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XL 0003S有机籽仁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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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L0003S有机籽仁类
QDXL0003S-2012有机籽仁类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L0003S-2012
有机籽仁类
2012-01-08公布2012-02-08实施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公布
Q/DXL0003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Ⅰ
本标准属首次公布。
Q/DXL0003S—2012
有机籽仁类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籽仁类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认证后的有机籽仁类产品,包括葵花籽仁、松籽仁、白瓜子仁和芝麻类等籽仁类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8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样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4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1761芝麻
GB/T11764葵花籽
GB/T19630.1有机产品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机
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所产生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2
3.2有机食品
Q/DXL0003S—2012
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产品及调料等。
本产品系属于粮食类产品。
3.3使用有机标志规定
应符合GB/T19630.1和《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芝麻:
应符合GB/T11761规定。
4.1.2葵花籽:
应符合GB/T11764规定。
4.2感官要求
同一批籽仁产品应具有本品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形状平均、洁净、无虫蛀、无霉变味及其他异味。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纯粮率/%
≥
99
水分/%
≤
8
杂质/%
≤
0.3
不完善粒/%
≤
2.0
砷(以As计)/(mg/kg)
≤
0.1
铅(以Pb计)/(mg/kg)
≤
0.05
汞(以Hg计)/(mg/kg)
≤
0.01
氟(以F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滴滴涕/(mg/kg)
≤
0.01
杀螟硫磷/(mg/kg)
≤
0.2
敌敌畏/(mg/kg)
≤
0.01
倍硫磷
不得检出
马拉硫磷/(mg/kg)
≤
0.01
其他农药限量:
执行GB4285及有关标准规定。
4.4净含量偏差
3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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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按GB/T5492规定。
5.2理化指标
5.2.1杂质、不完善粒、纯粮率
按GB/T5494规定进行。
5.2.2水分
按GB/T5497规定进行。
5.2.3砷
按GB/T5009.11规定进行。
5.2.4铅
按GB5009.12规定进行。
5.2.5汞
按GB/T5009.17规定进行。
5.2.6氟
按GB/T5009.18规定进行。
5.2.7镉
按GB/T5009.15规定进行。
5.2.8黄曲霉素B1
按GB/T5009.22规定进行。
5.2.9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进行。
5.2.10敌敌畏、杀螟硫磷、倍硫磷、马拉硫磷
按GB/T5009.20规定进行。
5.3净含量偏差
按JJF1070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批次、抽样
产品均按批为单位,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播种生产的籽仁产品,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同批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抽样按GB/T5491规定。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品质、水分、杂质、净含量偏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6.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4
b)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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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判定规定
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承诺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仍不合格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销售
7.1标志、标签
7.1.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规定执行。
7.1.2有机籽仁类产品的标签按GB7718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执行。
7.1.3获得认证的有机籽仁类产品的标签及包装袋上应有醒目的有机认证标志。
7.1.4由多种原料加工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外装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逐一列出包括添加剂在内的各种原料的名称及所占的重要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过有机认证的。
7.1.5有机成份占100%的可标识为“100%有机”,有机成分低于70%的不得使用有机字样。
7.1.6在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或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净含量、执行标准、认证证书号、生产日期及批号。
7.1.7外包装上印刷标志及讲明的油墨必须无毒、无刺激性气味。
7.2包装
7.2.1有机籽仁类产品幸免过度包装。
7.2.2包装必须达到牢固、整洁、防潮、美观的要求,能爱护籽仁类产品品质,便于装卸、运输和仓储。
7.2.3同批次产品的包装样式、箱种、尺寸大小、包装材料、净质量必须一致
7.2.4包装材料必须是食品级包装材料。
7.2.5包装材料应具有防潮、阻氧等保险性能,无异味,必须符合食品要求,不受杀菌剂、防腐剂、熏蒸剂、杀虫剂等物品的污染,并不得含有荧光燃料等污染物。
7.2.6包装材料的生产及包装必须遵循不污染环境的原则,选用容易降解或再生的材料。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幸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
7.3.3装运前必须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在标签、批号和物资三者符合的情形下才能运输。
7.3.4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讲明不得被弄脏和损毁。
7.3.5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7.4贮藏
7.4.1除常温贮藏外,承诺以下贮藏方法:
(1)贮藏室空气调控
(2)温度操纵(3)干燥(4)湿度调剂
禁止有机籽仁类产品与人工合成产品接触,严禁有机产品与有毒、有害、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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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L0003S—2012
7.4.2有机籽仁类产品与常规产品必须分开贮藏,提倡使用有机专用仓库。
仓库必须清洁、防潮、避光和无异味,周围环境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
7.4.3用生石灰及其他防潮材料除湿时,要幸免有机籽仁类产品与生石灰等除湿材料直截了当接触,并定期更换,宜采纳低温、充氮或真空贮藏。
7.4.4保持仓库的清洁卫生,做好防鼠、防虫、防毒工作,禁止吸烟和吐痰,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腐剂。
7.4.5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7.5销售
7.5.1有机籽仁类产品进货、销售、账务、消毒及工具要有专人负责。
严禁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混合做有机产品销售。
7.5.2销售点应远离厕所、垃圾场和存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场所,室内建筑材料及器具必须无毒、无异味。
室内必须卫生清洁,并配有有机产品的质量贮藏、防潮、防蝇和防尘设施,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7.5.3直截了当盛装有机籽仁类产品的容器必须严格消毒,完全清洗洁净,并保持干燥整洁。
销售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保持销售场地、柜台、服装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销售人员应了解有机产品的差不多知识。
7.5.4销售单位要把好进货关,进货单位应提交有机证书附件并提供有关产品交易证明以及有关的其他法律或证明文件。
严格按有机产品质量标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品质、规格、批号和卫生状况等。
拒绝同意货不符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有机产品。
7.5.5销售后的产品及产品数量应具有销售证书。
7.5.6销售人员对所出售的有机产品应随时检查,一旦发觉过期、变质等不符合标准的有机产品应赶忙停止销售。
有异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如果意见仍不一致,能够封存产品样,托付上级部门或法定检验检测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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