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docx
- 文档编号:28267920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21KB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docx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专题
1、案例一:
方某在某珠宝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不适合岗位工作为由,将其调至物业组,和清洁阿姨一起打扫卫生。
方某认为公司变更岗位前没有和她进行协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合原岗位,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岗位变更通知,并补发变更期间的工资差额及25%的赔偿金,请问这个请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没有与方某进行协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岗位要求。
该公司行为违法,应当赔偿。
其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签字,方能生效。
2、案例二:
小陈在01年8月与A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
半年后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注销,虽然A、B公司还是同一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成立后,未与其变更劳动合同。
同年10月,小陈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
其违约跳槽使B公司非常气愤,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万元。
请问B公司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该诉讼的结果是B公司败诉。
虽然职工违约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但由于用人单位更名而未能及时变更合同中的相应名称和内容,致使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用人单位败诉。
3、案例三:
李某在某单位担任电工,收入3600元。
但是,在单位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高血压,由于高血压不能登高作业,单位提出将他的岗位变更为搬运工,报酬降为1300元。
李某认为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不同意,单位认为有高血压无法正常工作,其合同中也有说明调岗需服从安排。
那么该争议孰是孰非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
李某身体状况不适合原合同约定的岗位时,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先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单位调动职工岗位,职工必须服从”的约定,如果有此类约定,那就要从其约定。
另外调岗的理由是身体原因的话,就要看职工从事的岗位国家有没有身体方面的要求,如果有而职工不具备这种身体条件的话,那单位可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调动该职工的工作岗位。
4、案例四:
孙小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在该单位工作的2年内不得怀孕,孙小姐看在待遇不错的份上,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但是半年后,孙小姐不慎怀孕流产,该消息被公司得知后,在休假结束后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孙小姐辞退。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该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但该公司的这项条款违反了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合同的订立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案例五:
徐某于07年3月到某公司担任HR总监。
徐某的人员登记表中教育背景填写的是:
05―今北京大学MBA硕士。
公司在其入职后发现其虚报学历。
同年8月,公司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发现其学习经历不属实。
但徐某认为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已经对我考核,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
虽然徐某已经过了试用期,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徐某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确实有不真实的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对劳动者应聘岗位的学历有特定的要求,而劳动者提供了虚假信息,将有助于劳动合同无效认定。
6、案例六:
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翻译工作,其利用工作之余在家又找了份兼职,口头协议了劳动报酬,但一个月后,他一分钱也没拿到,兼职公司认为其翻译质量有问题,因此不给报酬,但张某认为,他与兼职公司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成立的,所以公司需要支付报酬。
请问他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该案例法院没有受理,张某从而造成被动局面,主要是他混淆了“劳动”和“劳务”的概念,加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致。
首先,张先生与翻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他本身有单位,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所以在外兼职只能形成劳务关系,并不是他所认为的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从证据角度而言,他需要举证来说明自己的劳务关系。
7、案例七:
张某创业准备设立家网络公司,找好友王某帮忙。
张某向王某承诺,在公司设立前,其负责筹建事务,报酬八千/月,公司成立后聘王某为副总,月薪15000元。
3个月后公司正式成立。
但公司筹备期间,张某对王某的工作不满意,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王某协商,月薪改为12000。
王某不满,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之前社保。
请问他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王某败诉,争议焦点是:
公司设立期间,雇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裁决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在公司筹建期间,劳动者应当与公司的发起人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8、在实际工作情况中,我们会经常碰到单位与职工进行协商,来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于调岗是怎么规定的呢?
有下列4种情况:
第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
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为该员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
第三:
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
第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2014年更新
9、问:
张小姐最近刚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她发现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与到岗日期不一致,那么劳动关系从何日起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0、问:
王先生在A公司工作以来,没有签过合同,现在要将王先生辞退,但是公司工资不给结清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结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11、问:
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三)
答: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4小时,每周≤24小时),可以与其不订立书面合同,只签订口头劳动合同,还有其他规定:
1)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2、怎样确定我的劳动关系建立日(案例一)
问:
刘先生于2013年12月底应聘到某公司,但希望能够在两个月之后入职。
公司同意了,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入职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
但公司的项目紧急,故又招聘了一位设计师应急。
经过一个月磨合,这名设计师表现优异,公司决定将他提拔到刘先生应聘的职位,并通知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2014年2月底,刘先生已从原单位辞职。
刘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他的损失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公司选择用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及实施时间的做法是正确的。
但由于未到用工日期,劳资双方没有实际发生用工关系,所以在合同签订后到实际入职的这段时间里,公司与你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也就无需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不过,你基于对公司的信赖,已从原单位辞职,公司应对自身违背诚信的行为以及导致你相应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劳动合同上的哪些内容是应该约定清楚?
(案例四)
问:
王女士最近刚和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是否应该约定清楚?
哪些内容是劳动合同上必须列明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4、在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违约金吗(案例二)
问:
小高是应届毕业生,最近在一个大型招聘会上找到了工作。
上班一个星期后,公司要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服务年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若未满服务年限辞职的话要支付公司2万元违约金。
那么公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您与公司不存在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条款的话,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效。
1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哪些?
问:
黄小姐将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6、问:
我最近刚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
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
我于2008年1月4日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公司与我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4日-2009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3日止。
2010年1月4日,我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只愿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订立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