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危险作业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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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文件编号:
Q/DLXENAJ3008
页次:
共12页第1页
作业
文件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本
日期
编制/更改纪要
备注
1.0
2012-7-1
新版编制
//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审批以及相关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2、引用标准/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施行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02.01施行
2.3《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6.11.01施行
2.4《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2004.08.24施行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
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短路作业等。
3.2动火作业:
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3受限空间: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3.4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3.5高架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
3.6吊装作业:
利用移动式起重机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3.7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3.8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9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时,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的情况下盲板抽堵作业。
3.10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职责
4.1采购部门负责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并依据《供方管理程序》对承包方实施权责范围内的管理。
4.2发包单位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施工相关安全协议,并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危险作业的审批工作。
对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4.3安监委负责对危险作业的审批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不定期巡视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4.4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危险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资料交安监委审核;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现场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和管理。
4.5公司各部门有危险作业需求的,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监委批准,并经安监委对现场施工的防护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5、内容与要求
5.1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见附件1
5.2总要求
5.2.1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5.2.2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5.2.3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5.2.4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5.2.5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5.2.6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动火作业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经安监委批准后方可施工。
5.2.7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监委补办审批手续。
5.2.8安监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5.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5.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监委,工艺和维修部主管审批。
5.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5.4动火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4.1动火作业分级
5.4.1.1一级动火:
在防爆区或在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5.4.1.2二级动火:
在非防爆区或没有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地方进行的动火作业。
5.4.1.3三级动火:
固定动火点的动火。
5.4.2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
5.4.2.1动火作业前必须把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品移出。
5.4.2.2在动火作业现场应准备好充满的、可以使用的,并且是适用的灭火器。
5.4.2.3动火作业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如果在通风条件差的容器或其它限制空间内进行明火作业,应加强通风和安全措施。
5.4.2.4实行动火作业的区域应设置隔离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防止工作无关人员的进入。
5.4.3动火作业的批准
5.4.3.1在执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执行,动火作业许可须经过批准人的批准。
5.4.3.2申请人必须遵守动火作业许可证声明的所有条款。
5.4.3.3作业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必须保证由相关人员填写完整。
5.4.3.4动火作业的区域和将要使用的工具必须由申请人和批准人亲自检查,批准人员也可同时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共同检查,该检查也应有签字,不允许未经完整的检查就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
如果批准人不在工厂,则由经过事先授权的委派人进行批准工作,委派人也必须在现场经过确认后才能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
5.4.3.5安全工作许可证必须明确表明作业有效的区域、日期和时间;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8小时。
如果作业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必须申请新的安全工作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才能继续进行动火作业。
5.4.3.6对于公司的承包商操作,也必须经过动火作业培训和相关的批准,动火作业时需要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在现场进行确认。
5.4.4注意事项
5.4.4.1禁止在有爆炸性气氛(如可燃气体、蒸汽、液体或者灰尘的空气混和物),或者设备内部未清洁干净,或者有可燃性灰尘的积聚的情况进行动火作业。
5.4.4.2申请人、巡视员、负责人、委派人、批准人等必须经过动火作业的培训。
5.4.4.3从事焊接的人员(包括巡视员、同一区域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必须佩戴合适的安全帽、安全鞋、眼镜,特别是防护面罩等,假如影响到周围作业人员,周围人员可以暂停作业。
5.4.4.4进行管道或者反应釜等动火作业时,注意是否有热量通过管道或者空气或者其它介质进行传导或辐射,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必须密切关注热量的流向,保持高度的警惕。
动火结束后,必须在30-60min内再次复查这种情况,确保无任何隐患存在。
5.4.4.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任何人发现任何可能的危险因素不适合动火作业的继续时,都有权立即取消或暂停动火作业,并立即汇报。
5.4.4.6室外动火作业时必须使用路障标志或者类似的标志围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如果动火作业在较高的地方,则标志应设定在其下方,并应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5.4.5培训
5.4.5.1所有可能从事,监管动火作业的员工必须得到相应的授权培训。
5.4.5.2从事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特种资质培训,在资质有效期内上岗作业。
5.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5.5.1工作许可
5.5.1.1工作许可证申请要严格按照《工作许可程序》进行。
从事临时用电操作必须开具工作许可证。
5.5.1.2批准人需要指明穿戴合适的个人劳保用品,申请人必须穿戴指定的个人劳保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鞋、气体防护设备等。
5.5.2操作要点
5.5.2.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许可。
5.5.2.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空压机房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或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5.5.2.3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人填入《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内。
5.5.2.4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电气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
5.5.2.5电气维修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
5.5.2.6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的单位停电,以便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5.2.7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企业内公用电网。
