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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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单位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单位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各互联网单位:
近年来,郑州市互联网信息产业迅猛发展,“虚拟社会”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关系愈加密切。
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维护互联网和谐稳定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手段。
目前,我市部分单位仍存在有法不依、管理不严、备案不实等问题,为我市互联网安全管理带来诸多隐患,给一些企图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及时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确保2008年奥运会期间不发生来自郑州的网上干扰,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相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决定继续加强我市互联网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郑州市的接入服务单位(简称ISP)、互联网数据中心(简称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简称ICP)、联网单位包括服务器不在本地但维护地在郑州市的联网单位。
(一)接入服务单位(简称ISP)是指负责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简称IDC)是指向企业、商户或网站服务器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络带宽出租等业务的平台。
(三)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简称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
包括网站、电子邮件服务单位、互联网娱乐平台服务单位、点对点信息服务单位、网上短信息服务单位及网上公共信息场所等单位。
(四)互联网联网单位是通过接入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娱乐休闲场所等提供上网服务场所的也纳入互联网联网单位的备案管理。
服务器不在本地,维护权和使用权在本地的也纳入互联网联网单位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程序及时间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郑州市公安局已开通互联网备案管理系统,互联网联网单位请在5月1日前登录郑州市网络警察网站(
(二)网上备案初审通过后,按照备案材料要求,于7月1日前到郑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管理大队(二七路市公安局东院)递交互联网单位备案材料。
初审未通过的,三日内应按照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
(三)备案材料齐全后,郑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管理大队将在15日内对备案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材料内容,经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发予备案证书;经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求被检单位限期整改,经两次整改仍未达到整改的要求或坚决不予整改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三、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
1、郑州市公安局网上备案要求填写打印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岗位职责及成员名单,成员名单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管理员、含联系方式等;(见附件一)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备案报送制度(每月20日至25日上报新接入或变更的用户资料)、互联网公用帐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协查制度、互联网应急处置制度等;
5、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60天网络安全审计日志措施、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本单位的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8、本单位的接入方式使用、新增和变更情况;
9、本单位的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包括固定IP用户、动态IP用户、托管主机用户等;
10、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包括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息产业部及各省市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等。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1、郑州市公安局网上备案要求填写打印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岗位职责及成员名单,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联系方式等;(见附件一)
3、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加盖公章);(见附件二)
4、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5、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
备案报送制度(每月20日至25日上报本单位新接入或变更的托管主机服务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站相关资料、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巡查制度、互联网公用帐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协查制度、互联网应急处置制度等;
6、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
60天网络安全审计日志、交互式栏目必须有的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7、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表明内部IP使用情况);
8、本单位的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9、本单位所有托管主机服务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站相关资料、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等;
10、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包括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息产业部及各省市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
1、郑州市公安局网上备案要求填写打印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岗位职责及成员名单,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见附件一)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公用帐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60天网络安全审计、交互式栏目必须有的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表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网站网页基本情况,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的情况;
8、提供服务或开办栏目的种类,重点说明新闻、交互式栏目、邮件服务、搜索引擎等情况;针对各种类型制定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9、虚拟主机用户情况;
10、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加盖公章);(见附件三)
11、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性网站必须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还需提交审核证明等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个人网站用户
1、郑州市公安局网上备案要求填写打印的《备案表》一式两份;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经营性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经营性网站需提交建立网站用途及栏目说明性文件;
4、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互联网联网单位用户
1、郑州市公安局网上备案要求填写打印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岗位职责及成员名单,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表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个人联网用户
个人联网用户由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将个人用户备案资料汇总、整理后,按照统一数据格式,以电子数据报表形式报送郑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管理大队进行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一)联网单位必须客观准确地填写备案表格,并按要求及时提交备案材料。
(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要开展清查,层层负责,责任到人,通知、督促其提供服务的联网单位及时备案;ISP和IDC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接入本网络的联网单位和网站的备案。
(三)通过郑州市各大专院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的用户,由学校网管中心统一报送,并负责督促、落实通过该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并提供网站服务的用户及时备案。
(四)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统一数据格式,以电子数据报表形式把接入用户的基本资料及时备案。
之后每月20日至25日上报新接入或变更的用户资料。
(五)互联网数据中心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统一数据格式,以电子数据报表形式报送本单位托管主机、虚拟空间服务用户的基本资料及时备案。
之后每月20至25日按照统一数据格式,以电子数据报表形式报告托管主机、虚拟空间服务用户的变更情况。
四、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附件:
1.关于成立××××公司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的通知
2.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3.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主题词:
互联网单位备案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 2008年3月7日印发
附件1:
河南郑州××××公司文件
郑[××××]×××号
关于成立××××公司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现将小组成员公布如下: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联系方式、负责备案工作)
×××(联系方式、负责应急处置、案件协查工作)
××年××月××日
×××公司
附件2:
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管理监察单位:
郑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
责任单位: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同时也为客户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将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本单位的接人用户及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三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公安网监部门。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一、本单位(或个人)因为(“□”为选项):
□使用的互联网络资源;
□与开展其他互联网合作项目。
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或个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30天内到郑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本单位(或个人)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七、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报告。
十、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或个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本单位(或个人)将在图家有关机关确认的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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