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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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
第六章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1、测绘成果的概述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
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
(3)各种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7)其他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2、测绘成果的特征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着作权(专业性、系统性、物质表现性、科学性和创作性)。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2、测绘成果保密规定
(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保密管理的规定
1)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
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着作权保护要求。
(2)《保密法》对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
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
2)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来管理涉密测绘成果。
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基础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
3)涉密测绘成果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4)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应当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
2)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
3)涉密单位要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
4)涉密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
6)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必须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7)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
8)要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9)经国家批准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项目,要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5)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
1)用户在涉及加工使用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严禁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2)若需第三方参与涉密项目的,在涉密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
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2)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4、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
(1)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4)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测绘成果汇交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则:
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
1)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2年3月底之前汇交。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
(1)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
1)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由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非政府部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目录和副本。
2)基础测绘项目需要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成果目录。
中央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3)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即直接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时,由中方合作者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4)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2)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3)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4)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1:
5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
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5)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6)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3)测绘成果汇交副本的内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正式印制的地图。
3、成果汇交的管理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向国家测绘局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
(3)对于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
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1、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主要内容: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基础测绘项目档案;地理国情监测档案;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工程测量档案;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则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3、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4、机构与职责
(1)国家测绘局
1)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2)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3)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4)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2)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3)档案保管机构
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5)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6)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和鉴定工作;
7)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8)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4)测绘单位:
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建档与归档
(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建档工作应当纳入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4、保管与销毁
(1)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存的,期限为10年或30年。
(3)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配有保护设施设备。
(4)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
(5)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6)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7)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服务利用与监督管理
(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
(3)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4)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5)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
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1、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1)测绘单位应加强质量教育。
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甲、乙级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甲级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质量管理和监督。
(3)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4)建立质量信用在内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进行分类监管。
(5)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国家级为质检中心,省级为质检站)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6)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
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
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
1)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中,承担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
3)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4)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5)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3、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与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质量责任
1)法定代表人签发质量手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处理质
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对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对作业质量负责。
5)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检查人员承担。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由测绘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5)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
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应当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测绘成果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要纳入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
3起始成果、资料正确性;
4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
5成果资料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3)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测绘单位进行抽查监督的检验单位须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交受检单位。
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测。
4)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三个月内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2)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1年,其他仪器为2年。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
(1)申请资料:
成果资料的范围跨省级区域的,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向成果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外方身份证明材料;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国家测绘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妨碍国家安全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
(1)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
1)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
2)从事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范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
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急抢险救灾急需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无偿使用遥感影像,各遥感影像保管单位、销售与提供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规定
1)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分辨率不得优于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2)属于国家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分辨率优于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组织审查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的,还应当报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概念:
指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和属性信息数据。
内容如下:
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级海岸线长度;
5)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
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要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
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商。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第一项。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内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
(1)公布应注意的事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的部门。
2)依法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书面知建议人。
4、法律责任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测绘成果知识产权
(1)人身精神权利:
发布权、署名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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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测绘 成果 管理 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