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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各直属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各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器材是指:
建筑防火防
烟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安全疏散系统
和消防电梯、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等。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是指:
(一)日常巡查,可以与每日防火巡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主要是指对消防设施、器材外观完整性和基本功能的检查。
(二)专项检查,可以与防火检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主要是指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功能性测试的检查。
(三)联动检查,是指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性的检查。
第二章职责与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巡查可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也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将日常巡查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具体实施。
消防设施、器材专项检查和联动检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具体实施,可由本单位经消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配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质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标准实施。
第十条消防设施、器材专项检查记录和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应由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签字盖章。
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专项检查和联动检查记录内容负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要及时利用户籍化系统向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
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对消防设施、器材存在的问题和故障,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
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建筑消
防设施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
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责任人员必须及时向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报告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
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第十六条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需要委托具有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清洗保养;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消防应急演练。
第四章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八条日常巡查的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日常巡查应明确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并做好日常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相关内容和存在隐患问题;
(二)依照有关规定,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的单位和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消防设施、器材巡查纳入其中。
其他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日常巡查应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三)消防设施、器材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圭寸、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九条日常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电源工作状态,自备发电设备状况,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境,消防电源末端切换装置工作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探测器,区域显示器运行状态,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
(三)水灭火系统: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结合器,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室内外消火栓完好情况,是否存在锁闭、遮挡情况,消防炮,启泵按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每次应巡查所有消防栓的水带和枪头、水扣;
(四)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喷头,泡沫消防栓,泡沫炮,泡沫产生器,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泡沫泵工作状态;
(五)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或储罐压力,选择阀压力、驱动装置等组件,紧急启/停按钮,放气指示灯及报警器,喷嘴,防护区状况;
(六)防烟排烟系统:
挡烟垂壁,防火阀启闭状态,送风阀,送风机工作状态,排烟阀,电动排烟窗,自然排烟窗,排烟机工作状态,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七)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灯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标识设置位置、方向;
(八)应急广播系统:
扬声器,扩音机工作状态;
(九)消防专用电话:
分机电话及插孔电话工作状态;
(十)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门外观标识闭门器、顺序器,防火门启闭状况及启闭功能测试,防火卷帘外观标识、工作状态,帘版、导轨、座版材料,帘版嵌入导轨的深度、导轨的平行度、垂直度,导轨与墙面间是否留有缝隙;
(十一)消防电梯:
专用电梯标志,紧急按钮,轿厢内电话工作状态,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十二)灭火器:
灭火器选型、维修期限、压力值、配
置位置和数量;
(十三)锅炉房:
运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防爆灯装配,灭火器材配备;
(十四)氧气站:
氧气瓶存放状态,防护措施,胶皮垫配备情况,空瓶与满瓶是否分区存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十五)制冷机房: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真空泵油存放,灭火器材配备;
(十六)中心药站:
药品分类存放,灭火器材配备,易燃易爆物存放及防护措施,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器情况,火灾报警器,是否存在遮挡消火栓情况;
(十七)报警阀室: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
警阀状态,排水管道状态,报警电话;
(十八)变电室: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应急疏散标识,灭火器材;
(十九)食堂:
灭火毯,点火枪,是否定期清理烟道油垢、有无记录,大功率电器线路,电源开关,疏散通道,防排烟设施,易燃易爆物存储,火灾报警器;
(二十)地下室、车库: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防排烟设施,安全疏散标识,消防栓是否被遮挡、锁闭,是否完好,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材;
(二^一)网络中心等办公场所:
(气体)灭火器,电
源线路,火灾报警器;
(二十二)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的一般要求: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器材的专项检查,并做好专项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和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一条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试验,发电机燃料检查;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报警装置的报警功能,火灾
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
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
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
(三)水灭火系统:
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压设施压
力工况,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炮出水,检查水压和流量情况,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每个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至少一处室内消火栓,消火栓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四)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泡沫消火栓出水或出泡沫;
(五)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剂储存量,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六)防烟和排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送风机控制柜,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电动排烟窗启、闭;
(七)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
(八)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
通话、广播质量,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九)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卷帘的现场手动功能,电动防火门联动功能,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十)消防电梯:
电梯井排水设备;
(^一)其他需要检查测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联动检查的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主要对消防设施的系统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
定、测试;
(远
(二)消防泵、喷淋泵系统和防排烟系统每季度启动程启动,手动启动、联动启动)各一次,防火卷帘门每半年联动启动一次。
第二十三条联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供电设施供电功能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检查,检验供电能力。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每次检查到的楼层或防火分区不少于三处,对抽查到的每个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三个探测器进行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试验,至少抽查一处手动报警器进行动作试验,核查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对报警、故障信号的显示情况,联动控制设施动作显示情况。
(三)通过触发首层的迫降按钮、按照预定逻辑关系模拟火灾报警信号及消防控制室操作消防电梯联动控制设备,查看消防电梯动作和信号反馈。
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自动启动功能、消防广播切换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功能,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检查每个湿式报警阀,进行放水测试,核查压力开关和水力警铃报警情况。
在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范围的最不利点进行末端试水,检查水压和流量情况,核查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和消防水泵的联动启动情
况。
(五)泡沫灭火系统:
结合泡沫灭火剂到期更换,进行喷泡沫试验,检验系统功能,校验仪器仪表。
(六)气体灭火系统:
通过报警联动,检验系统功能,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仪表,存储容器称重。
第五章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
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二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值班人员
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实时填写四本记录(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故障检查记录、月度巡查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正常工作状态下,消防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具备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二十九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的值班记录、日常巡查记录、专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做到: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三)消防设施、器材专项检查记录、消防设施联动检
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
年。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监督维保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
逐一管理,建立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其中对建筑消防设施要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月检查记录;每季度要全面测试一次,并填写《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季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消防设备、设施检测用的工具和设备,可按国家和天津市消防管理部门有关消防设备、设施检测装备的要求配置。
第三十四条天津市卫生局保卫处对各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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