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比赛评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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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比赛评分规则
第一章比赛通则
第一条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抽签决定参赛。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比赛
(一)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戴于背后。
(二)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
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
否则判技术犯规。
(三)放飞线定长,均为30米。
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
大会有权审核。
(四)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
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五).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
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六)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
否则判技术犯规。
(七)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八)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或放飞道延长线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
否则判技术犯规。
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九)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
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
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
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
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一)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
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二)放飞运动员的人数:
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
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
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
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四)在留空计时区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
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
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
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六)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十七)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十八)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九)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比赛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
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一)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
(二十二)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
已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
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
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三)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赛次
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第四条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
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
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三)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四)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
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
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
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被缠绕的风筝应在5分钟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
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与放飞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
第七条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向,向竞赛组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
胜诉后如数退回。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比赛。
第二章风筝的分类标准
第八条风筝的分类,分型
风筝是人们以重于空气的物质材料,经工艺美化制成的体积,重量,形状各异,利用自然的空气动力于地面(手上,水面)由人工操纵牵引的飞行器(不允许使用机械动力和电力能源)。
按风筝的结构和形状,可分为:
龙类(含蜈蚣类),板子类,立体类,软翅类,硬翅类,软翅串类,硬翅串类,板子串类,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或多线操纵类,另有广告类,共12类。
除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外,其它各类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龙类:
按风筝桄子直径和节数分型,节数不包括龙头。
1.微型:
直径在6厘米以下,20节以上。
2.小型:
直径在10厘米至15厘米,40节以上。
3.中型:
直径在20厘米至25厘米,60节以上。
4.大型:
直径在30厘米至35厘米,80节以上。
5.超大型:
直径在40厘米以上,100节以上。
(二)板子类,软,硬翅类:
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
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即为风筝的面积。
1.微型:
面积在0。
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
面积在0。
1平方米至0。
3平方米。
3.中型:
面积在0。
5平方米至0。
7平方米。
4.大型:
面积在0。
9平方米至1。
1平方米。
5.超大型:
面积在1。
3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类:
按风筝受风面的面积分型。
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或弦长),其积即为该风筝的面积。
1.微型:
面积在0。
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
面积在0。
1平方米至0。
3平方米。
3.中型:
面积在0。
5平方米至0。
7平方米。
4.大型:
面积在0。
9平方米至1。
1平方米。
5.超大型:
面积在1。
3平方米以上。
(四)软,硬翅串类和板串类:
以单个软,硬翅类和板子类各型风筝面积为准,每型风筝须5节以上。
(五)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均不分型。
第三章评分细则
第九条工艺分和放飞分
工艺分共45分:
(一)制作30分
1.造型5分
(1)根据不同主题和物体特征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动,夸得体,2分。
2.扎制工艺15分
(1)骨架结构简练匀称,4分。
(2)扣榫严密,4分。
(3)扎口严紧,4分。
(4)光滑均匀,3分。
3.裱糊工艺10分
(1)糊口整洁,严实,4分。
(2)糊口服贴,平整,4分。
(3)糊面松紧适度,2分。
(二)美工(绘画,剪纸,粘贴,刺绣,雕刻等各种艺术手法)15分
(1)线条流畅,5分。
(2)色彩对比分明,色泽鲜艳和谐,5分。
(3)艺术表现力,5分。
放飞分共55分:
1.起飞10分。
(1)鸣枪后,风筝全部离开举风筝助手的手和地面,放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并把风筝引进留空计时区为完成起飞。
如风筝在鸣枪前离手则判技术犯规。
(2)完全离开手和地面的风筝,在未进入留空计时区前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为失败,允许重新起飞。
起飞,每失败一次扣5分,三次失败取消放飞资格。
第三次起飞成功仍可计分。
(3)起飞后的风筝,一旦引进留空计时区,如失败,无论起飞成功与否,均判比赛结束,不允许再重新起飞。
2.留空时间20分
(1)留空时间为10分钟,完成起飞即开始计留空时间,裁判员每隔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每少30秒扣1分。
(2)留空计时区的风筝,若放飞线少于定长,则判比赛结束。
(3)在留空计时区,运动员的一脚或双脚离开留空计时区,即判比赛结束。
(4)完成起飞后的风筝,在留空计时区,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其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则判失败。
3.30秒测角10分
在留空计时区,放飞线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运动员把放飞线下端固定在测角器上,连续30秒钟,即完成测角时间。
30秒,线与地面的夹角(取其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25度,30度,35度,40度,45度,50度,55度,60度,65度,70度,分别得1,2,3,4,5,6,7,8,9,10分。
测角时,裁判员每5秒钟读报一次时间。
4.放飞技巧10分
(1)放飞动作5分。
在留空计时区,根据不同题材,要求风筝放飞稳定或灵活,收线,放线运用自如。
(2)花样动作5分。
运用收,放线动作使风筝翻腾(如龙),打转(如鹰),变换位置;或有声响,烟火,“送饭”;或风筝某个部位能运动。
花样动作与风筝的主题应相适应。
5.印象,鼓励分5分
(1)在传统风筝的基础上是否有发展,提高,突破。
(2)放飞中运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技术。
(3)有明显共认的地方特点,鼓励其保留的风筝,如的板鹞和的龙。
第四章犯规与失败
第十条犯规
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取消比赛资格:
(一)风筝比赛的放飞只能手工操作,不能借助于其它器材,如电动和遥控装置。
(二)放飞时,运动员超越放飞区域或道位。
(三)运用收放线有意缠绕他人风筝。
(四)放飞线定长标记脱落或未标。
(五)工艺评分后,风筝替换,转借,增减装饰品。
(六)检录三次不到者。
(九)放飞中,将出现缠绕或碰线时,不服从裁判员调度。
(七)软体风筝有硬连接或藏支撑物。
第十一条失败
(一)三次起飞失败者。
(二)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
(三)风筝主体损坏,散架,断线,脱手。
第五章场地,器材
第十二条场地
每条道位宽10米,长80。
以每条道位两端的终点线为基准确性,划出宽10米,长15米的长方形留空计时区。
第十三条检查场地,器材
(一)丈量风筝的钢尺,应用以厘米为刻度的钢卷尺。
厘米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0。
1厘米进为1厘米。
(二)计算留空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分钟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1秒进为30秒。
30秒测角以5度为计算单位,其平均角度值如有余数则进位于下一度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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