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课件第7章国家机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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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二版),第七章国家机构,目录,第一节国家机构基本原理,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七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八节监察委员会第九节人民法院第十节人民检察院,一、宪法中的国家机构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机构基本原理,第一节,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指全部国家机关的集合体;后者是指某一单个的国家机关。
一、宪法中的国家机构,第一节,
(二)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和体例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没有例外。
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涉及国家机构的有15条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43条,其中“国家机构”一章占85条。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采行分权原则,不将国家机构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分别对国会、总统或内阁、司法机关等作出规定;也有少数国家的宪法将国家机构单列一章或一部分我国1982年宪法除第3条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外,主要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专章对各类国家机关分别进行规定。
一、宪法中的国家机构,第一节,一、宪法中的国家机构,第一节,(三)国家机构的起源和特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科学揭示了国家机构的产生和本质,认为国家机构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政治统治的工具。
国家机构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国家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性质。
国家机构是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尽管有不同的类型,但在形式上存在某些相似性。
一、宪法中的国家机构,第一节,(四)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7世纪,洛克的分权学说及其实践18世纪,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学说美国独立后,依据“三权鼎立”原则设置政府机构,成为典型的实行“三权鼎立”制度的国家。
此后,“三权鼎立”成为西方国家设置政府机构的基本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没有采纳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鼎立”原则,而是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中央国家机构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中的国家机构设置,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
(一)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机构1.中央层面1949年共同纲领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军事力量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
(一)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机构地方层面初解放的地区,设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件具备时,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组成地方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央与省级之间,还设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中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
(二)1954年宪法设定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并统辖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设定的国家机构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把各级地方人民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把乡改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把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地区专员公署改为地方一级政权单位;撤销检察机关的设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合并或取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若干职权。
1978年宪法恢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提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完善了有关国家机关的若干职权。
1979年修改宪法,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四)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发展1.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加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最高国家领导人的任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了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充实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恢复设置乡政权,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四)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发展2.宪法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发展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每届任期3年改为每届任期5年。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每届任期3年改为每届任期5年;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等。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同时对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国家主席、地方人民政府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我国不断完善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体系。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五)国家机构的改革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机构等的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根据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3月,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正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宪法是规范国家机构的最重要的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是我国宪法相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是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为人民服务原则(四)权责一致原则(五)精简和效率原则(六)法治原则,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第一节,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二节,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
(一)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来说的,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是完全一致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
(二)组成、任期和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
(二)组成、任期和职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宪法第62条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6项职权,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第三,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第四,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第五,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
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三)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1、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2、主要工作程序议案的提出。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选举。
决定人选。
罢免。
询问和质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分为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根据1982年宪法第7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分为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共设有10个专门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全国人大认为需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大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委员会2.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因有关重大事实不清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调查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节,(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了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等内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节,
(一)性质和地位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它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节,
(二)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1、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制2、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机构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机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节,(三)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节,(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程序议案的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一、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三、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一、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三节,政治条件,国家主席的设置始于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66年以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缺,国家主席制度名存实亡。
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设置。
经济条件,1978年宪法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
1982年宪法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经验,考虑到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的必要性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第三节,1、国家主席的产生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2、国家主席的任期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经主济席条每件届任政期治同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这是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加强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
(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二)任免权(三)外事权(四)授予荣誉权,三、国家主席的职权,第三节,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三、国务院的职权四、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第四节,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第四节,1982年宪法第85条和第92条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三)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第四节,三、国务院的职权,第四节,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三、国务院的职权,第四节,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对外事务、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三、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第四节,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务院主要设置以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此外,国务院设直属事业单位。
还有一些国务院机构或事业单位与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我国的军事制度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一、我国的军事制度,第五节,军事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国家体制的重要内容。
根据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宪法还对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组成以及领导体制等作了规定。
我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共同纲领、1954年以来的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国的军事制度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第五节,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战争中逐步形成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根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党内不再设中央军事委员会。
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的设置,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1982年宪法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均简称“中央军委”,两个机构组成人员、领导机构相同。
(一)性质和地位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组成和任期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领导体制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第五节,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第五节,国防法第13条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地方国家机构概述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一、地方国家机构概述,第六节,
(一)地方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地方国家机构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宪法第3条,第96条第1款,第105条第1款中“地方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表述,表明了各类地方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宪法地位。
地方国家机构既是国家的,又有地方属性;它既是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负责执行或保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事务,同时又是地方单位,依法管理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有自治权。
一、地方国家机构概述,第六节,
(二)同级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同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一、地方国家机构概述,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报国务院备案的同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一、地方国家机构概述,第六节,(三)地方国家机构与中央国家机构的关系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务院及其部门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
(一)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节,(三)职权第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第二,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节,(三)职权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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