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气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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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气标准
XXXXXX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电力用直流屏
企业标准
1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韦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的通用技术条件
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3859.1—1993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7261—1987继电器及继电器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17478—1998低压直流设备的特性及安全要求
JB/T8456—1996低压直流开关设备
电力系统直流柜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
电控设备用低压直流电源
DL/T 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044—2004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37-200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GB l3337.1—9l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DL/T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YD/T99—1996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
法
IEC896—2固定型铅酸蓄电池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
DL/T5044—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856-2004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
4 产品型号及基本参数
4. 1 产品型号及含义
。
2
通用型号:
G Z D W
系统额定电压
系统蓄电池容量
系统接线方式
微机控制
电力系统用
直流
柜
新型号:
W P E D
系统额定电压
系统蓄电池容量
系统接线方式
直流柜
智能控制
电力系统用
公司代号
说明:
系统接线方式由二个数字和一个字母组成:
XXS;
其中第一个 X =1 表示一组充电模块,X=2 表示两组充电模块,X=3 表示三组充
电模块。
第二个 X=1 表示单母线接线,X=2 表示双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S---有此字母表示系统为双电池组,无此字母表示系统为单电池组。
4.2 产品规格及参数
4.2.1 输入额定电压及频率
三相电压:
380 V、50Hz;
单相电压:
220 V、50Hz.
4.2.2 直流标称电压
220 V、110 V、48 V、24 V
4.2.3 充电装置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充电装置输出直流额定电流可优先采用下列数值:
3
影响量和影响因素
标称范围
环境温度
-5℃~+40℃,-10℃~+55℃,
24 h 日平均温度不超过 35℃
输入交流电源电压
(85%~115%)Un
交流输入电压不对称度
不超过 5%
频率变化范围
不超过±2%
大气压力
80 kPa~110 kPa
相对湿度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 90%,同时该月
的月平均最低湿度为 25℃,且表面无凝露。
工作位置
偏离基准位置在任一方向 5°
注:
Un 为交流输入额定电压。
5 A、10 A、20 A、30 A、40 A、50 A、60 A、80 A、100 A、160 A、200 A、250
A、315 A、400 A、500 A
4.2.4 蓄电池额定容量
蓄电池额定容量可优先采用下列数值:
10 A ·h、20 A ·h、40 A ·h、80 A ·h、100 A ·h、150 A ·h、200 A ·h、250 A
·h、300 A ·h、350 A ·h、400 A ·h、600 A ·h、800 A ·h、1 000 A ·h、 1 500 A
·h、 2 000 A ·h、2 500 A ·h、3 000 A ·h
4.3 产品外形尺寸
产品外形尺寸由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屏(柜)可优先采用以下外形尺寸:
2 260 mm X×800 mm ×600 mm(高×宽×深,高度包含眉头 60 mm)。
5 通用要求
5.1 环境条件要求
5.1.1 影响 f 和影响因素标称范围的标准极限值
影响量和影响因素标称范围的标准极限值见表 1。
表 1 影响量和影响因素标称范围的标准极限值
5.1.2 对使用场所的其他要求
a) 使用场所不应有超过 GB/T 11287-2000 和 GB/T 14537--1993 规定的严酷等级为 I 级
的振动和冲击;
b)使用场所不得有爆炸危险的介质,周围介质不含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及导
电介质,不允许充满水蒸汽及较严重的霉菌存在;
c)使用场所应具有防御雨、雪、沙的设施;
4
直流系统
标称电压/
V
蓄电池
类别
恒流充电
浮充电
均衡充电
电压调节
范围
充电电流
调节范围
电压调节
范围
充电电
流
调节范
围
电压调节范
围
充电电
流
调节范
围
d)使用场所任一方向不超过 1. 5 mT 外磁场感应强度。
5.2 技术要求
5.2. 1 充电装置
5.2.1. 1 充电装置
a)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型充电装置;
5.2. 1.2 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
充电装置的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1.3 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纹波系数
充电装置在交流输人电压为(85%~115%)额定值及表 2 规定的范围内,稳压精度、稳
流精度及纹波系数的技术指标不应超过表 3 的规定。
5.2. 1.4 直流电流和直流电压的输出误差
