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药品谈判实践.docx
- 文档编号:28209212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70.43KB
国内外药品谈判实践.docx
《国内外药品谈判实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内外药品谈判实践.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内外药品谈判实践
第四章国内外药品谈判实践
第一节国外药品谈判实践
不论商业性质浓厚的美国管理型医疗保险,全民福利性质的英国医保,还是社会保险发展非常完善的德国医保都有谈判机制应用的案例可供借鉴。
一、美国
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体,医保药品谈判机制也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色。
在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活跃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医药公司、个体医师和医院,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美国的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了市场的供给不足和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型医疗在美国应运而生。
管理型医疗即为有管理的医疗服务,其核心机制就是通过医疗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就医疗服务的保障范围和支付方式达成协议,以实现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的目标。
总体来看,美国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是基于个体层面的,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以控制成本为重点。
采用管理型医疗保健模式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公司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健康维持组织(HMO)和优先选择提供者组织(PPO)。
HMO是一种向自愿参加者提供综合医疗服务的组织。
它既是医疗保险的提供者,又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
在该组织中,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签订内部协议,这种内部协议既减少了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易费用"也使医疗服务机构有了控制成本的激励。
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调整,使之趋于一致,减少了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有效减少了大处方等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
PPO是一种建立在价格竞争和占领医疗市场的基础上的有计划地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形式。
保险机构公开他们付给医生和医院诊疗费用的最高额,假如医生与医院愿意接受保险公司设定的诊疗费用,他们就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成为保险公司指定的优先提供者。
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意降低服务价格(一般低于社会平均价格),并承诺限制使用某些高费用设施。
参加者可以得到优惠服务和交纳低于一般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使医疗保险组织和被保险者减少费用。
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市场的竞争中可以确保一定的业务量,控制患者流向,在价格上的损失可以通过就诊人数的增加而得到弥补。
这种保险对投保人、医生、医院都有好处,医生可以多一些患者,患者可以省钱,保险公司帐单处理方便%。
美国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特点就是让保险组织成为“第三管理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自由、公正谈判,协商确定医疗服务的价格、数量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运用经济杠杆使医疗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防止医疗机构提供过度服务,以发挥最大效用。
为了扩大联邦医疗服务计划的药品保障作用,美国许多州政府开展了药品援助项目,即美国各州政府为本州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提供的药品保障,根据本州的保障能力,各州设定援助的药品范围,州政府凭借集中购买的优势与药品供应商谈判,获得折扣价格。
截至2011年7月,美国有48个州在运行药品援助项目,其中38个州已经颁布实施相关法律,其余各州由相关行政部门运行。
由于各州药品援助项目受益对象和覆盖范围的不同,各州药品援助项目形式不一,如缅因州、康乃狄克州等实施的老年人和残疾人项目,而科罗拉多州和特拉华州分别针对艾滋病和慢性肾病开展了药品援助项目。
二、英国
英国是一个公共卫生制度赢得广泛赞誉的国家,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作为公共机构提供卫生服务。
英国实行全民医保制度,一般由政府开征社会保障税和医疗机构结算,但1996年后的新制度框架强调在NHS中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内部市场”,供方为医院或联合组织,需方为卫生行政当局和部分全科医生,双方依靠医保谈判机制协商购买服务并订立合同。
英国药品审批通过三种程序:
欧洲药品评估机构负责的欧盟集中审批,英国药品管理局负责的相互认可和国家审批。
英国对药品价格没有限制,但通过药品价格管制法案控制药品对NHS的销售利润率。
