完善的前提和基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做好规划实施评估,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2、工作任务,3、工作技术路线,
(1)省厅制定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2)市级下达指标;(3)县(市、区)级开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市)县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技术路线图,3、技术路线,4、工作主要内容,
(1)工作组织,4、工作主要内容,4、工作主要内容,4、工作主要内容,
(2)资料收集与整理,(3)规划实施评估,土地规划实施评估,是指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主要参照,采用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方法,通过评估分析土地规划实施后的成效和土地规划对未来的适应程度,评估现行规划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规划执行的建议和措施,或提出需要修改或者修编的评估结论。
做好规划评估,是保质保量完成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以二次调查变更到2014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用地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或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4、工作主要内容,全面评估、突出重点立足规划、着眼未来专家领衔、多方参与,全面:
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重点:
约束性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实现程度(耕地减少和建设用地增加过快,超过预期目标的,深入分析原因),立足规划:
围绕规划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着眼未来:
客观分析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完善的思路、任务和改进对策措施。
评估的原则,规划指标体系,1)不同地类分类设置2)分别控制总量、增量、效益三类指标3)刚性、弹性指标,评估的流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20号,(4)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经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纠正规划不衔接、不一致问题,调整2020年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三线”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市、区县规划不一致问题;同一县市规划数据库各同层不一致问题。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调整,各区县根据市级下达的各项目标和指标,调整2020年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市、区)依据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测算列入规划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数量,合理确定本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原则:
“大稳定,小调整”,生态、基本农田保护优先在规划用地布局的基础上,充分衔接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认真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承接、城镇建设、园区建设、村镇建设、农业建设、生态建设发展布局规划,协调解决各业布局用地安排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科学布局生态空间、农业生产空间和城镇建设空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做好优化布局调整: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做好“三线”划定:
城市开发边界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原则:
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数据基础:
二次调查变更到2014年的土地数据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划入,不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纳入生态退耕范围已列入国家相关规划需占用和已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行洪区内基本农田,调出,城市周边和道路沿线容易被占用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该划入而尚未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不得以城市、开发区及项目建设为名,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基本农田核减量布局安排以生态建设为主,基本农田面积按照数据库净面积计算,今后基本农田的占用以及补划也按照净面积进行核算基本农田保护区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全一致两项工作目的、任务和要求一致,两项成果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空间布局上图、数据库等成果要保持完全一致。
两项工作会有交叉,要衔接好,配合好,做到成果一致。
注意:
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
统筹考虑发展用地需求,遵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鼓励将原有零散分布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集中到城镇、园区,进行布局优化。
在农村规划建设用地缩减量不变的前提下,对村庄用地整治范围和村庄用地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农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追加规模原则上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严禁盲目扩大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出城镇扩展边界;布局调整优化要认真贯彻用地集约、布局集中的原则,将零星分散、近期不用以及不符合规划发展方向的规划用地规模集中到有条件建设区,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安排的,必须理由充分,严格论证。
注意:
推进“三线”划定结合规划调整完善,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与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结果一致。
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次调查成果和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为基础。
梳理汇总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
联合相关部门实地核查。
城市开发边界:
应与调整完善后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相一致。
城市开发边界内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允许建设区的30%。
划定范围:
县城以上(含开发区(园区)及省委、省政府批准试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23个经济发达镇(冀政201427号)划定方法:
以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乡规划2030年用地布局和规模相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适当微调,避让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尽量保持区域完整性。
注:
城市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适当微调。
城市人口500万以下的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应与环保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相一致。
充分协调衔接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林地保护区划等各类区划规划成果;划定方法:
在现有规划禁止建设区基础上,依据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分布,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功能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省以上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区,矿产采空塌陷区,土壤环境严重污染区,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划(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核心区划为禁止建设区,外围线作为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途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流程,纠正规划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中心城区规划图与区、县规划图重叠部分不一致,同一县市规划数据库各同层不一致问题,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至控制边界之间的区域,以中心城区规划图为准,以区、县规划图为准,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规划土地用途区图不一致的,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为准。
规划土地用途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与规划土地用途图不一致的,以规划土地用途图为准。
规划土地用途、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用途区各图层之间必须衔接一致,重新核定单独选址项目,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规划及“十三五”规划设想,将新增加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到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表和调整方案中,并在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上进行标注。
上级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要在下级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中逐一落实,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提供依据。
规划调整方案确定后,召开听证会。
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文本;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文本;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前、修改后)4、汇报PPT(如有需要)5、参与听证会单位名单(县级相关委办局,调整完善方案涉及的乡镇、行政村代表人员)由规划股牵头,国土局主管局长主持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人员需进行签到;听证会结束后,各委办局出具相关意见。
(5)组织听证、征询各部门意见,(6)数据库更新,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采用增量包和数据库两种形式更新数据库。
参考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数据库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4575号),(7)专家论证,省厅组织专家论证准备材料:
1、文本: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文本后附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修改后局部图;附件:
规划修改依据、听证会纪要、相关部门意见其他资料:
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证书、编制人员名单)2、图件:
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前)、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后)等相关图件3、汇报材料及专家有可能提到的问题。
根据省厅专家提出意见,编制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说明,将修改好的材料,重新交予省厅规划处、专家组组长审查,通过后,拿到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
按照46号文件要求,本次调整完善在专家论证前对规划成果和数据库进行审核检测,数据库检测未通过的不予上会论证(厅长办公会)。
(8)上报审批,按照冀政201250号和冀国土资办字201420文要求,进行组卷上报,同时增加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
报件目录:
1、*市、县(市、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2、*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3、相关图件:
涉及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修改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等;4、听证论证材料:
听证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相关依据;5、其他材料: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TXT格式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9)成果备案,1、备案说明(1套)2、调整完善方案(1套)3、纸质图件(1套)市级: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县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乡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4、数据库光盘(3套)包含:
增量包和数据库,ThankYou!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发展 历程 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