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章程07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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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章程0721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业务范围.......................................................1第三章会员...........................................................2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8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9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10第八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
英文名称:
GuangdongVentureCapitalandPrivateEquityAssociation,缩写为GDPEA。
第二条性质: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是由创业投资行业内机构及热心创投行业发展的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倡导“学习、交流、发展、共赢”的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树立创投行业良好经营、可持续发展之风范;开创学习风气,加强会员之间、国内国际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资讯交流、增进项目推介信息的沟通,服务于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服务于广东省产业升级、服务于科技成果产业化,打造智慧、人才和资金汇聚的华南高地,带动华南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创投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2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举办各种交流活动,为会员搭建与政府、高校、企业、服务机构广泛交流合作的平台;
(二)依托会员平台及高校资源,开展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各类问题的研究,解读国家最新出台的创业投资政策、分析国外创业投资趋势、开展专业研究和探讨;(三)联系国内及国外创投机构、企业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打造广东创投行业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平台;(四)收集并建立创投项目信息资源库,促进会员之间项目推介与合作;1/10
(五)建立创投专家顾问资源库,为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投资、管理、财务或并购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六)定期开办创业投资高端培训课程,提升行业认识,丰富实操经验,培训创投行业专业人才;(七)倡导行业自律,构建创投行业的行为规范和自律机制;(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承办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九)出版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宣传创业投资新政策、新理念、树立新典范;(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三)在创投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申请书及证明机构会员申请人和个人会员申请人主体资格等相关资料;
(二)经审查通过后,提交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10
(三)获得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执行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做出的决议;
(二)维护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交办的工作;(四)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七)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决议及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经1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每一个会员(会员代表)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3/10
监事;(三)审议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和修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八)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1次。
经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2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第十八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是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相关从业经历的机构或个人;
(二)知名服务机构的代表或高管,机构经营业绩良好或个人成绩优异,在所属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4/10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八)决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制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十)拟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十一)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代表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所属行业或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议;5/10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名誉会长、特邀理事和顾问的聘任;(四)研究事关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五)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六)决定其他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选,每届任期4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6/10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五、秘书处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7/10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机构会员1、会长单位: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500,000元;2、常务副会长单位: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300,000元;3、副会长单位: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00元;4、普通机构会员: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二)个人会员1、副会长: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00元;2、理事: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3、普通会员:
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所列的会费标准各会员只单独适用其中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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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对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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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同意。
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6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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