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湘经投资4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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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湘经投资46号
湘经投资〔2006〕46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通知
抄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2月7日印发
校对:
杜志雄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的改造。
第三条本省各级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以下简称经委)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省经委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市(州)和县(区、市)经委按各自权限依法进行核准。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须按照本规程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省直属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建设的应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的意见。
其它企业建设应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后,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企业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
第六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并填写好《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附件2)。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书提纲见附件3):
1、申请人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由省经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人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由省经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
三、核准程序
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需要评估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提出评估意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见附件4),同时抄送下一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和相关部门。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下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八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证券业监管、外汇管理、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如需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补助、转贷、贴息,应在项目获核准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核准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
已核准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已核准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委对所属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定期向上级核准机关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应申请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目录(2005年本)
2、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3、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提纲
4、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
5、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附件1
附件1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核准目录(2005年本)
一、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
在总装机容量1(含)-25(不含)万千瓦的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1万千瓦以下的技改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经委核准。
热电站:
非燃煤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电网工程:
110(含)—330(不含)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技改工程,由省经委核准;110千伏电压等级以下的电网技改项目由市、州经委核准。
(二)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开发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以下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及其它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其余加油、加气站技改项目由市州经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省内管网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省内管网和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二、原材料
钢铁:
除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它铁矿开发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有色:
除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外的其它矿山开发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化肥:
磷肥中20万吨及以上、普钙30万吨及以上、镁磷肥及钾肥中20(含)—50(含)万吨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磷肥20万吨以下、普钙30万吨以下、镁磷肥及钾肥20万吨以下的技改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经委核准。
水泥:
禁止类项目除外,其余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稀土:
除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外,其余稀土深加工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黄金:
除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的项目外,其它采选矿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三、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四、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3.4(含)—10(不含)万吨纸浆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其它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其它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五、城建
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改项目,医疗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等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其它技改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经委核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
现代化物流项目(含农产品批发市场):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经委核准。
六、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技改项目由省经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经委核准。
附件3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提纲
一、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上年度数据)
(二)申请人主要产品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上年产量、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年限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一)项目建设纲领(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主要改造内容(技术、设备、厂房及设施)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三)总图布置
(四)场内外运输
(五)公用辅助工程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三)节能、节水措施
(四)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一)经济效果分析。
包括:
改造后,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企业技术水平提升情况;企业市场竞争力改善情况等。
(二)社会效果分析。
包括:
改造后,对环境保护的改善情况;劳动安全及卫生改善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增劳动就业岗位情况等。
八、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技改项目核准机关名称<初号宋体加粗>)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
编号:
XXXX核[20XX]XXX号
:
你单位申请核准的项目的有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核准。
请据此开展有关工作。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主要建设内容:
备注:
项目执行年限
(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抄送:
(技改项目核准机关名称<初号宋体加粗>)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核准的项目的有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在以下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核准。
特此通知。
1、
2、
3、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的改造。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规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本规程向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条本省各级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局、工业局,以下简称经委),是本级政府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省经委负责中央在湘企业、省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市州、县市区经委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其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
二、申报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5份,填写好《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备案程序
第六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属于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的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予以备案。
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见附件2),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申请人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人凭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
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消手续。
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五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经备案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虽经备案但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经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向上级经委报送已备案项目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确定。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建设的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规程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2、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
3、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技改项目核准机关名称<初号宋体加粗>)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
编号:
XXXX备[20XX]XXX号
: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的有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
请据此开展有关工作。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主要建设内容:
备注:
项目执行年限
(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抄送:
(技改项目核准机关名称<初号宋体加粗>)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的有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项目在以下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2、
3、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核准机关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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