当充电装置输出的充电电流、充电电压通过数字式整定方式(如数字拨盘、数字键盘、
通信接口等数字方式)进行整定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充电电流<30 A 时,其整定误差不超过士 0.3 A;
b) 充电电流≥30 A 时,其整定误差不超过士 1%;
c)充电电压的整定误差不超过士 0.5%(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 110V 及以上)或士
1%(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 110 V 以下)。
5.2.1.5 限压特性和限流特性
a) 限压特性:
充电装置在恒流充电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
应能自动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
b) 限流特性:
充电装置在稳压状态下运行时,当对蓄电池的充电电流超过电池的限流
整定值时,或者当输出直流电流超过充电装置的总限流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入限
流状态,自动限制其输出电流的增加。
5.2.1.6 效率
充电装置的效率应不低于表 4 的要求。
5.2.1.7 功率因数
充电装置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表 4 的要求。
5.2.2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均流不平衡度
多台同型号的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机工作时,各模块应能按比例均分负载,当各模块
平均输出电流为 5000%~100%的额定电流值时,其均流不平衡度应不超过士 5%。
表 2 充电电压及电流调节范围
5
110 或 220
阀控式
铅酸蓄
电池
(90%~
120%)Un
(20%~
100%)In
(95%~11
5%)Un
(0~1
00%)
In
(105%~1
20%)Un
(0~1
00%)
In
镉镍
碱性蓄
电池
(90%~
135%)Un
(95%~11
5%)Un
(105%~1
35%)Un
48
阀控式
铅酸蓄
电池
36V~60V
48V~52V
48V~52V
镉镍
碱性蓄
电池
40V~72V
48V~52V
48V~52V
24
阀控式
铅酸蓄
电池
18V~30V
24V~26V
24V~26V
镉镍
碱性蓄
电池
20V~36V
24V~26V
24V~26V
注 1:
Un 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注 2:
In 直流额定电流。
充电装置类型
额定输出功率/kW
效率/%
功率因数
高频开关电源型
单模块功率<1.5
90
0.92
单模块功率≥1.5
92
0.95
相控型
单相输入 1~5.4
60
0.6
三相输入 1~5.4
70
0.7
5.4~18(不含
5.4)
75
0.7
18~36(不含 18)
80
0.7
>36
85
0.7
充电装置
稳压精度
稳流精度
纹波系数
纹波有效值系数
纹波峰值系数
高频开关电源型
±0.4%
±0.7%
0.4%
1%
表 3 稳压精度、稳流精度及纹波系数
表 4 充电装置的效率及功率因数
6
蓄电池类型
标称电压/V
放电终止电压
/V
额定容量/A·h
放电电流/A
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2
1.8
C10
I10
6
5.25
C10
I10
12
10.5
C10
I10
镉镍碱性蓄电池
1.2
1
C5
I5
注 1:
C5 为蓄电池容量符号,是 5 h 率额定容量,A·h;
注 2:
C10 为蓄电池容量符号,是 10 h 率额定容量,A·h;
注 3:
I5 为放电电流符号,是 5 h 率放电电流,数值 C5/5,A;
注 4:
I10 为放电电流符号,是 10 h 率放电电流,数值 C10/5,A;
5.2.3 蓄电池
5.2.3. 1 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组按表 5 规定的放电电流和放电终止电压进行容量试验,蓄电池容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5.2.3.2 大电流放电能力
蓄电池应以 30I10(对镉镍蓄电池为 15I5)的电流放电 1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
不得出现异常。
5.2.4 直流供电能力
5.2.4.1 直流母线电压
控制母线电压最大变化范围为(85%~110%)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动力母线电压最大
变化范围为:
(87.5% ~112.5%)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5.2.4.2 合闸冲击放电
当用户有要求时,产品需要进行此项试验,具体要求见附录 A。
5.2.4.3 直流母线连续供电
在正常运行方式、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
表 5 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及放电电流
5.2.4.4 控制母线的电压调节功能
当直流母线配置调压装置时,调压装置应具有手动调压功能和自动调压功能,在调节
过程中或调压装置故障时,直流(控制)母线应连续供电。
5.2.5 噪声
在额定负载和周围环境噪声不大于 40 dB 的条件下,距噪音源水平位置 1 m 处,测得
产品的噪声最大值应不大于 50 dB(A 级)。
5.2.6 保护
5.2.6. 1 绝缘监察要求
产品应配置绝缘监察装置,当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或绝缘水平下降到企业产品标准
7
中规定的设定值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的绝缘监察装置应可靠动作;
b) 如果用户要求显示接地极性和接地电阻值时,或者用户要求检测直流负荷各馈电支
路的绝缘电阻时,制造厂应提供相应的设施;
c) 产品的绝缘监察装置应发出信号并具有相应的远方信号触点。
5.2.6.2 电压监察要求
产品应配置电压监察装置,当直流母线电压高于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上限设定值或
低于下限设定值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的电压监察装置应可靠动作;
b)产品的电压监察装置应发出信号并具有相应的远方信号触点。
5.2.6.3 闪光信号要求
当用户需要时,产品设置闪光信号功能和相应的试验按钮。
5.2.6.4 故障报替要求
当产品发生故障时如交流电源故障(失压或断相)、充电装置故障、蓄电池熔丝熔断、