英国卫生部与制药协会谈判制定价格,所制定的药品目录为阴性目录,即不能报销的药品名单。
为了改善处方行为和使药品预算最佳使用,英国成立了国家临床规范研究院(NICE),对新药和现存治疗项目进行经济学评价,要求制药企业提交制药评估指南。
NHS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将那些不具有成本效果的药品列入阴性目录,只有被NICE认可的药物和设备才能被NHS所接受。
英国政府还和进入NHS的药厂进行谈判,每五年对药品价格进行一次审核。
同时,政府还努力保障全科医生会将这些效果好、价格不高的药品开给患者。
由于政府同药厂进行谈判,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查,可以降低药品的价格。
三、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团结互助原则之上,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也具有浓厚的社团主义色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德GesetzlicheKrankenversicherung,GKV)遵循团结互助、社会共济、责任分担、自治管理等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其社会保险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极具特色的运行机制。
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谈判主要是基于协会层面的,以集体合同为主要特征,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医疗服务的内容与范畴、服务价格等。
实际上,这种建立在协会基础上的保险谈判机制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即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
如在德国的门诊服务中,国家层面的协商对象是国家法定健康保险医师协会和7类国家法定疾病基金会,地区层面的则是法定健康保险医师协会和地方法定健康保险基金协会。
可见,德国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主要是基于集体层面的,注重公平,以保证质量为重点。
联邦政府为支持谈判机制,特设立了协调行动委员会来协调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生协会的谈判。
医疗保险机构在全国总部一级设有理事会,在理事会下设立一个决策机构,吸纳了有关专家、雇主代表、工会方面代表等参加。
通过三方面代表的谈判,一方面,保证了医疗保险所涉及的重要方面的意见能直接反映到决策机构,而且也使雇主可直接了解到法定医疗保险费用的使用状况,提高雇主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谈判过程还可以促进工会和雇主进行直接进行对话,从而兼顾了各方利益,保证决策能够得到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德国还通过运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药厂的价格谈判机制使整体用药成本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在药品价格上享有很大的自主谈判权,可以直接主导与药厂、医院的用药和相关医疗服务的价格谈判,这样的好处是:
一方面督促药品生产商尽可能提高生产效率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将通过竞争机制使药品的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灵活化。
德国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主要是针对医疗保险药品进行的多步谈判过程。
所有的疾病基金会按照确立好的药品参考价格支付费用。
这种谈判机制综合了医院和保险机构的权益,权衡了医院、保险机构和患者三方的承受能力,保证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相互制衡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供给者之间的协商谈判,并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得以组织和落实。
谈判双方通过协商缔结合同,拟定医疗保险的实施细节,共同治理医疗保险系统,以保障被保险人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使医疗行为获得适当的支付。
由于谈判双方往往都是自治管理的公法组织,它们之间的谈判可以视为横向的共同自治管理。
国家不直接介入谈判,只为协商提供制度框架和法律监督。
医疗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通过透明的利益协商、平等的谈判互动,取得共识和平衡点。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中立的仲裁机构裁决。
四、加拿大
在加拿大,国民所需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公共医疗保险范围,而在这个所谓“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不允许商业保险涉足。
因此,加拿大的医疗体系被认为是“单轨制”,即基本医疗服务完全通过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得到满足。
加拿大药品价格管理机构为1987年成立的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会(PMPRB)。
虽然从组织体系上PMPRB在卫生部框架内,但它是一个准司法部门,独立于卫生部,通过卫生部长对国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专利药的出厂价格不过高,并分析和报告所有药品的价格趋势以及各专利药生产厂商的研发情况。
联邦政府负责评估药品的安全性,而药品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药品的价格则由省政府决定。
省卫生厅要评估药品的药效和价格,决定本省是否采纳这种药品,并由卫生厅药物处向各个药房和医院提出使用指令。
由于药品是否能够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各省之间的药品可及性情况也有很大差别。