5.5.2.8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工作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5.2.9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标准,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5.5.2.10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5.2.11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应良好。
A、临时用电的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B、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该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增加防护套管。
C、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D、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该超过12V。
5.5.2.12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5.2.14电气维修人员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5.2.1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用电单位转供电。
5.5.3培训
5.5.3.1所有从事临时用电的员工必须得到相应的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的培训。
5.5.3.2进行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应该接受过危害识别培训。
5.6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5.6.1检修前准备
5.6.1.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
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5.6.1.2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5.6.1.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5.6.1.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6.1.5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5.6.1.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
5.6.1.7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5.6.1.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5.6.1.9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5.6.2检修安全规定
5.6.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5.6.2.2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5.6.2.3凡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
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6.2.4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吸器等。
5.6.2.5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5.6.2.6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5.6.2.7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5.6.2.8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5.6.2.9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5.6.2.10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5.6.2.11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5.6.2.12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5.6.2.1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6.2.14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5.6.3竣工验收
5.6.3.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6.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5.6.3.3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5.6.3.4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6、相关文件
序号
文件编号
文件名
引用处
1
Q/DLXENAJ3009
相关方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2
Q/DLXENGY3006
临时线审批制
管理制度
3
Q/DLXENGY3004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4
Q/DLXENGY300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7、记录
序号
质量记录号
名称
使用处
保存时间
存放
1
JNAJ3008-1
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2
JNAJ3008-2
高处作业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3
JNAJ3008-3
高处安全作业安全检查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4
JNAJ3008-4
吊装作业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5
JNAJ3008-5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告知书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6
JNAJ3008-6
动土作业审批表
行政部
三年
职能部门
7
JNAJ3008-7
动土作业安全检查表
行政部
三年
职能部门
8
JNAJ3008-8
断路作业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9
JNAJ3008-9
盲板抽堵作业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10
JNAJ3008-10
设备检修作业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11
JNAJ3008-11
动火作业检查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12
JNAJ3008-12
动火作业审批表
各单位
三年
职能部门
附件1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基本流程
责任部门流程记录
附件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受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
2、安全隔离
(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堵板)或拆除管道。
(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内气流动良好。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每2小时监测一次。
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对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次日开工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监测。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3.5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个人防护措施
(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4)在粉尘浓度较大、有刺鼻刺眼气味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或能够保证个人健康的防护口罩。
(5)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24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且漏电保护器应放在受限空间外。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使用的行灯变压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8、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和登记。
9、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在现场实际许可的情况下应建立起逃生通道。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特殊受限空间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应与登记表中所列数目对应清晰。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盖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项目栏
受限空间位置:
受限空间管理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作业单位负责项目栏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人员防护
施工方案
安全交底
通风措施
用电和照明
气体置换
防火措施
应急措施
其它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
高处作业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日期
作业区域
作业单位(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姓名/操作证号:
现场监护
作业单位(部门)监护人:
申请部门巡查员:
□1、两人以上作业
□2、从事高处施工作业,如高处线路、管道架设、高处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等特种登高作业,相应人员持
□3、作业场所结构/材料牢固可靠、作业相关设施/活动高处作业工具检查无异常,如:
固定工业梯台(直梯/斜梯)、活动工业梯台(活动轻金属梯/木梯/竹梯等)、轮式移动平台(升降平台)、工业梯台(走台、平台)、脚手架/吊架等。
□4、大雾、大雨和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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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作业 审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