蓄电池放电欠压等,产品均应可靠发出相应的告警信号,并且具有远方信号触点。
5.2.7 通信功能要求
5.2.7. 1 一般要求
产品通信接口应满足现场连接要求,通信规约应符合 DL/T634.5101--2002 或 DL/T
634. 5104-2002 的要求。
5.2.7.2 遥测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采集并通过通信接口向远方发送直流系统母线电压、充电装置
输出电压和电流、蓄电池组的电压和电流。
5.2.7.3 遥信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采集并通过通信接口向远方发送直流系统母线过压和欠压、直
流母线绝缘降低、充电装置运行状态及故障、交流电源故障、蓄电池熔丝熔断、蓄电池放
电欠压等信号。
5.2.7.4 遥控功能
产品中的监控装置应能通过通信接口接收并执行远方的控制信号,控制充电装置的均
充和浮充运行方式的转换。
5.2.8 产品的充电功能要求
5.2.8. 1 产品的充电运行特性应满足蓄电池正常 T 作的要求。
5.2.8.2 具有程序控制功能的产品,其运行方式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规定,运行特性曲线参
见附录 C。
5.2.9 温度变化对性能的影响
在表 1 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变化时,产品应能正常工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直流电压变差要求:
充电装置在稳压上作时,输出电压变差应不超过士 0. 5%;
b) 稳压精度要求:
充电装置的输出稳压精度应不超过表 3 的规定。
5.2. 10 产品配置要求
8
额定绝缘电压 Ui/V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Ui≤63
3.0
3.0
63<Ui≤300
5.0
6.0
300<Ui≤500
8.0
10.0
注 1:
当主电路与控制电路或辅助电路的额定绝缘电压不一致时,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可分别按其额定值选取。
注 2:
具有不同额定值主电路或控制电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按最高
额定绝缘电压选取。
注 3:
小母线、汇流或不同极的裸露的带电导体之间,以及裸露的带电导体与未经绝缘的
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 12mm,爬电距离不小于 20mm。
5.2. 10. 1 充电装置的数量和额定电流按照 DL/T 5044-2004 中 7.2 的规定选取。
5.2. 10.2 蓄电池的容量和数量按照 DL/T 5044-2004 中 7.1 的规定选取。
5.2. 10.3 直流断路器、熔断器按照 DL/T 5044-2004 中 7. 5 、7. 6 的规定选取。
5.2. 10.4 产品应配置有测量充电电流、蓄电池组电压、母线电压、放电电流、交流输人电
压等参数的设施及必要的信号灯、光字牌、按钮等。
5.2. 11 其他功能和配置的特殊要求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
5.3 安全要求
5.3.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产品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5.3.2 绝缘电阻
用开路电压为表 7 规定电压的测试仪器测量有关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各独立电路与地(即金属框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10 MΩ;
b) 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10 MΩ。
5.3.3 介质强度
5.3.3.1 产品的下列部位应进行介质强度试验
a) 各独立电路与地(即金属框架)之间;
b) 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
表 6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5.3.3.2 介质强度试验电压值
5.3.3.1 所列部位,应能承受频率为 50 Hz 士 5 Hz 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 lmin,(也可
采用直流电压,试验电压为交流电压有效值的 1.4 倍),不应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绝缘试
验的试验等级见表 7。
表 7 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
9
额定绝缘电压 Ui/V
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
电压等级/V
介质试验电压/kV
冲击试验电压/kV
Ui≤63
250
0.5(0.7)
1
63<Ui≤250
500
2.0(2.8)
5
250<Ui≤500
1000
2.0(2.8)
5
注 1:
括号内数据为直流介质强度试验值。
注 2:
出厂试验时,介质强度试验允许试验电压高于本表中规定值的 10%,试验时间为
1s。
5.3.4 冲击电压
产品各电路对地(即金属框架)之间,交流电路与直流电路之间,应能承受标准雷电
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电压值按表 7 选取。
承受冲击电压后,产品的主要功能应符合标准规定。
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木导致
损坏绝缘的闪络,如果出现闪络,则应复查介质强度,介质强度试验电压为规定值的
75%。
5.3.5 产品防护等级
屏式正面和柜式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GB 4208-1993 中 IP20 的规定。
5.3.6 防触电措施
产品的防触电措施应符合 JB/T 5777. 2---2002 中 5.12 的规定。
5.4 电磁兼容要求
5.4. 1 抗扰度要求
5.4. 1. 1 振荡波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12--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3 级的 1 MHz 和 100
