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企业培训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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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及产品质量风险防范2010年6月,目录,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三、产品质量风险四、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一、产品质量法概念,
(一)、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人为产品商品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
未经加工制作的煤、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均不适用本法。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与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本法。
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及时间性等。
产品质量特性,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性能,产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规则,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一)、产品质量风险的主要类别:
产品瑕疵:
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
产品缺陷:
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质量风险,三、产品质量风险,
(二)、产品瑕疵与缺陷区别:
四、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一)产品质量基本法工业品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80)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产品质量法(19932000)
(二)产品质量特别法: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三)产品质量相关法:
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权限划分:
质检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两部门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涉嫌违法查处:
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认定违法处理:
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企业自我检验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合格: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符合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抵触);或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第三方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一)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无法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强制标准与一般标准强制标准: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般标准:
除适用强制性标准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
三、生产许可证制度,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如:
乳制品、食用油,如:
验钞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如:
电热毯、压力锅,保障劳动安全的,如:
安全帽、建筑扣件,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如:
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2、认证原则自愿认证3、认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认证原则自愿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五、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一)抽查产品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抽样要求:
1、认证原则自愿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第三章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1、安全性无不合理危险(默示担保)2、适用性适于与产品性能一致的适用(默示担保)3、诺承性符合承诺(明示担保)默示担保:
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明示担保: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标识:
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厂名厂址,标准编号,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在甲地生产产品,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编造或捏造厂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产品合格证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为故意,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手段是将不合格产品故意伪装、欺骗用户、消费者,谎称合格产品,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标识检验,产品感官检查,必要的内在质量检查,检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地、产品规格、等级,通过运用看、摸、捻、品等方法,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进行感观上的判定,内在质量检查不是强制义务,必要时可自行或委托专门机构检验,2、保有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采取的措施,保持产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应保持或达到的质量。
根据产品本身特性,发生的合理变化是允许的,建立仓库、增添保护产品的设备、技术工段、建立规章制度等,保有质量含义,3、销售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检查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可以验收进货,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则应拒收。
不得擅自将产品的标识加以涂改,特别是限期使用的产品,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改变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分类二、产品违约责任三、产品侵权责任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及分类,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责任分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民事责任,产品行政责任,产品刑事责任,产品违约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侵权与违约竞合,二、产品违约责任,
(一)、产品违约责任的概念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为交付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
1,2,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二、产品违约责任,
(二)、产品违约的主要形式,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违约责任,(三)、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形式1、修理、更换、退货2、赔偿损失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三、产品侵权责任,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产品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产品侵权责任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赔偿缺陷产品本身,侵权责任赔偿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存在损害事实,存在缺陷,有因果关系,设计缺陷材料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事实,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三、产品侵权责任,
(二)、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三、产品侵权责任,(三)、生产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1、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2、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三、产品侵权责任,(四)、销售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1、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最终承担)2、无过错时责任承担:
缺陷产品不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产生,但受害人索赔时,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产品侵权责任,(五)、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选择权1、受害人有选择权:
产品侵权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2、赔偿的无条件性:
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管是否对缺陷产品的产生负责,在索赔发生后,都应向消费者作出赔偿;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损失赔偿后,受害人因侵权发生的索赔权结束;已履行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权向有赔偿责任而未赔偿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三、产品侵权责任,(六)、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致人伤害,致人死亡,1、医疗费、营养费等2、误工减少的收入3、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等,1、丧葬费2、抚养人的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1、恢复原状2、折价赔偿3、对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四、行政和刑事责任,(七)、生产和销售者的行政责任1、承担责任的情形: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2、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
(七种)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更正,四、行政和刑事责任,(八)、生产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主观故意后果严重)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等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2、主要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第五章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及处理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
(一)、产品生产阶段的风险预防1、掌握最新质量标准信息主动了解掌握国内和国外最新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通行准则,尽最大努力规避和缩减风险案的来源、范围和影响2、加强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提高产品质量体系标注,重视风险事前管理的战略作用,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预防1、选择产品质量稳定的供应商注意了解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关产品生产的资质,如:
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是否已办理,需经过相关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的是否已认证;注意了解该供应商产品质量的历史记录及行业口碑,避免与产品质量历史记录不佳、产品质量不能保障的主体订立合同,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预防2、明确产品信息及质量标准合同中应明确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规格、牌号、产地、厂家、质量等级、及质量特殊要求等明确产品所依据的生产标准,有国家、行业强制标准的以该标准为准,依据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没有标准的应明确产品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预防3、明确合同的交付时间和地点根据合同法,产品交付为风险转移点,除生产阶段产生的质量问题,其他质量问题交付前发生的由卖方承担,交付后发生的由买方承担为避免承担产品运输、保管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质量问题,可适当设定产品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如可将交货地点定为卖方厂内交货、货交承运人交货等,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预防4、明确质量验收和质量异议条款质量验收条款:
写明买方的验货义务,如对产品外观、数量及必要的内在质量验收,设置合理的验收期限质量异议条款:
写明异议处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异议期限、可提异议范围、处理流程、损失赔偿范围等,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预防5、设立约定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订立时对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设定免责条款。
如:
若买方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方不负责。
免责条款的限制:
(合同法53条)
(1)凡是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2)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一)、产品质量风险发生后的快速反应1、迅速了解事实基本情况2、分析事件背后的法律因素与造成的损害后果3、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和行为考察4、论证损害后果与当事人所述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5、合理处置媒体报道造成的负面影响,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二)、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1、产品无质量问题即无缺陷或瑕疵买方在进货时已检查验收,未对产品外观及包装提出异议即为合格对内在质量可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作出权威判定,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二)、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2、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在产品交付后通过双方共同确认或权威机构检测判定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若判定为交付后如运输、仓储等流通环节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可以免责,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二)、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3、生产者的法定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二)、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4、约定免责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或质保期的,超过该期间卖方免责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约定免责事项,即使该类损害发生,卖方亦免责,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二)、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5、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相对方的责任买方明知产品有缺陷或瑕疵而购买、使用的
(1)产品本身未达到质量标准,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2)产品须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售(3)须在产品及包装上显著标出“处理品”字样(4)买方应明知是“处理品”而购买,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
(二)、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6、超过诉讼时效产品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违约责任:
销售不合格产品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期间期算点: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起计算,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三)、举证责任承担1、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
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产品质量风险的处理,3、产品质量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合同之诉(违约之诉):
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即买方应对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侵权之诉:
原告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诉讼中,当事人应搞清楚谁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证据,举证责任承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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