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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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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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工程地点:
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
3.委托单位:
重庆仲裁委员会。
4.受委托单位:
重庆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6.被申请人:
xxxxx有限公司。
7.依据文件(文号):
《重庆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8)渝仲字第xxxx号。
二、鉴定内容
根据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司法鉴定委托协议》,1)对葛五公司已完工程合格部分的工程量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对九龙公司因葛五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工程增加成本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即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人工、机具价格等价格与申请仲裁日<2018年6月20日>的人工、材料、机具价格的差价计算);3)对九龙公司从2013年2月2日起因工期延误产生的项目管理支出损失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协议》,鉴定期间,我司(受委托方)严格遵守《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并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
四、鉴定目的
通过鉴定,提出有效的报告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依据。
五、鉴定报告
受委托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报告之前首先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初稿,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受委托人保证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鉴定报告一式八份。
六、鉴定时间
(1)鉴定人在本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送达鉴定人之日起60日内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
(2)鉴定人在本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送达鉴定人之日起75日内(有争议除外)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报告;
(3)由于不可抗逆因素引起该项目无法正常进行,鉴定时间相应顺延。
七、鉴定人员
(1)根据委托人对我司的委托,我公司根据(2018)渝仲字第1537号,关于“申请人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事项。
项目的鉴定工作,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司承办鉴定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执业证书类型
联系方式
1
xxx
注册造价工程师
2
xxx
注册造价工程师
3
xxx
一级造价工程师
4
xxx
造价员
5
xxx
造价员
6
xxx
一级造价工程师
7
xxx
造价员
8
xxx
造价员
9
xxx
造价员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人员以外,我方会根据项目情况的需要做人员增减调整,以保证鉴定进度和鉴定质量。
(2)鉴定人员回避情况:
根据鉴定人2020年6月12日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承办鉴定工作人员名单》并未收到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人提出人员需回避情况,我司并进行自查均未发现本案鉴定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八、鉴定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协议》,按照甲方鉴定决定的要求,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图纸、相关资料、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场查勘等进行审计鉴定。
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依据的若干规定。
1.鉴定自备
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2.委托人移交
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
2.4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3.当事人移交
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
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
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3.6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证据的补充
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2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吿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
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5鉴定事项调查
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
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岀,鉴定机构岀具。
6现场勘验
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
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必要时鉴定人应釆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7证据的采用
7.1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鉴定依据:
1委托人已査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效力:
3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7.2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已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在卷的证据,鉴定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7.3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岀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7.4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7.5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
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別的,鉴定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7.6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7.7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岀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7.8一方当事人不参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3.4条和第4.3.5条规定组织的证据交换、证据确认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委托人未及时决定的,鉴定人可暂按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中说明这一情况,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九、鉴定
1鉴定方法
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
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
鉴定人应将妥协性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1.5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2鉴定步骤
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发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2.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岀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2.8当事人逾期未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2.9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3合同争议的鉴定
3.1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3.2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岀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4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5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证据欠缺的鉴定
4.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定进行鉴定: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岀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计量争议的鉴定
5.1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
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6计价争议的鉴定
6.1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増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汁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2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6.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分析鉴别:
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逬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6.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釆用。
7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7.1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釆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7.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7.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7.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
7.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号施工进度计划,判別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引期;如未増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7.6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1-5.7.5条本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8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8.1当事人因提岀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8.2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贴,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2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8.3当事人对所停施工索赔費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
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已经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2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8.5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費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9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9.1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而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地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最计算。
9.2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9.3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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