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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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表说明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表说明
填报要求
1.国、市、区重点源;属于环统范围内的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大类在06-46之间的行业中,环境管理重点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表。
环境管理的重点单位包括①排放重金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吨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②11个重污染行业,包括:
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及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与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③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信设备与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采矿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及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12个行业的规模以上(产值>500万元或者国有)产业活动单位④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和金属制品四个行业中规模以上单位、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国、市重点源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每张表一页填不完的可另加页。
8.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
1.[申报年度]:
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
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
3.[单位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
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
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
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
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
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地址位置中心经度、中心纬度]:
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位置指该单位位于几环路内,如该单位位于三、四环路之间,则填写四环路内,处于目前建成的环路之外的,暂时填写其他。
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单位环保机构名称专职环保人员数]:
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
[所在流域]:
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
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
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
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和邮政编码。
[投产(开业)日期]:
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
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上年生产(经营)天数/小时数]:
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小时数。
[年末职工人数]:
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企业规模]:
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单位类别]:
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隶属关系]:
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12404-1997)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行业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4754-2002)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开户行帐号]:
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所属工业开发区]:
按照《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名单》填写;不在工业开发区内的,填写“无”。
[上年总产值上年利税金额]:
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上年度利用“三废”(污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
[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环保设施原值]:
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
[污水治理设施数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锅炉数锅炉总蒸吨数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工业炉窑数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废气治理设施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脱硫能力]: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
环保部门给申报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
[是否重点污染源]:
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
[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
[供暖面积]:
锅炉房等供暖单位需要填写供暖面积。
[上年环境违法罚款]:
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上级主管部门]:
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全称。
[年用电量]: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设施名称]: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
[3.规格型号]:
根据设施的规格型号填写。
[4.单台出力]:
指锅炉的单台出力。
[5.地点]: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所在位置,如同一个单位内有两处设施的,应区分并注明。
[6.用途]:
指生产、生活、备用。
[7.使用燃料名称]:
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填写。
[8.燃料用量]:
固体和液体燃料以吨为单位,气体燃料以立方米为单位。
[9.运行时间]:
指该设备年运行时间。
[9.排向的排口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排放口填写。
[11.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治理设施填写。
[12.在线装置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在线装置填写。
[13.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在线装置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在线装置名称]:
根据该在线装置名称填写。
[3.规格型号]:
根据在线装置的规格型号填写。
[4.类别]:
指污水、废气。
[5.监测项目]:
根据该在线装置所监测的污染物填写,监测多个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投入使用时间]:
指该在线装置安装调试完毕,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
[7.运行费用(万元/年)]:
根据在线装置年实际运行费用填写。
[8.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注意:
每个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设施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治理设施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3.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指该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4.污染类别]:
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5.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
[6.设计处理能力]:
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
[7.实际年处理量]:
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8.处置污染物名称]:
指该治理设施直接处理的污染物名称,处理多种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9.去除效率]:
指该治理设施处理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12.副产物名称]:
副产物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实际产生的副产物量,例如炼油硫磺回收、焦化硫磺回收、烟气制酸产生的硫磺、硫酸以及石灰石/石膏法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吸附法处理VOC产生的废吸附剂(活性炭)等。
[14.处理前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浓度。
[15.处理后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经过处理设施后的浓度。
[16.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17.运行天数]:
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18.运行费用]:
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19.投入使用日期]:
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写。
表1-3上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年产(用)量
[1.主要产品名称]:
指在上年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
[2.计量单位]:
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3.设计年产量]:
指该产品设计年产量。
[4.实际产量]:
指该产品的上年实际年产量。
[5.主要原辅材料名称]:
指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三种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
[7.用(耗)量]:
指该原辅材料的上年用量或上年耗量。
[7.单位产品用水量]:
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用水量。
单位产品用水量=用水总量/产品产量。
[8.单位产品能耗量]:
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能源消耗量,折成标准煤计。
单位产品能耗(燃油耗)量=能耗(燃油耗)总量/产品产量。
[9.其中单位产品煤耗量]:
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煤炭消耗量,以原煤计。
单位产品煤耗量=耗煤总量/产品产量。
表1-4上年VOCs污染产生及排放情况表
VOCs污染产生及排放行业包括:
汽车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36);
家具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21);
有涂装工序的装备制造业:
可能存在的行业包括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金属制品业(33)、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包装印刷行业:
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2312)、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2319)、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20);
[涂装工艺及涂料使用情况]在⑴底涂、⑵中涂、⑶面漆(底色漆)、⑷面漆(罩光漆)(5)修补五种工序中,选择对应的涂装工艺,然后在选择使用涂料(油漆)的类型并分别填写用量。
五种工序有几种填几种,没有的不用填写。
[回收的废有机溶剂]:
填写废有机溶剂回收量,没有回收的不填此项。
