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行业机械挖孔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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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机械挖孔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贵州新寓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方:
发包工程名称:
青岩贵璜中学、中心完小校园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
贵州新寓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发包方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分包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青岩贵璜中学、校园建设工程
分包范围:
青岩贵璜中学孔桩施工:
①回旋钻机和冲孔钻机钻孔至设计桩底嵌岩标高.;②配合桩身钢筋笼装安;③桩身砼的浇筑;④砼浮浆清理;
桩的嵌岩深度按设计单位及地勘单位要求。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项目基础机械钻孔桩,暂定200根(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
3、分包工作期限
2011年9月08日——2011年10月17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质量评定等级。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总包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总包合同无
8、图纸
8.1发包方应在劳务分包工程开工3天前,向分包方提供图纸1套。
8.2图纸属于保密内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泄露图纸及其内容。
9、项目经理
9.1发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梅其军。
9.2分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陈勇。
10、发包方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发包方完成分包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方进场,即视为发包方已经履行了相关工作。
(1)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10.3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委派放线施工员,管理、指导、检查分包方的放线工作。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分包方临时宿舍1间、工作用水、用电。
10.6按时提供图纸,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
10.8负责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9负责按计划三小时内提供砼至施工现场,并由此承担因不能及时提供砼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10.10负责将施工用电、用水引入施工场地内。
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由总包方承担。
10.11负责砼试件的制作、送样工作及钢筋母材、焊接试件及岩芯试样的送样工作。
11、分包方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负责,未经发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分包方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工地施工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特殊操作工种持证主岗率为100%。
11.3分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或应发包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5自觉接受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6按发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方办理交工验收。
11.8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方责任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分包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0分包方须服从发包方转发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1.11分包方应对其施工内容负责,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的约定的、与劳务分包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2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应负责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贯标体系的要求。
11.13在工程实施期间,钻机整机及其配件的辅助设备等的修理费及人员生活费、工资由分包方自行解决。
11.14分包方必须保证钻机机械性能的完好,并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随时组织足够的钻机和其他有关设备以保证按期完成约定工程内容。
11.15在发包方能充分保证砼按计划及时提供至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分包方保证桩基质量在各个环节(工序)的验收合格。
11.16配合总包方对岩芯的取样工作。
11.17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
11.18在工程实施期间,钻机整机及其配件的辅助设备等设备的进出场费自行承担。
11.19应对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进行了解,如因地质原因不适应该机械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方全部承担。
11.20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月施工计划。
12、安全与文明施工与检查
12.1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因分包方的过错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分包方承担法律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2分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3本工程安全检查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分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3、安全防护
13.1分包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以及使用的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13.2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分包方自行提供,并承担费用。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为:
挖机一台配合分包方移动现场施工设备和对场地的要求。
14.2分包方自备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完成该分包工程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工具用具。
14.3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由发包方提供,其余防护用具由分包方自备。
发包方提供的防护用品发包方不收取分包方费用,但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分包方按购价赔偿。
14.4本工程钻孔桩身砼由发包方运至施工作业面。
14.5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分包方过错发生丢失、损坏,分包方应赔偿。
14.6本工程所需钢筋笼由发包方提供
15、合同价款
15.1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100万元(大写:
壹百万元。
),实际合同价款以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15.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5.2.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15.2.2不分土石成分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为:
每立方米380元包干单价结算。
15.3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设计施工图示断面尺寸乘以验收收方实际钻和冲孔深度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即为机械成孔工程量并以立方米计算。
工程量由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为准。
15.4每两台桩机发包方需资付给分包方5000元进场费(总共拾台)。
16、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16.1本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6.2发包方按分包方每十天完成工程量的80%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余下的20%在桩基施工完毕后10日内付清。
分包方向发包方三日内报送每次拨款前完成的工程量,发包方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分包方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
16.3本分包工程完工后15日内,发包方完成工程量的结算。
完成工程量结算后15日内,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余款。
16.4本分包工程分包方不承担质保金。
16.5分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完成量报验资料、结算书、付款申请单等必须有分包方项目经理签字。
16.6分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需经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签名方为有效,结算书需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
17、施工变更
17.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分包方按照发包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7.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或减少,按本合同第15.2条约定的方式调整价款,工期相应调整。
17.3施工中分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4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劳务报酬。
18、工期延误
1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不可抗力或非发包方分包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分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书面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或安排任务不及时或者砼、钢筋笼、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24小时。
(5)发包方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8.2分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期限给予书面答复。
分包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方逾期未书面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8.3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分包方误工的月累计天数不得超过3天/台。
当累计误工天数超过3天/台时,由发包方向分包方每天补偿1万元/台误工费。
19、违约责任
19.1发包方不按时足额向分包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每延迟一天,发包方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分包方支付滞纳金,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19.2分包方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三天以内每延迟一天,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5000元作为工期违约金,三天以上每延迟一天,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10000元作为工期违约金。
19.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违约方依法承担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19.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争议
20.1发包方和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1、合同生效、解除和终止
21.1本合同自双方签单之时起生效。
21.2如因不可抗力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方和分包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1.3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4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分包方向发包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及发包方需要的全部资料,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2、其他
22.1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执贰份,分包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的效力。
22.2本合同签订时间:
2011年月日。
22.3本合同签订地点:
。
发包方:
(公章)分包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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