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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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
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
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中,有可能日后偶发新的特殊情况,难免有些账款收不回来,造成经营损失。
税收与会计,对这部分经确认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收款项,称为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引起(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该如何确认坏账并计提和转回坏账准备,又如何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此,笔者现就生产或商贸型企业“坏账”事项、采用“备抵法”下的处理方法与调整为例(不考虑“直接转销法”处理),简要阐述该项会计处理与调整过程.便于正确计税。
本文不包括日后期间销售退回,债务方依法破产等涉及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坏账处理的确认
一般来讲,企业应收款项(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并作为坏账处理。
会计上规定: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实无法收回。
税法上规定: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于坏账损失转回,一般来说,流动资产计提坏账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税法上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全。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在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举例
现就生产型企业采用“备抵法”对企业坏账的会计处理、以“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为例,简要阐述坏账计算与账务处理过程。
例[1]:
大华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假定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相同,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大华公司各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资料如下:
第一年年末为400万元;第二年年末为450万元;第三年年末为420万元;该公司第四年十月份发生坏账损失1.8万元,第四年年末为500万元;第五年三月份收回第四年十月份发生的坏账1万元,九月份发生坏账损失3.7万元,第五年年末数为48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大华公司各年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金数额如下:
1.第一年年来应提数=400×5‰=2(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200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0000
2.第二年年末应提数=450×5‰-2=0.2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
资产减值损失25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500
3.第三年年末应提数=420×5‰-2.25=0.1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1500
贷:
资产减值损失1500
4.第四年10月发生坏账损失,应冲销已提坏账准备
会计处理如下(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
坏账准备——应收账救准备18000
贷:
应收账款——xx公司18000
同时,第四年年末应提坏账准备=500×5‰-0.3=2.2(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
资产减值损失220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2000
5,第五年3月收回第四年10月发生的坏账
会计处理如下(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账以后收回时):
借:
应收账款——xx公司100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10000
同时,
借:
银行存款10000
贷:
应收账款——xx公司10000 或,
借:
银行存款100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10000
第五年9月发生坏账损失,应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37000
贷:
应收账款——XXX公司37000
第五年年末应提数=480×5‰+0.2=2.6(万元)
本项计算应提数加2000元,是因为第五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坏账准备”账户出现了借方余额2000元,应予以补提。
会计处理如下:
借:
资产减值损失26000
贷: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准备26000
现就一家商贸公司采用“备抵法”对企业坏账的纳税调整为例,为简便起见,不列示会计分录,直接通过计算形式,进行纳税调整。
例[2]红星商贸公司,根据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需要按应收账款期未余额的3%提取了坏账准备金。
2005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80万元,2006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2006年度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50万元。
该公司均按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并补提了坏账准备金。
假定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5‰,所得税税率为25%,本例中,不考虑该公司自行核算实现的利润数及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如下。
(1)会计提取坏账准备金额=250×3‰-180×3%+1.5=3.6(万元)
(2)税法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250×5‰-180×5‰+1.5=1.85(万元)
(3)坏账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1.85=1.75(万元)
(4)红星商贸公司本项2006年应纳税额=1.75×25%=0.4375(万元)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
应收账款,资产类账户。
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
具体说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
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保证金等。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等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一般来说,企业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坏账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
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备抵法中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一般称为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
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的。
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
凡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能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总是的通知”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与会计制度相符,均包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比例仍为0.5%。
而对于外资企业则规定: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及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批后按年末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但以各种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对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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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抵法下 企业 坏账 会计 纳税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