一定是指按废溶剂回收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不在本企业继续使用的溶剂量。
[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是能溶解一些不溶于水的物质(如油脂、蜡、树脂、橡胶、染料等)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其特点是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在溶解过程中,溶质与溶剂的性质均无改变。
有机溶剂的种类较多,按其化学结构可分为10大类:
⑴芳香烃类:
苯、甲苯、二甲苯等;⑵脂肪烃类:
戊烷、己烷、辛烷等;⑶脂环烃类:
环己烷、环己酮、甲苯环己酮等;⑷卤化烃类:
氯苯、二氯苯、二氯甲烷等;⑸醇类:
甲醇、乙醇、异丙醇等;⑹醚类:
乙醚、环氧丙烷等;⑺酯类:
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丙酯等;⑻酮类:
丙酮、甲基丁酮、甲基异丁酮等;⑼二醇衍生物:
乙二醇单甲醚、乙二醇单乙醚、乙二醇单丁醚等;⑽其他:
乙腈、吡啶、苯酚等。
表1-5上年单位产品排污量
[1.主要产品名称]:
与表1-3中的主要产品名称对应。
[2.计量单位]:
与表1-3中的计量单位对应。
[3.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
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污水排放量。
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产品产量。
[4.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名称]:
指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种主要水污染物名称。
[5.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指该污染物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排放量。
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产品产量。
[6.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
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废气排放量。
单位废气污水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产品产量。
[7.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名称]:
指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种主要气污染物名称。
[8.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指该污染物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排放量。
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产品产量。
表1-6上年能源消耗情况
[1.用途]:
分别按照生活用、生产用或其它用途填写以下数据。
[2.煤炭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煤炭总量。
[3.燃料煤]: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燃料煤炭总量。
[4.原料煤]: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原料煤炭总量。
[5.其他固体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煤炭外其他固体燃料总量。
[6.油类燃料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油类燃料总量。
[7.重油]: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重油总量。
[8.柴油]: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柴油总量。
[9.其他油类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重油、柴油外其他油类燃料总量。
[10.其他液体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油类燃料外其他液体燃料总量。
[11.天然气]: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天然气总量。
[12.其他气体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天然气外其他气体燃料总量。
[13.可再生能源名称]: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可再生能源。
[14.可再生能源消耗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可再生能源总量。
表1-7上年用水情况(单位:
万吨)
[1.用途]:
分别按照生活用、生产用或其它用途填写以下数据。
“生活用水”指企业所属居民区用水。
“生产用水”指企业经营过程所消耗的水,包括生产、销售、服务、办公等用水。
[2.用水总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3.新鲜用水量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4.自来水]: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自来水水量。
[5.地下水]: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抽取的地下水水量。
[6.地表水]: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直接从地表水(如湖泊、河流、水库)中抽取的地表水水量。
[7.其它水]: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其他水源的水量(如雨水、雪水和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废水但可作为申报单位新鲜使用的水)。
不包括处理后回用水。
[8.其它水指]:
按其它水的实际来源填写。
[9.重复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10.重复用水率]: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对污水的循环利用效率。
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用水总量×100%。
[11.再生水]指: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经过深度处理污水后回用于生产的净化污水,不包括循环水场的循环用水。
表1-8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排放口数量]:
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2.污水排放量]:
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达标排放量4.超标排放量]:
指申报单位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
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
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5.直接排入海量]:
指直接排入海域的污水量之和。
直接排入是指未经城市下水道或其它中间体,直接排入海域的污水。
[6.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
指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的污水量之和。
直接排入是指未经城市下水道或其它中间体,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的污水。
[7.排入城市管网量合计]:
指每一排放口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量之和。
“城市管网”指由市政部门或水务部门管理的城市人工排水管道系统。
[8.其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量]:
指每一排放口直接或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之和。
[9.其他去向量合计]:
指每一排放口除直接排入海(江河湖库)量、城市管网量外的污水量之和。
[10.直排环境量]:
指其他去向量中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量。
具体指未经城市管网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地下及通过渗坑、慢流、蒸发等方式排放的污水量、污染物量。
[11.其它]:
指其他去向量中除直排环境的量外的污水量。
[12.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体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13.去除量14.其中当年新增设施去除量]:
去除量是指某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5.排放量合计]:
指某种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6.达标排放量17.超标排放量]:
申报单位上年底所有污水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17.其中直排环境量]:
指污染物排放量中直接排入环境的量。
具体指未经城市管网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地下及通过渗坑、慢流、蒸发等方式排放的污水量、污染物量。
表1-9附表上年污水一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1.排放口编号]:
指该污水一类污染物对应的车间排放口编号。
[2.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口名称]:
指该污水一类污染物对应的车间排放口名称。
[3.一类污染物名称]:
指排放的一类污染物名称。
“一类污染物”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类别”中规定的“一类”污染物,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比(加草字头)、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13种污染物。
[4.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指该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5.产污车间(单位)名称]:
指产生一类污染物的生产车间或工段、工序、装置、设施、设备等生产单元的名称。
[6.处理设施名称]:
指对应处理该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名称。
[7.排放去向]:
指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经本车间预处理后排入的下一个处理环节的名称,如“污水处理车间”、“厂总排口”等。
[8.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0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排放口数量2.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3.其中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
分别指申报单位废气排放口的总数量和工艺废气、燃烧废气两类排放口数量。
[4.废气排放量]:
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5.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6.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
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7.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8.去除量合计9.其中当年新增设施去除量10.其中燃烧废气去除量11.其中工艺废气去除量]:
去除量分别指燃料燃烧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2.排放量合计]:
是指按排放口加总后排放的污染物量之和。
[13.达标排放量合计14.超标排放量合计15.燃烧废气排放量合计16.燃烧废气达标排放量17.燃烧废气超标排放量18.工艺废气排放量合计19.工艺废气达标排放量20.工艺废气超标排放量]:
申报单位上年度所有废气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1-11上年固体废物产生及去向情况
[1.固体废物名称]:
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和高浓度液态废弃物的名称,按照表中的分类分别填写。
[3.产生量]:
按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填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其中: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其中:
处置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排放量)
[4.综合利用量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
(包括上年度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5.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综合利用往年贮存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6.处置量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7.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8.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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