目前加拿大的药品报销目录的制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针对现有药品的评审,现有药品直接向各类药品报销计划提交申请,由药品报销计划直接决定是否列入报销目录;另一种是针对新药开展的统一药品评审(CDR)。
在CDR中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是加拿大药品和卫生技术署(CADTH),它是一个由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出资成立的独立的非营利机构,药品生厂商在得到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批准通知后,如果要申请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则要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至CDR委员会进行临床和药物经济学方面的评审。
CDR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交予CEDAC,由CEDAC进行最终审查并将是否列入药品报销目录的建议(列入、有条件列入、不列入、推迟建议)提交给有关药品报销计划。
联邦和各省(地区)的药品报销计划根据CEDAC的建议以及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最后决定是否将药品纳入报销计划。
药品准入及其支付价格通过购买—政府与药品企业谈判确定。
政府对普通药品(即专利保护到期之后的非专利药品)实行招投标采购。
由于政府集体采购药品批量大,范围广,有利于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得药品供应。
政府每年依据市场调查的信息(包括国内和国外药品价格信息),以及药品的往年使用量和预计使用量与药品企业谈判,要求给予价格优惠。
如果药厂想获得药品列入公费资助的保险计划的资格,就必须符合政府为此设置的条件,包括价格水平。
政府相关部门通常建立药品类别清单,在药力相当的药品中,选择价格最低或价格适中的药品作为处方药或者纳入药品保险计划报销范围。
另一个药品价格控制途径是政府与制药公司达成协议,省区政府同意把该厂商的某种新药列入公费资助的药品报销清单,条件是必须保证把第二种列入清单的新药价格降下来。
这样,药品生产厂商在第一种新药上获得了有补贴的市场进入,而政府在随后的新药使用上节省了资金。
对于全新的专利药,第一年一般接受企业所提出的价格,第二年卫生厅就会与其进行谈判,促其降价。
由于政府具有自然垄断的购买力,很好地控制了医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及过于昂贵的新技术、新药品的准入与价格。
这种方式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目录,但是成本耗费较大,谈判范围的缩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谈判的能力。
由于药品是否能够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各省之间的药品可及性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
五、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药品要进入医保报销,药品提供商需申请进入药品补贴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其意义相当于我国的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并与政府谈判确定药品的价格。
(一)谈判主体
制药补贴咨询委员会(PBAC):
包括经济学附属委员会(EconomicsSub-Committee,ESC)和药品附属委员会(DrugUtilisationSub-Committee,DUSC)。
ESC负责对申请的药物进行经济学评价,DUSC负责收集澳大利亚药品使用的数据并分析,同时与其他国家做比较。
PBAC负责向卫生和老龄部(MHA)推荐哪些药品和药剂被列入药品补贴计划,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列入。
制药补贴定价管理局(PBPA):
负责与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及向卫生和老龄部建议列入PBS的药品价格。
药品提供商:
向PBAC提供药品的相关资料,与PBPA就药品价格进行谈判。
中央政府:
负责对医药企业提出的财务建议的最终审批。
以上谈判主体在药品谈判过程中的作用如图4-1所示。
图4-1澳大利亚的药品定价和报销流程
(二)谈判过程
1.准入依据
药品是否应该被列入药品补贴计划(PBS),联邦政府的决策是建立在PBAC的建议的基础之上的。
新的药物实体是否被列入PBS目录,PBAC与药品提供商谈判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①该药是否能对重大医疗状况产生预防或治疗作用,并具有成本效果。
②是否比已列入目录的同类药品更有效、毒性更低、更具有成本效果。
③与已列入目录的同类药品相比,有效性和安全性能达到同一标准,但成本效果更佳。
2.准入价格
药品提供商提交相关材料后,PBPA与药品提供商进行价格谈判。
谈判的主要依据:
①药物经济学评价相关的内容:
包括药品的详细说明、药品的主要适应证的随机对照数据、试验药物预测的利用程度、其他药物的替代程度、预测的对PBS费用的影响、对政府卫生预算的费用影响等;②PBAC对谈判药品的相关建议;PBAC在建议将药品列入PBS的同时,会向PBPA提出对某种药品在某一价格水平是否具有成本效果以及在哪个价格范围内具有成本效果提出建议,以供PBPA作决策。
其包括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议价格和海外价格(一般指英国和新西兰)、列表中的类似药物及其价格、预算开支、商品成本和利润空间、价格计算和PBAC的其他相关建议。
3.谈判过程
列入PBS目录中药品的价格谈判过程如图4-2所示。
图4-2PBS目录的药品价格谈判过程
(三)政府监管
在澳大利亚市场上流通的处方药有96%在PBS目录中,所以政府对药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PBS对药品价格的管制方面。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在90%以上,如果该药品不能进人PBS目录,其市场占有率会很低,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努力降低成本、价格以进人PBS目录。
