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T完整版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电子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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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编行政法概述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职权第三编行政救济第六章行政赔偿第七章行政补偿第八章行政复议,第二编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五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诉讼第九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目录,CONTENTS,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引例,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某先后在夹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有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
一是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
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大量、重点的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
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连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当时的一个热点,人们见仁见智地就“省技监局是否越权”“打假能否有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等展开了热烈争论,而这一争论产生了非同寻常的社会轰动效应,此案例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重点剖析的案例。
此案涉及一系列行政法观念和制度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讨论。
例如:
制假嫌疑者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
打假是否犹如打“过街老鼠”,谁来打、怎么打都行?
行政诉讼是否无须考虑社会成本?
如何理解司法救济是常规状态下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研究。
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派车前往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直接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2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直接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1、行政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按照这种解释,凡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也就应当有行政。
如美国学者怀德(LeonardD.White)在行政学导论一书中就认为,行政艺术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而对许多人的指挥、协调与控制。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2、行政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按照这种解释,与国家无关的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不能称为行政,即使是它们的组织、管理活动,也不能称为行政。
我国古籍中的记载: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纲鉴日知录:
“召公、周公行政”。
近现代国家的观点:
()外交、安全活动说。
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观点。
()其他权力排除说。
如日本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
()国家目的实现说。
如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OttoMayer)等人、日本行政法学家田中二郎。
()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古德诺。
()国家事务管理说。
如社会科学大辞典对行政的解释就是“行政为国家事务的管理”。
()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职能说。
参见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15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参见美.古德诺:
政治与行政,-1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参见许崇德主编:
行政管理与行政法,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简而言之就是能依法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组织。
在我国,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在依法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未经有效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进行行政活动。
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的部分活动,而不是其一切活动。
它是行政主体以特定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生作用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
行政主体以其他社会身份从事的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生的作用是通过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手段来实现的,这些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会有所增减,但在某一发展阶段,这些手段却是特定的,通常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行政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运用不同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生作用。
(二)行政的含义,行政并不是国家的一切活动,也不是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而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国家活动。
这种活动从总体上讲,是把国家立法机关依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法规付诸实施,予以执行。
行政不是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也不是行政主体的民事活动,而是行政主体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具有体现和实现国家意志的特性。
2、执行性,3、法律性,法治原则反映在行政领,域,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它要求一切行政都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形式而进行,凡违法行政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家意志性,(三)行政的特征,4、国家强制性,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
相对人若不依法履行义务,则行政主体可借助法律手段强制相对人服从和履行行政决定。
这种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等为最终保障的。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四)行政的类型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经济行政、外事行政等类型。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5,6,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含义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规范就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
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而进行自身建设时发生的组织行政关系;对相对方进行管理时发生的管理行政关系(含决策、调控等);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补救时发生的救济行政关系;为了保障职权的有效行使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时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行政法不同于宪法,虽然它与宪法有密切联系,以致有人称宪法为“静态的行政法”,称行政法为“动态的宪法”,但行政法与宪法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宪法是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门法。
行政法也不同于其他普通部门法,它有自己独立的、为其他普通部门法所不能取代的调整对象。
它不依附于任何普通部门法,也不能代替其他普通部门法,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但并不是说二者根本不能分离。
美国、德国、奥地利等许多国家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概括规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为行政法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分离及行政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三)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现代国家的行政活动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防、外交、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和司法行政等领域,而且扩展到了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及国民经济建设等社会生活的新领域。
()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行政法由于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行政主体的优益地位,因而具有强烈的命令与服从性质。
()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更易于变动,尤其是在社会动荡和转变时期,行政法律规范需要经常地通过废、改、立的形式变换内容。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续表,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
这里所说的“一般”与“特别”,是一对相互对应、可以从多方面理解的概念。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实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资格、地位、能力和责任等实质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实现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二、行政法的分类(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的行政法;行政监督法是规范特定行政主体对于一般行政主体的行为如何进行检查、督促的行政法;行政救济法则是规定如何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或其他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的行政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经济行政法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生活的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即国家用以管理军队编制、军事装备、军事行动及兵役制度等方面的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即国家用以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行政法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国家有多少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多少行政领域,就有多少种行政法。
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具体研究各个不同部门的行政法,推动行政法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中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02,03,
(一)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一,调整在行政主体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
第二,调整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
第三,调整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后果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
01
(二)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有的学者把行政法称为“小宪法”,或者把行政法称为“动态的宪法”。
主要缘由:
行政法是实施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及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部门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是较全面实施宪法规范、贯彻宪法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部门法,它所调整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极为广泛,几乎涉及宪法调整的所有领域。
一、行政法的地位,(三)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生产的日益社会化和公共事务的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国家行政力量的调整行政法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还表现在,其调整范围已逐渐扩至某些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刑法或民法等法律部门调整的领域或社会关系中。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明确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
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项法律制度。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
相对于那些也适用于行政法的一般政治原则和一般法律原则而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部门的统率和指导作用更为直接、具体。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它的基本原则必须能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能统率和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凡不具备这种普遍性标准、只适用于部分行政法律规范的原则,就不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只能成为某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原则。
所谓“具有法律性”,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特性,即应当对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制定或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若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在英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极为密切,长期以来人们把行政法看成是动态的宪法。
英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从议会主权和法治两大宪法原则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2、在美国,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三大原则为其宪法与行政法共同遵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
在法国,行政法治(或称为“行政合法主义”)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
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认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由行政主体直接作出或者由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一切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都必须由行政主体直接承担或者由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承担。
()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在我国,行政主体合法拥有行政职权通常有两条途径:
一是由宪法、法律和法规设定,二是由有权机关依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授予。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不折不扣地予以实施。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必究,要求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明确规定某类行政主体拥有哪些行政职权的同时,往往还要规定“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字样,行政主体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行政主体应以不违反立法目的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行政主体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采取具体措施;行政主体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范围和方式。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构成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也不乏概括性和选择性。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但是,由于调整相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同属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规范必然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
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协调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它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或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任何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都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任何组织与个人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关系,若未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就只能是一般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之后形成的产物,没有行政关系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有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任何一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都不可或缺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指挥的地位,具有固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行政主体,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A,B,C,
(二)行政相对人的含义,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
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
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行政相对人身份是相对的而不是固定的。
(三)行政相对人的种类,公民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地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社会组合体。
它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
其他组织。
外国组织和个人。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不能放弃,必须依法行使,若有失职或违法,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就像缺少主体与内容一样,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把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中的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实际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变,但内容发生部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完毕不复存在。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为多家牙膏厂家进行认证。
2005年月,媒体曝出牙膏认证市场混乱,指出“全国牙防组”缺乏必备人员和办公条件,而且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2005年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持在超市购买的、包装上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告上法院,同时也将制造和销售木糖醇口香糖的企业列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全国牙防组”系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进行认证,因此,决定采用该“认证标志”并通过流通领域将带有该“认证标志”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均系乐天公司所为,“全国牙防组”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原告以其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部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至于其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属行政管理范畴,可以其他途径解决。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
诉权,思考:
()什么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如何确定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植物关系第三节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行政主体,霍某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霍某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原告,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邻侧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
苏某经复核确认后,李某分别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
霍某在该凭证“持有人签字”处签名。
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
2002年2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东四支行对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的人民币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签名、伪(变)造字头号码为GB09803019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
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及鉴定行为。
【问题思考】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案情来源: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311314页。
引例,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构成;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前提;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参与到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去,才成为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所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等。
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判断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另一个关键性条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在通常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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