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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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印发《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
工程质量监督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现将《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送:
市建设局,省质监总站
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
质量监督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督细则。
第二条本监督细则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与《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同.
第三条本监督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督登记
第四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五条办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重点审查:
(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二)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有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内容;
(三)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有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监督任务后,应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要明确必监部位,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
(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地下管网、相邻设施及相邻工程现状的调查情况和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所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情况;
(三)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和分包的情况;
(四)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的情况;
(五)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的情况;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急工作预案准备的情况;
1、应急工作预案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组织领导与人员职责;
(2)信息报告、传递程序;
(3)预警制度与应急反应;
(4)应急工作技术处理方案;
(5)应急资金、材料、工具等.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启动应急工作预案:
(1)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
(2)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
(3)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
(4)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
(5)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
(6)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
(7)其他紧急情况.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的情况;
(二)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设计交底、变更的情况;
(三)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及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
(一)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
(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的制定、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专项施工方案重大修改变更的申请、审批情况;
(五)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及汇总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自检情况;
(六)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试块、试件留置、送检情况;
(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汇报及调查处理记录.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是否包含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内容以及细则、方案的可操作性;
(三)总监、项目监理到位情况;
(四)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试块、试件见证取样送检的情况;
(五)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的情况;
(六)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七)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签发,以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复查的情况;
(八)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及投诉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
(一)监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的情况。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监测的方法以仪器观测为主,监测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监测方案编制、审批的情况。
1、监测方案应包括:
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2、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随专项施工方案一同进行专家论证。
(三)监测报告和监测预警提供的情况。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接近报警标准;
(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过大或者速率加快;
(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
(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渗漏;
(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
(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7)邻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
(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
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规定值,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大于规定值;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大于规定值;
(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变形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
(四)监测记录的真实性情况。
监测单位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
监测期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要点: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的情况;
(二)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的规范程度;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的规范程度;
(四)检测数据及结论与实测数据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要点:
(一)土方开挖
1、应有施工方案,施工时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
2、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的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和原排水系统的适应。
3、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
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应有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4、如挖方时超深,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
5、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二)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打桩机械是否鉴定合格。
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施工的允许偏差:
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
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
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分段制作钢筋笼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
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台班不少于1组;直径大于1m的桩每桩不少于1组。
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冠梁与排桩的连接。
10、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2)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场地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桩身的检测报告。
(4)边坡和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5)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三)水泥土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掺入量.
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
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等。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等。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
7、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记录.
8、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
9、水泥土试块留置:
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
10、工程质量验收:
(1)水泥土桩应在施工后1周内进行开挖检查或采用钻孔取芯等手段检查成桩质量,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参数。
(2)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2%,且不应少于5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3)水泥土桩墙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应经常检查施工记录,根据每一根桩的水泥渗入量、成桩时间、成桩深度等对其质量进行评价,如发现缺陷,应视其所在部位和影响程度,分别采取补桩或其他补强措施。
(4)开挖验证:
应对竣工段进行现场开挖验证,观察桩身质量,桩间连接效果,型钢插入居中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土钉墙
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
3、注浆材料的强度。
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
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
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
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20mm)。
7、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
(五)锚杆
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
3、锚杆杆件的保护层厚度(大于20mm)。
4、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不宜低于20。
0Mpa)。
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
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试块数量为6块。
6、锚杆的锁定拉力.
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
8、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变化。
9、锚杆施工前应进行基本试验,施工后应进行验收试验,塑性指数大于17的淤泥质土层的锚杆应进行蠕变试验.
10、土层锚杆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原材料出厂(场)合格证,工地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
(2)提供锚杆施工记录.
(3)锚杆验收试验与蠕变试验报告。
(4)锚杆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六)支撑体系
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GB50204-2002的要求.
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合格证或复试报告、焊接连接时焊工的专项上岗证。
3、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应采用C25细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连接的加设劲板情况.
4、支撑的允许偏差,且应符合附表1—1的要求。
附表1—1支撑允许偏差表
钢筋混凝土支撑截面尺寸
+8mm,—5mm
支撑中心标高及同层支撑顶面标高差
±30mm
支撑两端的标高差
不大于20mm,支撑长度的1/600
支撑挠曲度
不大于支撑长度的1/1000
立柱垂直度
不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300
支撑与立柱的轴线偏差
不大于50mm
支撑水平轴线偏差
不大于30mm
(七)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等。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
4、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
6、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
7、混凝土试块的留置:
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8、质量标准:
(1)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执行。
(2)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
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3)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垂直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一个段面。
(4)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逐段进行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
(5)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标准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
9、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单元槽段中间(隐蔽)验收记录.
(2)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通知单。
(3)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清孔换浆验收合格证。
(5)导管拆卸记录及混凝土浇筑指示图。
(6)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
(7)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等。
(8)工程竣工图(包括开挖后墙面实际位置和形状图)
(9)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八)基坑土体加固
1、土体加固的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所用材料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注浆、高压喷射注浆加固法的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
(九)逆作拱墙
1、钢筋混凝土拱墙的质量要求同混凝土结构工程.
2、拱墙的形式,拱墙的配筋、厚度、拱曲线的曲率半径、水平分段长度及垂直分道高度等.
(十)SMW支护结构
1、原材料(型钢、水泥等)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要点同水泥土墙。
3、型钢、钢板或其它加劲材料等的几何尺寸.
4、型钢的定位、垂直度、长度等
(十一)降水与排水
1、检查降水与排水的设计方案.
2、是否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进行了监测。
3、检查排水沟坡度、井管(点)垂直度、井管(点)间距、插入深度、过滤砂砾料填灌、井点真空度和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等。
4、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见附表1—2的要求。
附表1-2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表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坑内不积水、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60〉93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
mm
80~100120~150
用钢尺量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周边在基坑深度1~2倍的范围内,未经深基坑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未按设计进行加强处理的,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超规定堆载和搭设临时设施。
第十六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第十七条基坑施工阶段,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备有相应的应急物质材料。
第十八条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必须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三)检测和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并且资料完整;
(四)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已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中联合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联合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以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联合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图未经图纸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或施工图发生重大变更,未经原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审查,便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便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随意发包和肢解分包的;
(四)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施工的,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或者压缩合理工期、随意削减监测项目的;
(五)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
(六)未按要求准备“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或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故意不启动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
(二)设计方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评审的,或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交底及变更的;
(三)不按规范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或不参加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处理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
(二)无专项施工方案(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查,进行土方开挖的;
(三)专项施工方案发生了重大修改变更,不按规范要求申请和审批的;
(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不按规范要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记录的,或者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自检的;
(五)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不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试块、试件不按规范要求留置和送检的;
(六)对质量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停工的;
(七)出现质量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八)未按要求准备应急抢救预案的,或者应当启动应急抢救预案故意不启动的;
(九)未进行联合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
(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三)总监、项目监理不到位的;
(四)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不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试块、试件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五)不按规范要求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监理的;
(六)不按规范要求签发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或者对有关质量问题整改不进行复查的;
(七)不按规范要求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
(八)不按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和调查以及质量事故处理和投诉的;
(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准备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抢救预案,或者应当启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抢救预案故意不启动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不及时纠正、制止,或对拒不整改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监测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或者监测人员无相应上岗资格证书的;
(二)监测仪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超过了有效使用期限的;
(三)需要论证的监测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批的;
(四)提供虚假的检测、监测报告的;
(五)未按规范要求及时提供监测预警情况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人员无从业资格,或者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三)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
第三十条本监督细则由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监督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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