政府通过管理PBS目录的药品来管理市场上大部分药品的价格,防止药品供应商的虚高定价。
1.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审批
在PBPA与药品供应商关于药品的价格的协商结果必须上报到联邦卫生和老龄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后由部长做出最后决定方可生效。
因为“药品补贴计划”每列人一种新药,政府每年投人的费用就将增长1000万澳元,所以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审批是极为重视和严格的。
2.政府对药品价格的控制
在与药品供应商谈判价格的过程中,政府要求药品的价格既要与“药品补贴计划”药品目录上同一类药品的价格进行比较,也要与同一种类药品的疗效和效益进行比较,以保证新列人药品的价格不能高于已有的目录内药品的价格,同时还需要保证该药品的价格比专利药品低。
(四)特点
1.在新药准入谈判以及PBS目录内药品价格的谈判中,PBAC的建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对于新药准入,PBAC向政府提供新药成本效果分析;在PBS目录内药品价格谈判中,PBPA会参考PBAC关于价格、成本效果、商品成本以及利润空间的建议。
可见,在整个谈判中,PBAC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PBAC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但是这个机构吸收了几乎所有的利益相关集团成员,有药学专家、经济学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医疗保险方面的代表、药品生产企业的代表、消费者代表等。
PBAC对经澳大利亚国家治疗剂管理局审核注册的药品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从经济学角度、药品的临床效果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澳大利亚是全球药品价格控制得很好的国家之一,这与PBAC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密切相关的。
2.在澳大利亚新药准入的谈判中,决策部门注重药品的成本一效果分析,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决策部门根据分析结果来确定药物的经济有效性,这并不是一个单纯限制成本的机制。
一般来说,药品被判断为具有可接受的成本一效果,就能以一定的价格被推荐列人目录。
在实行成本一效果评价的阶段,政府药品的预算以每年1000^12%的幅度增长。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数据表明,2000年,澳大利亚的药品费用人均支出(202美元)低于OECD的人均平均支出标准(239.7美元),总的药品支出所占GDP百分比((1.000)也低于OECD的平均比例(1.200)。
3.澳大利亚的药品厂商申请进入PBS目录时,必须提供该药品的药物经济学评价。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将药物经济学评价应用于药品定价的国家。
通过药物经济学的评价,药品的价格会与已有的药品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一个药品价格的合理范围,药品价格的确定则有了更合理的依据,同时也增加了价格谈判体系的透明度。
由于澳大利亚关于药品价格制定过程中应用药物经济学对药品进行成本一效果分析比较成功,所以该方法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被看做一个黄金标准。
4.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与药品供应商协商确定药品的价格,社会医疗保贮几负责具体的运作。
因为在澳大利亚的“药品补贴计划”中,联邦政府是唯一(买方独家垄断)的药品购买者,这有利于联邦政府在药品的定价上与药品供应商讨价还价,也能够有效地避免药品虚高定价的问题,促使药品的价格处于一个合理且相对较低的水平。
六、法国
法国是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医疗保障体系由普通社会保险、互助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构成。
普通的社会保险覆盖了大部分人群,属于国家的强制性保险。
(一)谈判主体
卫生部:
负责根据所听取的透明委员会(TC)的技术意见及法国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的价格决策来制定可报销药品的肯定列表。
法国医疗主管当局(HAS):
其主管之下的透明委员会(TC)负责对药物进行药物一经济评价,对新药的治疗价值(SMR)及其治疗价值改善(ASMR)进行评价。
透明委员会就药品是否可列人药品报销目录肯定列表的事宜提供技术咨询,并负责决定药品是否应在医院推广使用。
法国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
负责决定可报销药品和医院部分产品的价格,以及参考价格。
同时,负责进行成本一效果评价和量价谈判。
全国医疗保险协会(UNCAM):
负责根据SMR评级(仅适用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决定报销比例。
制药公司:
向TC和CEPS提供资料,与其进行谈判。
(二)谈判过程
以上谈判主体在药品谈判过程中的作用如图4-3所示。
图4-3法国的药品定价和报销流程
在法国,一项新的药品获得技术批准后,其后进入一系列的流程,第一阶段是否具有报销条件;第二阶段是价格谈判,这两个阶段结束后,药品才允许进入全国报销市场;第三阶段是确定正常范围内的报销比例。
药品厂家需要向TC和CEPS提供以下资料:
关于产品能够治疗的疾病的严重程度的评价报告,疾病的社会经济负担的流行病学数据,产品的主要特征的总结,关于药效和安全性的临床数据,针对产品潜在的市场分析以及与现有替代疗法之比较,新产品与用于相同适应证的现有市场领先药品的详细对比分析,五年的销售预测(包括确定销售预测的方法)。
1.第一阶段:
对药物进行评估
TC对于药品进行评估主要通过对药物的治疗价值(SMR)和治疗价值改善(ASMR)进行评价。
SMR是针对某一特定临床症状来评价某一疗法的具体临床价值,包括医疗价值(疾病严重程度和临床效果)、公共卫生效益和目标人群三个方面,分为临床效益重大、中等、较弱和不足四个水平。
SMR评判基于以下五个标准:
①疗效和安全性;②在医学和治疗策略中的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替代治疗;③疾病的严重性;④治疗的类型(预防、治疗或对症);⑤对大众健康的影响。
