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docx
- 文档编号:30521658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06KB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docx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监管职责……………………………………1
第三章 监管制度……………………………………2
第一节 日常工作制度…………………………2
第二节 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5
第三节 问责制度………………………………7
第四章 附则…………………………………………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队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职责。
第三章监管制度
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行政办公会两种形式。
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听取所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汇报和重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办公会议,应当每季度听取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情况报告,专题研究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妥善保存。
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由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落实。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资金保障制度。
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资金保障制度,根据管理(监管)工作事项,编制经费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落实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检查内容:
包括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隐患治理等;
(二)检查方式:
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重大活动检查等;
(三)检查方法:
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
(四)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障碍性问题、提出立即或限期整改意见。
对企业日常的安全管理检查情况,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五)检查文书:
包括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会议纪要、整改回查记录等。
第十条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运输局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一)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对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运输局业务处负责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对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制度。
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和演练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下旬前报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每次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总结报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向运输局报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由运输局统一汇总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上报市交通委。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制度。
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本辖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运输局或相关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作相应执法文书,送达被举报单位限期整改,被举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运输局定期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以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进行通报;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由运输局科技安全处向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报告。
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局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行业,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分行业确定风险源,评估风险级别,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控制方案。
根据风险控制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实行交通安全风险的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重点行业风险控制方案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求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同时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工作机制”。
经过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帐。
台帐列明整改主责单位、负责人、整改要求、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方式等项目,实行隐患整改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分类挂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自行消除,需要运输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运输局确认后,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列为行业挂账隐患整改项目;
(二)对于运输局不能协调解决,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报经市交通委确认后,列为市级挂账隐患整改项目。
第十八条隐患整改主责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行业挂账隐患整改工作由运输局承担监管责任;市级挂账隐患整改工作由市交通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细化)各类挂账隐患项目的管理制度化,督促指导有挂账隐患项目的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要求;全面了解挂账隐患整改进度和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整改过程定期组织检查,运输局定期向市交通委报送各类挂账隐患项目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各类挂账隐患项目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销账;验收不合格的,落实措施继续整改。
验收工作应有验收记录、验收人员意见及签字等内容。
(一)行业挂账隐患的验收工作由运输局科技安全处组织,运输局主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交通委、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二)市级挂账隐患的验收工作按照市安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类挂账隐患项目一般要在限定时限内整改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限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各类挂账隐患,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并及时向市交通委报告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并要加强监管,确保各类挂账隐患的治理进度。
属于市级挂账隐患项目的延期整改,由市交通委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节问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运输局及城近郊区运输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管工作或履职不力的;
(三)安全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对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运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市交通委、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谈话,口头警告;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五条对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或减少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对拒不改变错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从重追究。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予以立案,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追究一般在立案后3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承担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执行问责制度,对于不履行其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委、运输局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追究单位或责任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范围、权限、方式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文书:
1.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检查记录
2.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挂账通知书
4.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回查记录
5.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附件1: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检查记录
安检查字〔〕第号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受检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方式
□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其他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检查人员签字:
受检单位领导签字:
本记录一式三份,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受检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安整改字〔〕第号
(单位):
年月日,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
建议该隐患列为(A.市级挂账隐患、B.行业挂账隐患、C.企业挂账隐患、D.不列入挂账隐患)
请迅速组织力量查明问题原因,根据《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检查记录》(安检查字〔〕第号),制定和落实整改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结果和整改处理情况请于年月日前书面报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收人: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受检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挂账通知书
安挂账字〔〕第号
(单位):
年月日,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隐患:
检查单位建议将该隐患列为(A.市级挂账隐患、B.企业挂账隐患、C.行业挂账隐患),请你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组织开展消隐工作,并将隐患整改的动态情况适时报检查单位。
隐患项目
整改完成时限
年月日
主责单位
责任人
监管单位
责任人
是否涉及其他单位
□是
□否
---------
(检查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收人: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受检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回查记录
安回查字〔〕第号
(单位):
在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隐患,并于年月日下达《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整改字〔〕第号)。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调查结果和整改处理情况,现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查,回查结果如下:
序号
问题和隐患
整改落实情况
备注
1
□已整改□未整改
2
□已整改□未整改
3
□已整改□未整改
4
□已整改□未整改
5
□已整改□未整改
请你单位继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规程,强化落实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做好交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
(检查单位印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受检单位领导签字: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受检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5: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安验收字〔〕第号
隐患项目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验收小组成员
验收人员意见
□验收合格
经验收,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隐患消除,准予销账(市级挂账隐患除外)
□验收不合格
经验收,(隐患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
请你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整改,本验收小组将于年月日再次对该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签字:
隐患项目整改负责人签字:
(验收单位印章)
年月日
本记录一式三份,市交通委、行业监管部门、隐患项目整改单位各执一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交通运输 行业 生产管理 监督 实施办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