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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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合同编号:
)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合同编号:
)
出售人(甲方):
立合同双方:
购买人(乙方):
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区(市)
路幢单元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计建筑面积
平方M出售给乙方。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
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
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
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承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的划除):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不得拆除的装修和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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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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