ASMR有五个层次:
①重大创新(ASMRl);②重要改进(ASMR2);③显着改善(ASMR3);④小规模改善(ASMR4);⑤没有改善(ASMR5)。
2.第二阶段:
价格的确定
CEPS负责确定药品的价格,CEPS由1名主席和副主席(独立的专家)及来自社会事务部、卫生部、财政部、产业部的代表各1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的代表2名,其他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会代表1名,补充和私人险代表1名,医院董事会和研发部代表各1名组成。
药品价格的确定与ASMR评级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性,被评为ASMRl的药品可能会享受到很大的价格溢价,被评为ASMR5的产品可能按低于目前疗法成本10%的价格进行报销。
每家药品公司直接与CEPS进行价格谈判。
药品价格谈判会产生很多协议,例如:
:
数量条款,针对每日剂量的成本条款,剂量条款。
对于高价值创新药品的价格,根据其治疗价值评价,其价格会一与普通的药品有所差别,例如,被评级为ASMRl的创新药物在商品化之后的3年内可以要求投资回报率;评级为ASMR2的药物享有2年的税收减免期;评级为ASMR3和ASMR4的药物,上市2年内享有50%和25%的减免税收待遇。
3.第三阶段:
药品的报销比例的确定
UNCAM根据透明委员会的SMR分级确定药品的报销比例,并根据国家卫
生支出预算和透明委员会的重评结果进行调整,上下有5%的浮动空间。
一般正常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
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报销10000,严重的慢性病报销60%-70%,不太严重的疾病报销30%-40%。
(三)政府监管
1.政府不仅仅在价格确定的过程中通过CEPS控制药品的价格,在价格形成之后,法国政府还有一套和药品消费量相联系的削价方案。
当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量增加时,药品的全面预算价格就会被削减,削减幅度为3%-2%。
法国最近的一次强制削价发生在1991年,削价幅度为2.5%。
由于采取了严格的价格管制制度,导致法国药品价格水平低于欧共体药品平均价格标准,刺激了这些国家的药品进口与再销售,最终影响了药品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和价格。
2.未来5年的政府与行业协议为支付方和行业提供了确定性。
单个的药品谈判是在框架协议的背景下进行的。
框架协议是由CEPS代表HAS与制药行业协会之间达成,每5年修正一次。
在框架协议下与CEPS签订合同的企业,该协议规定了5年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规定各公司应提供为期3-5年的销售预测,就所有的产品与CEPS定期进行谈判,这可能会形成新的定价,对老产品
的价格进行削减。
如果销售额大大超过预测,则价格可能被迫降低或进行返利。
在框架协议的5年内,药品价格的波动不会太大,这为药品提供方和医疗保险方
等都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业环境。
(四)特点
1.法国的药品谈判是在不同的层级之间进行的,政府与行业协会进行谈判确定一个大的框架协议,有利于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同时大的框架协议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单个具体的谈判由药品供应商和CEPS之间进行。
这种谈判模式考虑了多方的利益,是市场运作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2.法国对于创新药物的快速通道体系备受欢迎。
快速通道的流程加快了药品的审批时间,使一些创新的药品能及时进人市场。
这不仅使病患可以更快地获得关键的挽救生命的药物,也节省了谈判的成本。
3.在药品的价格谈判过程中,药物的经济学评价并不是药品价格和报销比例确定的主要因素,但是CEPS有专门的机构对药物经济学进行评估,同时将药物经济学评估意见一同并人透明委员会递交给CEPS的报销建议中。
4.法国的透明委员会负责进行药物一经济评价,对新药的治疗价值及其治疗价值改善进行评价,这些评级对于公众来说,增加了整个谈判体系的透明度。
同时对于ASMR评价高的药物有相应的价格保证政策,如A.SMR评级在1-3级的药物,则自其进入报销列表的前5年内,其价格将不会低于英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相应药物的最低价格。
七、欧盟跨国就医管理服务中谈判机制
欧盟作为欧洲发达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各成员国之间的医疗服务交往频繁。
早在2006年,欧盟公民中就大约有,4亿人次流动于欧洲其他国家。
为更好地提高跨国就医的服务效率,欧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积极地将谈判机制引入了跨国就医的管理实践当中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欧盟跨国就医管理是由欧盟委员会牵头领导,它主要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
另外还设立了社会保障委员会(SPC)和经济政策委员会(EPC)为跨国就医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为保障谈判的推进,欧洲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由各成员国的专家组成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高层专家工作组,具体负责解决欧盟患者流动问题进行谈判。
谈判的进行都有适用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
欧洲议会听取和审议欧盟委员会报告执行进度以及制定部分社保法规,社会保障委员会对政策进行审核,依据多数通过原则,政策通过之后成员国就需要对自己国家的政策做出一定修改,成员国也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推荐政策;欧洲法院受理一些不在欧盟《欧共体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内外 药品 谈判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