kHz 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5.4. 1.2 静电放电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2-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3 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
试验。
5.4. 1.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3-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3 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
抗扰度试验。
5.4.1.4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4-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3 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
群抗扰度试验。
5.4.1.5 浪涌(冲击)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5-1999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3 级的浪涌(冲击)抗
扰度试验。
5.4.1.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6-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3 级的射频场感应的传
10
频率范围/MHz
发射限制/dB(μV)
准峰值
平均值
0.15~0.5(不含 0.5)
79
66
0.5~30
73
60
频率范围/MHz
在 10m 测量距离处辐射发射限制/dB(μV/m)
准峰值
30~230
40
230~1000(不含 230)
47
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4.1.7 工频磁场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8-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4 级的工频磁场抗扰度
试验。
5.4.1.8 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
产品应能承受 GB/T 17626. 10-1998 中第 5 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 4 级的阻尼振荡磁场抗
扰度试验。
5.4.2 电磁发射限值要求
5.4.2. 1 传导发射限值和辐射发射限值
产品应符合表 9 和表 10 规定的传导发射限值和辐射发射限值。
表 9 传导发射限值
5.4.2.2 谐波电流限值
产品的谐波电流限值宜按 GB 17625. 1-2003 和 GB/Z 17625. 6-2003 的规定,限值见表
11,也可按照各次谐波电流含有率不大于 30%的规定。
表 10 辐射发射限值
5.5 结构及工艺要求
5.5. 1 结构要求
5.5. 1. 1 屏、柜式的产品结构外形尺寸公差及形位公差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5.5. 1.2 其他要求应符合 JB/T 5777. 2-2002 中 5. 2 的规定。
5.5.2 表面涂敷层及系统模拟图要求
产品表面涂敷层与系统模拟图应符合 JB/T 5777. 2-2002 中 5.3 的规定。
5.5.3 元件安装要求
产品元件安装应符合 JB/T 5777. 2-2002 中 5.4 的规定。
5.5.4 母线、连接导线的要求
11
相电
流
谐波 n
偶次谐波
奇次谐波
2
4
6
8≤n≤40
3
5
7
9
11
13
15≤n≤39
≤16A
谐波电流允许
值/A
1.08
0.43
0.30
0.23× 8
n
2.30
1.14
0.77
0.40
0.33
0.21
0.15× 15
n
>16A
谐波 n
偶次谐波
奇次谐波
偶次
3
5
7
9
11
13
15
谐波电流允许
值/%
0.6 或 8/n
21.6
10.7
7.2
3.8
3.1
2.0
0.7
谐波 n
奇次谐波
17
19
21
23
25
27
29
31
33
谐波允许值/%
1.2
1.1
0.6
0.9
0.8
0.6
0.7
0.7
0.6
项目名称
尺 寸
公 差
高度
500~1600
±1.5
1600~2200
±2.0
大于 2200
±2.5
宽度
—
-2.0
深度
—
±1.5
平面度
—
1000:
3
垂直度
—
前后:
1000︰3,但不大于 6
—
左右:
1000︰3,但不大于 3
产品母线、连接导线应符合 JB/T 5777. 2-2002 中 5. 5 的规定。
导线截面积参见附录
B。
5.5.5 绝缘导线的敷设和连接
产品绝缘导线的敷设和连接应符合 JB/T 5777. 2-2002 中 5.6 的规定。
5.5.6 其他要求
5.5.6.1 产品的同类接插件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应接触可靠,插拔方便,并设有锁紧设
施。
5.5.6.2 蓄电池组的布置应满足蓄电池的运行要求,保证蓄电池组的绝缘性能,便于维护与
检修。
对需要观察液面的蓄电池应便于观察液面。
5.5.6.3 产品内元件安装布置宜满足不停电维护的要求。
表 11 谐波电流限值
表 12 外形尺寸公差及形位公差 单位为毫米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条件
12
误差
≤0.5%
0.5%~1.5%
1.5%~5%
7.5%
仪表精度
0.1 级
0.2 级
0.5 级
1.0 级
数字仪表精度
6 位半
5 位半
4 位半
4 位半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
正常试验环境条件为:
环境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大气压力:
86 kPa~V 106 kPa。
6. 1.2 试验电源要求
交流电源频率:
50 Hz 士 0. 5 Hz;
交流电源波形:
正弦波,波形畸变因数不大于 5%;
交流电源中直流分量:
偏移量不大于峰值的 2%;
直流电源中交流分量(纹波):
不大于 6%;
交流电源系统的不平衡度:
不大于 5%。
6.1.3 仲裁条件
当出现争议时,可按 GB/T 7261-2000 中 4.1.2 和 4.2 规定的基准条件进行仲裁。
6.1.4 试验用仪器仪表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一般使用的仪表精度应根据被测量的误差等级按表 13 进行选择;
b)测量相位用仪表不低于 l. 0 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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